一、挪用公款罪谁告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则,挪用公款案件的被告人通常由检察院作为公诉方代表启动司法程序。身为国家司法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检察院本着维护社会公正与法治精神的原则,肩负起对各种类型的犯罪行为展开合法、有序的调查取证工作以及对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交诉讼请求的职责。当检察院发现公职人员可能涉及到挪用公款罪行时,将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慎且全面的侦查,一旦各类证据确凿无误,便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监察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完成,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二、挪用公款罪追刑标准是什么
对于挪用公款罪的追责标准界定如下:倘若行为人将挪用公款供个人运用,且数额达到较大范围,或者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则可被认定为犯有挪用公款罪。
此外,若行为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并将其用于个人营利性活动,无论挪用时长以及是否已归还,均构成挪用公款罪。同样地,如果行为人将挪用公款供个人使用,从事诸如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也不论挪用金额大小及挪用时长,都将被判定为犯有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的现行刑事法律法规,关于公职人员涉嫌挪用公款的违法案件,则需交由检察院进行公开审理并发表公诉意见。作为维护国家法制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机构,检察院肩负着调查、收集犯罪证据以及向法庭提交诉讼请求等重要职责。当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存在涉嫌挪用公款的公职人员时,将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以严谨认真的态度进行深入的侦查和取证工作,一旦搜集到确切的证据,会毫不犹豫地依照相关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以此来保证司法审判过程中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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