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修订的法规政策将引入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的机制。具体而言,该项举措旨在废除现有的对于不同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设定的最低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定的最低资本10万元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设定的最低资本500万元的要求。换言之,从理论上来讲,所有公司的所有股东(即发起人)都有机会申请成立只需支付“一元钱”就可注册的公司了。
2.新的法规政策亦将允许多次自主约定首次投资比例。进一步地说,现行的关于公司设立时每位股东(即发起人)必须至少投入认缴注册资本总额20%的首付款规则将会被取消。也就是说,企业在设立阶段时,全体股东(即发起人)皆可行使“零首付”的权利。
3.此外,新的法规政策还会允许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及货币出资比例。换句话说,除了继续保留原有的法定货币出资形式外,此次改革还允许公司的全体股东(包括发起人间的所有关系人)以任意方式进行投资,并且不再对他们的货币出资金额进行限制。
4.再次,新的法规政策还允许自行约定出资期限。
值得注意的是,此变化意味着不再硬性规定公司的全体股东(包括发起人间的所有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其出资义务。
5.根据新的法规政策,自此以后将全面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这意味着,传统意义上的公司实收资本将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加以明确。相应的,企业在进行公司登记时,也不再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交验资报告。
6.最后,新的法规政策还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同时针对企业年度检査制度予以废止,并采取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进行替代。
《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二、注册资本认缴和实缴的区别
注册资本认缴与实缴作为企业创立之初所涉及的两项基本概念,其内涵及意义可能对于普通大众而言并不易于理解。实质上,注册资本认缴即是指各股东对于即将投入公司运营的资金所作出的金钱承诺,而实缴则是指这些股东实际已投入的现金总额。认缴资本并非必须立刻全额应缴,而是可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分阶段进行投入;反之,实缴资本则为公司能够直接动用的真实资本,用以支撑日常营运以及业务拓展。有时,认缴与实缴的金额也有可能出现差异,原因或许出自股东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务必关注所剩未到位的资本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的法律规章制度将引入自行商定注册资本的总额制度,即摒弃了原有的对于最低资本数额的规定,允许企业进行多次自行设定初始投资的比例,并得以实施“无自有资金投入”的方法,同时还能仿效新式章程,根据实际需求自定义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以及出资期限。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将引入“注册资本认缴制”,取消对真实资本的注册登记,不再强制要求提供验资证明。另外,我们会采取年度报告公开发布制度,以此取代原有的企业年度检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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