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认缴首次缴纳是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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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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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新法规政策将引入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机制,取消最低资本要求,允许多次自主约定首次投资比例,实现“零首付”,并允许自主约定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比例及出资期限。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废除实收资本登记,取消验资报告。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废止企业年检制度。
注册资本认缴首次缴纳是多少

一、注册资本认缴首次缴纳是多少

1.新修订的法规政策将引入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的机制。具体而言,该项举措旨在废除现有的对于不同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设定的最低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定的最低资本10万元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设定的最低资本500万元的要求。换言之,从理论上来讲,所有公司的所有股东(即发起人)都有机会申请成立只需支付“一元钱”就可注册的公司了。

2.新的法规政策亦将允许多次自主约定首次投资比例。进一步地说,现行的关于公司设立时每位股东(即发起人)必须至少投入认缴注册资本总额20%的首付款规则将会被取消。也就是说,企业在设立阶段时,全体股东(即发起人)皆可行使“零首付”的权利。

3.此外,新的法规政策还会允许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及货币出资比例。换句话说,除了继续保留原有的法定货币出资形式外,此次改革还允许公司的全体股东(包括发起人间的所有关系人)以任意方式进行投资,并且不再对他们的货币出资金额进行限制。

4.再次,新的法规政策还允许自行约定出资期限

值得注意的是,此变化意味着不再硬性规定公司的全体股东(包括发起人间的所有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其出资义务。

5.根据新的法规政策,自此以后将全面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这意味着,传统意义上的公司实收资本将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加以明确。相应的,企业在进行公司登记时,也不再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交验资报告。

6.最后,新的法规政策还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同时针对企业年度检査制度予以废止,并采取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进行替代。

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二、注册资本认缴制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注册资本认缴制年限没有限制的,由股东自己约定。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的,注册资本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的出资额或者实收股本总额。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公司章程规定,登记机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登记。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经验资机构验资。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注册资本认缴首次缴纳是多少”,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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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实收资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应将本科目改为“股本”科目。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资本公积”科目核算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转变为认缴登记制度后,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无需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时因没有纳税资金来源,没有纳税能力,无需缴纳印花税,应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在实际收到出资时缴纳印花税。
收付实现制又称现金制或实收实付制是以现金收到或付出为标准,来记录收入的实现和费用的发生。按照收付实现制,收入和费用的归属期间将与现金收支行为的发生与否,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换言之,现金收支行为在其发生的期间全部记作收入和费用,而不考虑与现金收支行为相连的经济业务实质上是否发生。权责发生制是相对于收付实现制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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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约定,公司完成注册一个月内进行首次实缴第一笔注册资本金,现已逾期半年 ,公司法有相关的规定吗?
[律师回复] 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3
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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