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关于定制商品的规定是什么
关于定制产品(意即量身打造的产品),其法律关系实质上是定制合同法律关系。在此种对应关系下,定作合同由承揽人按照定作人具体明确的品种、数量、质量以及规格等方面的需求,运用自身拥有的原材料、设备以及劳动力资源,为定作人进行特定类型的产品制作加工,而定作人则向承揽人支付相对应的报酬。
值得关注的重要特征在于,产品所需要的所有原材料均由承揽人自行承担提供,定作人所支付的报酬中包含了加工费用以及原材料费用两部分。决定定作合同与加工合同之间存在差异的根本性因素在于谁来提供原材料这一关键问题,当原材料由定作人负责提供时,我们便将之称为加工合同;
然而,若原材料由承揽人负责供应,那么此时,我们应当将整个业务关系归类定位为定作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民法典关于离婚规定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离婚事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涵盖以下几个方面:子女在婚姻关系中需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允许双方协商解决离婚问题;实施离婚冷静期制度;必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通过法院审理进行诉讼离婚;明确婚姻关系解除的有效期限;设立保护军人婚姻关系的条款;明确离婚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申请复婚所需履行的相关程序;明确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用的支付和承担方式;以及规定父母探望子女的权益及实现途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定制产品在本质上构成了定作合同的关系范畴,即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所提出的特定需求进行产品的制作,同时,定作方需要为此付出相应的报酬作为回报。在这种情况下,承揽方负责提供制造产品所需的原材料,而报酬则涵盖了加工费用以及原材料的成本开支。相较于加工合同而言,加工合同中的原材料通常是由定作方亲自提供。因此,原材料的提供方实际上决定了合同性质的归属——如若原材料系由定作方提供,那么该协议将被认定为一份加工合同;反之,如果原材料系由承揽方提供,那么该协议构成的便是一份定作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