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法庭调查的顺序应该怎样进行
1.在公开审理案件中,由作为原告的公民或法人代表以简洁明了的语气陈述关于诉讼争议事项的事实经过及主要诉求,同时阐述其明确的法律依据以及支持该诉求的理由。
2.被告方面则需要将其从案情中了解到的相关部分进行阐述,包括直接反驳原告诉求的事实理由及是否存在反诉等情况,同样也需要详细列述其支持论点的法律依据与理由。
3.若案件涉及到第三方利益相关者,他们亦可通过陈述或答辩的方式参与其中,阐述各自的观点,并对各方提请出的结论性意见予以接纳或反驳。若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想要发表自身观点,需结合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来提出自己的认可或者反对的答辩意见。
4.在此过程中,原告或是被告均有权针对第三人的陈述内容进行必要的回应,以丰富案件事实证据。
5.负责法院审理过程的法官会将此案件的关键争议要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总结出来,并征求全体当事人的确认或者纠正意见。
6.而在进入实质证据展示环节之前,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均应在法官的指导下,依照规定先后确认各自所持有的证据,并提出相应的问题质疑以便于对方进行质询和辩论。
7.所有参与质证的一方都必须接受其他方提交的证据,并进行客观有效的评估和反馈。
8.当法官介绍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获取到的证据时,各方当事人再次行使各自的权利,对这些证据进行严谨而透彻的分析和评估。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顺序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二、民事诉讼法有关二审审查范围的规定是什么
在二次上诉审理过程中,需进行深入且全面的调查与研究,以便对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先例行政决定进行双重审查。
具体来说,需要审查被告方做出的某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与原则,同时还需要就该争端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之合法性及其相关的行政法律关系展开深入探讨。
此外,还需对一审判决的准确性进行严格审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在诉讼程序进行到公开审理阶段时,原告方会以简洁明了的方式阐述其所代表的事实情况、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或规定。而作为应诉方,被告方将会针对原告方的主张进行反驳,并详细阐述己方的立场和主张,同时提供相应的法律支持与解释。此外,如果涉及到涉及到第三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该方也可以参与到庭审过程中来,表达自己的看法和观点。在此过程中,原告方、被告方都有权利对第三方的陈述做出回应。最后,由法官对庭审中的主要争议点进行总结归纳,并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在正式进入证据展示环节之前,各方当事人需要在法官的指导下,对各自提交的证据进行确认,并就其中存在的疑问向对方提问。在这个过程中,所有参与方都必须接受并认真评估对方所提交的证据。随后,法官将向大家介绍法院已经调查收集到的相关证据,各方当事人再根据这些新的信息重新进行分析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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