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项重要声明如下:
首先,若一位员工所获取的经济补偿金金额落在北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以下的范围内,那么他/她依法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倘若经济补偿金的数目超出了这一标准,超出部分则必须依照综合所得税法进行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经营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北京补偿金如何缴个税
经济补偿金涉及到对于解除或中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助的税收问题,其具体状况应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首先,如果经济补偿金数额不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范围,那么该款项可以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次,若经济补偿金金额超出此范围,则不能将这笔款项纳入到每年的综合收入中进行计算,而是需独立应用综合所得税率表,对此类超出的部分进行单独计税。以下是一些法定用人单位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必须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例子:
1.当用人单位未能按劳动合同约定为劳动者提供充分的劳动保护或适当的劳动环境时,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如用人单位未及时且全额地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对劳动者造成损失,劳动者亦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3.若用人单位未能以当时所在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同样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4.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按时足额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那么同样可能导致劳动者不得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
5.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若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对劳动者权益造成实际损害,劳动者也有权利因对此感到不满而选择解除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以欺骗、恐吓等不正当手段或是利用他人危难虚弱的情境,使人受到诱惑而签订或更改劳动合同,从而使得劳动合同失去有效性,此时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如果通过逃避自身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剥夺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使得劳动合同变得无效,这时劳动者也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8.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若违背了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使得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同样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如采取暴力或非法拘禁等方式强迫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0.用人单位如果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故意冒险等行为,直接威胁到了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劳动者同样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1
1.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述列举之外的其他情况下,用人单位也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首先,对于员工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若其数额不超过上一年度京都市职工人均收入水平的三倍,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次,倘若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数额超越了该标准,那么超出部分将依据综合所得税法进行相应的税收处理。以上两项声明为我们清晰地阐述了员工在获取经济补偿金过程中的税务处理规则,从而保证了他们能够依法依规地完成税务申报以及缴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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