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逃逸保险不赔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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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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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肇事车辆逃逸,保险公司仅赔偿交强险损失。未参保车辆,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伤者相关费用并追偿责任人。已参保车辆逃逸,保险人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若车辆未参保或费用超出限额,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机动车逃逸保险不赔吗

一、机动车逃逸保险不赔吗

若肇事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存在逃逸行为,那么保险公司仅会针对交强险项下的损失进行赔偿,而不会赔偿商业险的相关款项。

另外,如果涉案机动车辆并未依法参加强制保险,首先应当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代为负责垫付伤者的人身伤亡救护及丧葬等必要支出;待上述所需费用垫付完毕后,基金有权依照相关规定追偿给交通事故责任人。对于机动车驾驶员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的情形,若该机动车已依法参加强制保险,则应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若机动车状况不明、该机动车并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因抢救费用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导致需要支付伤者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时,同样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肇事后逃逸责任及受害人救济】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二、机动车逃逸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首先,行为人必须在逃逸过程中清楚地认识到自身行为所引发的交通事故,同时对其逃离现场的故意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2.其次,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行为人的逃逸行径必须构成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情节;

3.最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的逃逸行为还应具有空间因素差异,也就是说,该种行为是否仅限于在事故发生地点之外进行了逃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若发生交通肇事车辆逃逸现象,保险公司将仅对所涉及的交强险部分给予相应的赔付。而对于尚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将会先为受伤受害者垫付相关治疗费用。同时,他们还会对责任人进行进一步追偿。如果涉及到已经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逃逸,那么,作为保险人,保险公司要在交强险的限额内承担起赔偿责任;然而,如果该车辆并未投保或者其投保费用超过最高限额的话,则救助基金会先行垫付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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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人是否积极履行救助义务是认定逃逸情节的本质要件,肇事人是否立即投案是认定逃逸情节的形式要件。因此,在交通肇事后,行为人积极履行救助义务与立即投案均是接受法律追究的表现形式,两者具有内在联系,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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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哥很喜欢骑机动车了,有次和人飙车,就在拐角的时候把人给撞了,怕出事情就直接给逃逸了,那驾驶机动车逃逸判几年?
[律师回复]
一、交通事故逃逸的处理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如下处理:
1.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到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以下拘留.
2.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没有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二、交通事故逃逸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 对肇事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记12分;保险公司按规定应于次年上浮逃逸车辆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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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姐外出上学的时候我姐姐走在路上被一辆大货车的司机给开车子撞到了,我姐姐现在被送到医院抢救去了,司机肇事逃逸了,交通事故司机逃逸如何赔偿多少钱
[律师回复] lt;lt;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gt;gt;第三十六条 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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