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肇事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存在逃逸行为,那么保险公司仅会针对交强险项下的损失进行赔偿,而不会赔偿商业险的相关款项。
另外,如果涉案机动车辆并未依法参加强制保险,首先应当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代为负责垫付伤者的人身伤亡救护及丧葬等必要支出;待上述所需费用垫付完毕后,基金有权依照相关规定追偿给交通事故责任人。对于机动车驾驶员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的情形,若该机动车已依法参加强制保险,则应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若机动车状况不明、该机动车并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因抢救费用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导致需要支付伤者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时,同样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肇事后逃逸责任及受害人救济】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二、机动车事故人伤全责怎么赔偿
于交通事故中,若被判定为负有全责方,则需承担起所有民事赔偿的法律义务。在此情况下,倘若车辆具备有效的交强险和具备赔付能力的商业三者险,则应首先由所投保险的保险公司在其所核定的承保范围之内进行赔款支付,如仍存在剩余赔偿金额,则应由肇事方继续负责负担。具体如下:
(1)直接财产损失:此类损失详细列举了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的损毁汽车、承载的货物和物品及其相关设施的损失,此外还涵盖了因受伤或死亡而无法进行原用途使用的牲畜;对于以上述情形中的直接财产损失,应当让侵权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赔偿责任。
(2)间接财产损失:此种损失主要包含有车辆停运的成本开支以及车辆价值贬损的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