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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索贿对象是单位是否构成行贿罪
通常情况下,向单位进行索贿并不构成行贿罪,而是构成受贿罪。行贿罪主要是指个人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利益,而向国家公职人员提供财物的行为。
然而,当单位面临索贿时,其行为并不符合行贿罪的主观要件,即并非主动给予财物,因此不能认定为行贿罪。而受贿罪则涵盖了索取贿赂的各种情形,无论涉及到的主体是个人还是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二、索贿对象是否构成行贿罪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行贿罪被明确规定为是行为人主动向国家公职人员或其他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人员提供财物,以图谋获取非法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然而,索贿则是由接受他人财物的一方所实施的行为,并非行贿者主动给予,因此,索贿的对象本身并不能被视为行贿罪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为获得单位帮助而进行的行贿是否构成犯罪在通常情况下,如果某个企业或机构遭受贿赂勒索的指控,其被判定构成的并非行贿罪,而更可能是受贿罪。行贿罪是指个人出于不正当目的,向公职人员进行贿赂行为。然而,对于那些被动接受贿赂勒索的企业或机构来说,他们并不是以主动的姿态实施贿赂,这就使得他们无法被划归为行贿罪的范畴。相反,受贿罪涵盖了所有形式的索贿行为,无论是由个人还是由企业或机构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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