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贿罪如何追诉
在中国,对于行贿罪的法律追究职责主要由国家检察机关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若行为人行贿金额达到一定程度或者存在其他恶劣情节,即便行贿行为并未得到受贿方的认可与接受,仍然可以判定其犯有行贿罪。一经发现这类违法活动,由公安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待调查结束后再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向司法机关提出起诉。犯罪嫌疑人因此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制裁,具体包括罚款和囚禁等刑罚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于行贿罪的法律规定如下: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行贿罪如何认定自首
关于行贿罪的自我坦白认定问题,首先,在涉及到行贿行为的刑事案件中,被告方是否在自动投案后详细地陈述出主要案件事实,这将成为公诉人需要向法庭出示的有力证据之一。在具体判定何谓“主要案件事实”时,我们可以参考并依照相关司法解释中的明确规定,即只要被告方在投案后能够详细地陈述出主要案件事实,便可视为符合自首的条件。
其次,如果受贿者向司法机关揭发其行贿者存在行贿行为,而在侦查机关对该犯罪嫌疑人(即行贿者)采取强制措施之前,该犯罪嫌疑人经过司法机关的耐心劝导和深入教育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那么这种情况也应被认定为自首。
最后,即使行贿者在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后,仍然能够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行贿事实,同样可以被认定为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行贿罪的追责工作主要由国家检察机关承担。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或者存在严重情节的行贿行为,即使行贿受益人未能明确表示接受,也会被界定为行贿罪,须依法予以惩处。在此之后,若公安机关或纪律检查与监察部门展开深入调查,检察机关将会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对于犯罪分子,他们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其中包括罚款以及监禁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