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的病理条件包含哪些
所谓取保候审,乃一项刑事诉讼法律制度所规定之强制措施,通常适用于那些涉嫌犯有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实行独立适用附加刑刑法罪名嫌疑的被告人,以及那些可能因犯罪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相应刑罚,但在实施取保候审后不致于发生社会危害性之情形者。另需指出,对于身患重疾、日常生活无法自理、身怀六甲或是正在哺乳婴儿的女性被告人,亦可适用此一刑事司法制度中所包含的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的担保期限是多久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款规定,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接受保释候审方面,最长可达12个月;而对于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则限制为6个月。
然而,作为取保候审的担保人而言,其所提供的担保期限通常不会超出上述的法定上限,即绝对不会多于一整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取保候审属于一种强制性措施,其主要适用于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的附加刑,亦或是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但并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犯罪嫌疑人。此外,对于患有重大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同样可以适用取保候审这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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