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证据充足度不足支持刑事案件的立案,应给予两个月时间进行撤诉处理。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此类刑事案件时,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获取法庭审理所需必要证据材料的要求。如尚需进一步补充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亦可将相关案件材料退还公安机关进行深入补充侦查工作,或由检察院自行组织开展侦查工作。在补侦过程中,法院应确保案件能在一个月之内得以补充完善,且补充侦查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刑事案件立案必须结案吗?
关于刑事案件在公安机关立案後,何時必須辦理結案的期限,我們國家政治制度并未正式規定一個具體的期限。
然而,出現在人們法院審判之後,所作的裁決需要進行的時間,一般情況下是在兩個以的月份範圍內,最晚不應超出三個月。依照我們國家的《刑事訴訟法》條款,人民法院對於公訴案件的審理,應該在收到案件之日起的兩個月內做出裁判,最晚不得超過三個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若出现法律规定证据欠缺而无法进行刑事立案以进入下一阶段司法程序的情况,应给予相关当事人两个月的撤诉期,以便当事人收集和整理新的证据并重新提出申诉。在此过程中,检察院作为监管机构,具有向公安机关施加压力并要求其提交必须的证据资料的权利。另外,如果需要进一步地补充证据,则可以将案件相关材料退还给公安机关,让他们进行更深入的调查取证工作,或者由检察院自行展开调查。在补充侦查期间,法院有责任确保案件能够在一个月之内得到妥善处理,并且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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