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不是父母名字算遗产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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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产证上未列名老年人不代表房产非其所有。法律上,若房产证无老年人名字,则该房产不属其所有。遗产指自然人去世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必须全部来自逝者生前的合法财产。因此,仅从房产证上无老年人名字,不能直接断定房产非其遗产。需综合其他证据,如遗嘱、继承协议等,来全面判断房产归属。
拆迁安置房不是父母名字算遗产吗

一、拆迁安置房不是父母名字算遗产吗

这并不意味着如此。我们可以根据房产证来进行判断,如果房产证上并未列有任何老年人的姓名,那么从法律层面来说,该套房屋便并非属于老年人所有。遗产乃是指自然人离世之时所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且这些遗产必须全部来自于逝者生前所有的合法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二、拆迁安置房买卖最新政策

关于买卖拆迁安置房的相关政策规定如下:在拆迁安置房尚未达到法定所需的五年期限时,不得进行正式的市场交易活动;而五年期限的计算方法则是以该房屋购买者家庭所获得的契税完税凭证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此外,对于那些在五年内签署的买卖合同,依据当前的法律规定,其并不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需要等到五年期满后再行补交土地出让金进行合法销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此类拆迁补偿房屋若非父母之名,是否应被视为遗产?在房产证上并未出现老年人的姓名并不足以证明房产并非为他们所拥有。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倘若房产证上并没有老年人的名字,那么这个房产便不再属于他们的财产范围之内。遗产是指自然人离世之后遗留在世的个人合法财产,而且这些财产必须全部源自于逝者生前的合法资产。因此,仅仅根据房产证上并未出现老年人的名字这一现象,我们无法直接确定该房产是否属于他/她的遗产范畴。为了全面准确地判定房产所有权问题,我们还需要结合其他的证据材料,例如遗嘱继承协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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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拆迁安置房取得房权,并且没有规定限制对外出售,或者限制转让的期限已满,这样的拆迁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住宅没什么区别,这样的安置房可以买卖。
现金市面上挂牌的拆迁安置房,往往是没有取得产证,或者是刚刚取得产证,按规定5年内限制转让的房子。安置房买卖的风险很大,甚至没有保障的。尚未取得产证的拆迁安置房,按《物权法》规定,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产权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没有登记备案的,除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形外,不具有物权法上的产权效力。
所以先给该安置房办理房产证,然后才可以进行过户,办理房产证的条件是房产住满5年。过户的手续不复杂,只要双方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户口本、结婚证、税费缴纳凭证、合同还有房产证,就可以去过户了。需要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一定都要到场签字,如一方不去的话需要去公证处作委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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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住所、指定遗嘱执行人与本人的关系,如有任何利害关系应注明不影响其执行人效力,指定后备执行人,确认的签名包括各种签名字体的示范
  
三、本人遗嘱法律效力的说明
  法律依据,身体状况、精神状况、行为能力,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内容要真实、合法,所处分的财产为个人所有,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额,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四、本人财产的说明
  基准日,项目-房产、存款、股票、汽车、现金、、投资、所内、债权等,相关合同、产权证及凭证,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五、本人保险的说明
  收益人基本情况,监护人,遗嘱执行人、相关合同单证理赔方法
  
六、本人相关事务的执行
  债权债务、财产分配、个人用品:汽车、电脑、书籍、信函、照片、给相关人员的信函呈送
  
七、以前订立遗嘱的情况,数份遗嘱,而内容有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有效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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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要父母健在并拥有财产所有权,女婿通常无权益。但如果父母去世,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且未指定单独继承人,那么遗产将视为子女夫妻共同财产。此时,女婿有权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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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单位对安置人员的确定由于现实情况纷繁复杂,确定应安置人员存在一定的难度,动拆迁单位在实践中对动拆迁补偿款分割人员的核定有三种形式:
1、动拆迁单位和被拆迁人(以户为单位)签订的《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中附有安置人员的名单,除非上述条款被宣告无效,一般都按该协议分割动拆迁补偿款;
2、在《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中无相关条款,但在动拆迁单位动迁之初以户为单位制定的“两定表”(即核定人员表、核定面积表)中有相关记载的,一般以该表中的相关内容为参考,依据当事人提出的合理合法的主张,确定安置补偿人员;
3、当《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及“两定表”对相关安置人员均不明晰时,调解人员可至动拆迁单位了解具体情况,参考其意见合理确定安置人员。
二、家庭如何合理分配拆迁补偿首先,家庭内部对安置补偿有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予以遵从。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应根据三项原则进行分配:
1、一人一份,均等分割。这样做,一方面考虑到平等、公平合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承租人和同住人对补偿款是共有的法律关系,原则上也应平均分割;
2、适当照顾老年同住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同住人。这是因为多数老年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人社会保障不足,后继生存和发展能力较弱,需要给予特殊保护,而且公房大多源自老年人,在分割时也应适当照顾其利益。
3、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可以适当多分,这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以及等价的原则。此外,如果被拆迁公房内居住未成年人的,对其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也可以适当多分拆迁补偿款。
三、对于不同房屋性质的不同处理除公房拆迁补偿款分割的情形外,实践中还会遇到拆迁其他性质各类房屋时所发生的纠纷,此时应区分房屋性质,分别确立调解原则:
1、被拆迁房屋属于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如果拆迁人明确区分居住补偿和非居住补偿份额的,对于居住补偿部分,承租人和同住人可共同分割;对于非居住补偿部分,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人是该公房的承租人或同住人的,则该承租人或同住人可以适当多分;如果拆迁人未明确区分,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就整个补偿款可以适当多分。
2、被拆迁房屋属于因落实政策而恢复所有权的代理经租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分割一般归所有权人,实际居住人的安置,按照本市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3、被拆迁房屋属于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使用权公有居住房屋,所得到的货币补偿款一般归出资人所有。被拆迁房屋属于售后公房,应按私房拆迁补偿款份额划分的原则进行调解。以上即为我对拆迁纠纷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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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房产证加名字
可以,不过安置房的房产证办理需要很长的时间,因此,国家规定安置房在五年之内都是不允许进行买卖、交易的。安置房加名字的流程其实和商品房都是一样的,不过安置房的房产证办理的时间都比较长,基本上是3年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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