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公款罪是什么部门受理
挪用公款行为乃属于刑事范畴,对于此类犯罪的调查、拘禁、执行逮捕以及预审事宜,由公安部门全权负责处理;关于检察、批准逮捕、检察院直接主导的案件侦查及提起公诉等工作,则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主要责任。而审判环节,则由人民法院负责全面掌控。除非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出现,否则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均不得擅自行使上述权力。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必须严格遵循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司法公正。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挪用公款罪追刑标准是什么
对于挪用公款罪的追责标准界定如下:倘若行为人将挪用公款供个人运用,且数额达到较大范围,或者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则可被认定为犯有挪用公款罪。
此外,若行为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并将其用于个人营利性活动,无论挪用时长以及是否已归还,均构成挪用公款罪。同样地,如果行为人将挪用公款供个人使用,从事诸如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也不论挪用金额大小及挪用时长,都将被判定为犯有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职人员未经授权擅自动用公共资金即为刑事犯罪,对此类案件的调查与处理主要由公安部门承担,包括对嫌疑人进行拘留以及实施逮捕等措施;而检察院则负责对案件进行审查,批准逮捕并向法院提起公诉;最后,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在此过程中,任何其他政府机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均无权干预。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法院、检察院及公安部门都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司法公正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