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强险怎么赔自己
众所周知,交强险主要的功能与目的在于为交通意外中的第三方提供充分的权益保护,其并不涵盖针对被保机动车上人员及被保险人本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理赔。有鉴于此,若不幸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将无法对车主个人的汽车财产损失进行承担。倘若车主期望得到更为全面且完善的保险服务,那么他们可以考虑投保商业险种作为交强险的有效补充。在商业险的众多选项中,车主们可以根据实际需求挑选适合的附加保险项目,例如车损险等,从而实现对自身汽车财产损失的全面覆盖。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交强险怎么赔付受害方
关于交强险出事后的理赔事宜,具体流程如下:
1.若事故涉及其中某一方投了交强险且负责任的情况下,该方需先行向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2.在双方都投保了交强险并均负有责任的情况下(其中一方为主要责任人,另一方则非主要责任人),应优先考虑由非主要责任人方向自有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3.若是在双方均投了交强险并都负有责任的情形中(即两方皆需负责),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由其中一方先行向本方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然后另一方再前往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相应理赔操作。
保险公司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除保险公司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交强险的设立宗旨在于维护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的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其赔付范围并不包括车主自身或者被保险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在此类事故发生时,交强险无法对涉及到车主私人财产损失给予相应的赔偿。为了实现更为全面的风险保障,我们强烈建议广大车主在购买交强险之外,额外投保诸如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性保险产品,以确保您的爱车以及其他个人财产能够获得全方位的安全保障。因此,车主们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合理地选择适合的附加保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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