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后无力还款,最后怎么样

最新修订 |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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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成为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后,若无法偿还债务,通常不会承担刑事责任。但若有能力却故意不履行法院判决或裁定,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惩罚;情节严重者,将受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金。因此,应积极履行法律义务,避免不必要的法律困扰。
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后无力还款,最后怎么样

一、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后无力还款,最后怎么样

关于被执行人因无法偿还债务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成为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后应如何处理,以避免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和麻烦。通常情况下,若经法院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且无能力履行债务,原则上不会面临刑事责任或坐牢风险。

然而,若是在法律判决或裁定生效后,行为人有能力执行却故意拒绝执行,情节严重者,便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此时可能需要承担起相应的刑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包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严厉惩罚。

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恢复后,还有影响吗

成功消除了失信人员的身份后,将会产生如下深远的影响:首先,该事件将被英明的法院记录下来,成为不可磨灭的历史。其次,个人信用记录将显露出这一污点,这份不良的污点将需要在消除身份之后漫长的五年内才能逐渐淡去。接着,当人们的个人信用记录上留下这样的痕迹时,通常会对他们申请各类贷款、信用卡等金融服务带来举步维艰之困境。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在被宣告为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之后,如果确实无力偿还相应的债务,那么一般情况下是无需承担任何刑事责任的。而在另一方面,如果个人具备相应的履行能力,却恶意地拒绝履行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这样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从而导致其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以及罚金等严厉的刑罚。更为严重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甚至可能会受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罚金的处罚。因此,我们应该积极主动地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以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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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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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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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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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八条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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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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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以上便是最高人民法院规避执行的相关内容
我想问一下被执行人无力偿还是失信人吗
[律师回复] 确实无力还款的被执行人不属于失信人,但是却有还款能力,拒绝执行还款的被定义为失信人员。
    我国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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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能力还款会被执行为失信人员吗
无力支付本身不会直接让个人成为失信人。但如果被执行人不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采取如伪造证据、暴力或威胁手段阻挠执行,或违反财产申报制度等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被列入失信名单。因此,及时履行法律义务,避免采取不当手段,是避免被列入失信名单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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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失信被执行人能解除失信执行吗,最高法院失信被执行人
[律师回复] 原因:由于系统更新慢,不能立即查询,一般情况下一周内都会查到,若还没查可以去咨询当地执行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规定,最高人民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在官网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信用惩戒。最高人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全球任何一个地方,只要登录互联网即可查询。所以只要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名单就一定可以在失信被执行名单中查询到。扩展资料:
一、定义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俗称老赖。 2013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执行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共同明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相关工作操作规程。2018年7月10日,据最高人民新闻发布会,全国已有280万失信被执行人迫于信用惩戒压力自动履行了义务。2018年5月1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文明办、最高人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对特定严重失信人限制乘坐火车、飞机、出入境等,做出规定。 10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称,中国将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 。
二、强制执行内容
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
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
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
6、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
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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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执行通常最长年限为两年。但若失信人员使用暴力、威胁阻挠执行或有多次失信行为,执行期限可延长一至三年。只要失信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或自觉矫正失信行为,法院可决定立即撤销相关信息。因此,最短执行期限为两年,特定情况下最长可达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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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无力偿还债务是否视为失信人
中国法律将对具备偿还能力但故意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不论其是否真正无法偿债或失信,视作失信主体。根据规定,凡有拒执生效法律文书、妨碍执行、欺诈逃避、违反财产报告和限制消费,以及无合理理由违背执行和解协议等行为的,法院会将这类被执行人列入失信黑名单,实施严厉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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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被执行人无能力赔偿,法院会如何执行?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被执行人无能力赔偿,法院会如何执行?问题解答如下,
1、不管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都应该依法采取执行措施进行执行。
2、在执行中,首先会通知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并会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之后,如果未履行的,可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并可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以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及早履行。
3、如果在采取了必要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的,也可以由中止执行或终止本次执行,等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可随时再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第二百四十八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可以无力偿还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执行。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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