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安置房怎么公证给子女
在进行房屋拆迁安置房转让至子女名下的程序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环节:
首先,赠与双方必须共同前往公证机构,办理赠与公证手续,进而取得有效的赠予公证书,此举对于保证赠与行为的法律效力及真实性尤为关键。
其次,赠与方还应主动前赴测绘部门,进行面积测量或转绘工作,获取相关测量结果,以确保房屋数据的精确无误。紧接着,赠与方需前往征收契税窗口,办理完税手续,领取完税证明,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税费,这是实现完整赠与过程的重要环节之一。随后,赠与方需准备齐全所需资料,前往收件窗口提出赠与登记申请,在此环节中,必须提供并提交所有必需的文件与资料。待收件人员确认收件并立案受理后,需缴纳登记费用,领取《房地产申请登记回执》,至此,登记手续已基本完成,该回执将作为后续办理的重要凭证。接下来,办案人员会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并通知赠与方前往发件窗口领取证书。若审核顺利通过,则会收到通知前往指定窗口领取新的《房地产权证》,这也标志着整个流程的最终完成。在整个过程中,确保所有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且充分是至关重要的。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赠与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赠与方必须亲自出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拆迁安置房买卖最新政策
关于买卖拆迁安置房的相关政策规定如下:在拆迁安置房尚未达到法定所需的五年期限时,不得进行正式的市场交易活动;而五年期限的计算方法则是以该房屋购买者家庭所获得的契税完税凭证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此外,对于那些在五年内签署的买卖合同,依据当前的法律规定,其并不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需要等到五年期满后再行补交土地出让金进行合法销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在处理房屋拆迁安置房的转让事项时,首要任务是要进行赠与公证书的办理流程,接下来要前往测绘部门进行面积数据采集与确认,紧接着前往税务部门进行税费缴纳,之后需要准备齐全各项文件资料,向相关部门提出赠与登记申请,缴纳必要的登记费用,领取审批进度回执单,待所有申请资料通过审核,便可领取新的房产证。在此过程中,务必保证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并且赠与公证书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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