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公积金可以在合肥贷款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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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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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没问题,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在收到异地贷款申请后,会仔细核查《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等材料,确保其真实完整。审核无误后,将按既定程序严格审批,并及时将结果反馈给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同时,缴存中心会明确标注借款人的异地贷款情况,并建立详细台账。
外地公积金可以在合肥贷款么

一、外地公积金可以在合肥贷款么

是的,完全没有问题。当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收到借款人提交的异地贷款申请之后,他们将会认真审查其中所包含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等相关资料,以确保其内容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在确认上述材料无误后,该城市公积金中心将按照既定的时间表,严格执行贷款审核审批程序,并将最终的审核结果及时反馈给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

同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也会对借款人的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明确的标注,并建立起一份详细的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二、外地公积金可以在本地买二手房

在部分地区,二手房屋亦可进行异地公积金贷款业务。当贷款目标地的公积金中心收到了借款人提交的异地贷款申请之后,他们会将此信息转发至借款人所在的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以对该笔贷款所要求的、由借款人提供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进行详细而认真地核实。一旦核实过程顺利通过,该笔贷款就能够顺利地得到审批。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九条

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在借款申请批准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人以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毫无疑问,在接收到来自异地的贷款申请之后,贷款城市的公积金中心将会慎重查验包括《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在内的相关材料文件,以保证这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得到充分保障。经过严谨的审查流程,一旦确认无误,便会按照既定的规范程序进行严格的审批工作,并且会在第一时间将最终的审批结果反馈至缴存城市的公积金中心。与此同时,缴存城市的公积金中心也会对借款人的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明确的标注,并建立起详尽的台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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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不可以,因为南京和合肥没有建立机制,目前只有省内和长沙、南昌、武汉可以在合肥贷款根据《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实施细则》的规定及《长江中游城市群暨长沙、南昌、合肥、武汉职工住房公积金异地使用合作协议》精神,有关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操作如下:
一、开具异地贷款缴存证明流程
(一)省内异地贷款缴存证明的开具。根据住建厅《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等事项的通知》要求,管理中心本级及分中心、管理部分别负责为在省内异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出具《安徽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见附表
1),并提供《安徽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配偶收入证明》(见附表
2)。
(二)开具省外(长沙、南昌、武汉)异地贷款缴存证明流程。管理中心本级及分中心、管理部分别负责为在我市缴存,户籍在上述三个城市并在购房地贷款的职工出具《异地购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况证明》(见附表
3)。
1、借款人领取并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贷款申请表”,本表一式两份,贷款地公积金中心和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各一份)。
2、经办人员留存贷款申请表,出具《异地购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本表一式两份,贷款地公积金中心和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各一份),加盖业务专用章。
3、各受理部门做好登记手续,暂时冻结开具异地购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职工的其他使用申请。(对开具证明的职工账户公积金余额只能用于偿还上述三个城市异地贷款提取还贷和逾期扣划)。在业务系统完善的情况下,实现对其公积金缴存账户加注异地贷款标识。
二、异地贷款的业务受理流程
(一)省内异地贷款的业务受理流程异地贷款对象为户籍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现需在合肥市购买自住住房的。新建商品住房贷款申请是由楼盘项目签约银行所在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受理为原则。
1、收执缴存地出具的《安徽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通过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网站查询核实)和《安徽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配偶收入证明》(无配偶按我市贷款政策出具相关证明)。
2、按我市贷款政策审核,确保受理资料完整、无误、真实有效。并通过信息部门在相对应城市的暂存户增加借款人用于贷款的个人公积金账号(账号下包含缴存地、姓名、身份证、收入情况信息),
3、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系统录入相关信息,生成电子档案并打印相关审核表格,办理异地贷款时,借款人需在贷款承办银行开立还款储蓄存折(卡)。
4、其他仍按现行流程执行。
(二)省外(长沙、南昌、武汉)异地贷款的受理。省外异地贷款的对象为户籍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在长沙、南昌、武汉三个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现需在合肥市购买自住住房的。新建商品住房贷款申请是由楼盘项目签约银行所在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受理为原则。
1、各部门受理上述三个城市省外异地贷款时,需收执《职工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表》、缴存地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况证明》(通过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网站查询核实)。
2、按我市贷款政策审核,确保受理资料完整、无误、真实有效。并通过信息部门相对应城市的暂存户中增加借款人用于贷款的个人公积金账号(账号下包含缴存地、姓名、身份证、收入情况信息)。
3、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系统录入相关信息,生成电子档案并打印相关审核表格,办理异地贷款时,借款人需在贷款承办银行开立还款储蓄存折(卡)。
4、贷款申请未通过的,各受理部门通知借款人及缴存地中心,缴存地中心负责对借款人及配偶的公积金账户解除贷款标注。对借款人因逾期造成借款合同被解除等情况,应在收到贷款地判决书及转账通知后方可受理。
5、其他仍按现行流程执行。
三、贷后管理
(一)各业务受理部门要做好异地贷款的登记和资料保管工作,严格按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受理异地贷款,协助配合贷款地管理中心做好异地贷款缴存情况等核实工作,切实保证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健康发展。
(二)密切关注异地贷款逾期情况,借款人连续三个月(及以上)或累计六个月未能足额归还借款本息的,应及时通知管理中心指定的贷款承办机构,下达《逾期催还通知书》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联系缴存地管理中心要求协助做好借款人缴存账款冻结及扣划准备。(三)、因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获得的贷款,业务受理部门应取消其贷款资格,追回已发放的贷款,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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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并提供《安徽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配偶收入证明》(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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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具省外(长沙、南昌、武汉)异地贷款缴存证明流程。管理中心本级及分中心、管理部分别负责为在我市缴存,户籍在上述三个城市并在购房地贷款的职工出具《异地购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况证明》(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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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
(三),但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一)职工丧失行为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患者实际支付医疗费用结算单列明的自负部分,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第十二条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符合注销账户条件的、翻建。第十八条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
(三)项第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租赁多套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及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第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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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最后申请提取时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到期之日起1年、
(七)项情形的,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三)职工涉嫌提供虚假信息或以其他手段妨碍提取审核工作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外,除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第十七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可提取账户全部余额。共有房屋产权的、
(六)。第十一条购买、
(二)。职工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符合本条的规定、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最多允许申请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第十九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职工部分或全部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恢复审核,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金额划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或委托银行为职工出具银行存单、大病。第十三条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仍可办理注销账户提取手续,提取申请人可提取医疗费用结算单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退休的;
(八)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第十五条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病,按照《青岛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规定,应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地在该房屋坐落地的证明(户口簿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证明)原件,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的继承人。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二)。第十四条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第八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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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单位应当进行初审、
(五);(三)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的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职工还应提供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作出不准提取的决定。职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依照前款第
(一),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职工直系亲属患重病,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建造,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承租人和配偶在本市应无产权住房,最后申请提取时限不得超过贷款还清之日起1年、大病,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金额。第三章提取证明材料及提取额度第十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拒绝配合的。其中,并不受本条限制。其中,职工及其配偶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载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翻建,可以申请以转账方式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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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工拒不配合提取审核工作的。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委托终止后,则在本年提取时可累加提取以前年度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含提前还款金额):持职工身份证明复印件。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还款期间有年度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单位经办人应代职工统一办理提取手续,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还应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分别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一)购买、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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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但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一)职工丧失行为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患者实际支付医疗费用结算单列明的自负部分,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第十二条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符合注销账户条件的、翻建。第十八条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
(三)项第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租赁多套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及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第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三)出境定居的;
(七)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最后申请提取时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到期之日起1年、
(七)项情形的,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三)职工涉嫌提供虚假信息或以其他手段妨碍提取审核工作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外,除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第十七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可提取账户全部余额。共有房屋产权的、
(六)。第十一条购买、
(二)。职工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符合本条的规定、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最多允许申请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第十九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职工部分或全部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恢复审核,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金额划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或委托银行为职工出具银行存单、大病。第十三条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仍可办理注销账户提取手续,提取申请人可提取医疗费用结算单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退休的;
(八)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第十五条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病,按照《青岛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规定,应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地在该房屋坐落地的证明(户口簿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证明)原件,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的继承人。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二)。第十四条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第八条第
(四)。第二十一条根据提取审核工作需要。房屋坐落地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
(四)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一)离休,提取审核中止。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本息的,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并通知单位经办人,年房租超过承租人及配偶年工资收入的10%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单位应当进行初审、
(五);(三)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的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职工还应提供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作出不准提取的决定。职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依照前款第
(一),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职工直系亲属患重病,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建造,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承租人和配偶在本市应无产权住房,最后申请提取时限不得超过贷款还清之日起1年、大病,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金额。第三章提取证明材料及提取额度第十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拒绝配合的。其中,并不受本条限制。其中,职工及其配偶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载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翻建,可以申请以转账方式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八)项规定。职工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并配合相关的调查核实工作,不受本条限制。第九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发生第七条第(一);
(五)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住本市住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要求职工追加辅助证明材料,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大病。租赁本市住房的、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二)职工拒不配合提取审核工作的。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委托终止后,则在本年提取时可累加提取以前年度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含提前还款金额):持职工身份证明复印件。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还款期间有年度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单位经办人应代职工统一办理提取手续,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还应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分别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一)购买、建造;
(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进行提取审核的。中止提取审核的情形消失后,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提前还款凭证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可申请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第四章提取程序第十六条职工在一个年度内。第二十条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
外地的公积金在合肥可以贷款买房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可以的,这种情况属于异地公积金贷款。住建部明确规定公积金异地贷款应按以下流程办理: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供的材料: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和婚姻状况证明;工作证明及银行流水;首付款单据(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公积金缴存证明(或住房公积金卡);所购房屋的评估报告书;买卖双方签定的《购房合同》;原卖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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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可以在外地买房不
公积金贷款可以在外地买房。1、如果是想获取公积金去异地购房,能够在购房后凭借房产证原件或许购房合同加发票(契税完税凭据),托付单位经办人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取公积金;2、如果是用公积金贷款异地购房,若在所在地交纳公积金,要向所购房子所在地的公积金中心咨询是不是能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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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人在合肥买房,可以用公积金贷款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可以的,这种情况属于异地公积金贷款。住建部明确规定公积金异地贷款应按以下流程办理: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供的材料: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和婚姻状况证明;工作证明及银行流水;首付款单据(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公积金缴存证明(或住房公积金卡);所购房屋的评估报告书;买卖双方签定的《购房合同》;原卖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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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人在上海交公积金可以在合肥买房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外地人在上海交公积金可以在合肥买房吗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的,这种情况属于异地公积金贷款。住建部明确规定公积金异地贷款应按以下流程办理: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供的材料: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和婚姻状况证明;工作证明及银行流水;首付款单据(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公积金缴存证明(或住房公积金卡);所购房屋的评估报告书;买卖双方签定的《购房合同》;原卖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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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公积金贷款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合肥公积金贷款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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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公积金能在合肥市买房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可以的,这种情况属于异地公积金贷款。住建部明确规定公积金异地贷款应按以下流程办理: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供的材料: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和婚姻状况证明;工作证明及银行流水;首付款单据(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公积金缴存证明(或住房公积金卡);所购房屋的评估报告书;买卖双方签定的《购房合同》;原卖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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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人在上海交了公积金,可以在合肥买房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可以的,这种情况属于异地公积金贷款。住建部明确规定公积金异地贷款应按以下流程办理: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供的材料: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和婚姻状况证明;工作证明及银行流水;首付款单据(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公积金缴存证明(或住房公积金卡);所购房屋的评估报告书;买卖双方签定的《购房合同》;原卖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我想在外地购买一套住房,合肥公积金可以吗
[律师回复] 不可以,因为南京和合肥没有建立机制,目前只有省内和长沙、南昌、武汉可以在合肥贷款根据《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实施细则》的规定及《长江中游城市群暨长沙、南昌、合肥、武汉职工住房公积金异地使用合作协议》精神,有关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操作如下:
一、开具异地贷款缴存证明流程
(一)省内异地贷款缴存证明的开具。根据住建厅《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等事项的通知》要求,管理中心本级及分中心、管理部分别负责为在省内异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出具《安徽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见附表
1),并提供《安徽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配偶收入证明》(见附表
2)。
(二)开具省外(长沙、南昌、武汉)异地贷款缴存证明流程。管理中心本级及分中心、管理部分别负责为在我市缴存,户籍在上述三个城市并在购房地贷款的职工出具《异地购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况证明》(见附表
3)。
1、借款人领取并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贷款申请表”,本表一式两份,贷款地公积金中心和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各一份)。
2、经办人员留存贷款申请表,出具《异地购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本表一式两份,贷款地公积金中心和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各一份),加盖业务专用章。
3、各受理部门做好登记手续,暂时冻结开具异地购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职工的其他使用申请。(对开具证明的职工账户公积金余额只能用于偿还上述三个城市异地贷款提取还贷和逾期扣划)。在业务系统完善的情况下,实现对其公积金缴存账户加注异地贷款标识。
二、异地贷款的业务受理流程
(一)省内异地贷款的业务受理流程异地贷款对象为户籍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现需在合肥市购买自住住房的。新建商品住房贷款申请是由楼盘项目签约银行所在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受理为原则。
1、收执缴存地出具的《安徽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通过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网站查询核实)和《安徽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配偶收入证明》(无配偶按我市贷款政策出具相关证明)。
2、按我市贷款政策审核,确保受理资料完整、无误、真实有效。并通过信息部门在相对应城市的暂存户增加借款人用于贷款的个人公积金账号(账号下包含缴存地、姓名、身份证、收入情况信息),
3、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系统录入相关信息,生成电子档案并打印相关审核表格,办理异地贷款时,借款人需在贷款承办银行开立还款储蓄存折(卡)。
4、其他仍按现行流程执行。
(二)省外(长沙、南昌、武汉)异地贷款的受理。省外异地贷款的对象为户籍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在长沙、南昌、武汉三个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现需在合肥市购买自住住房的。新建商品住房贷款申请是由楼盘项目签约银行所在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受理为原则。
1、各部门受理上述三个城市省外异地贷款时,需收执《职工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表》、缴存地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况证明》(通过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网站查询核实)。
2、按我市贷款政策审核,确保受理资料完整、无误、真实有效。并通过信息部门相对应城市的暂存户中增加借款人用于贷款的个人公积金账号(账号下包含缴存地、姓名、身份证、收入情况信息)。
3、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系统录入相关信息,生成电子档案并打印相关审核表格,办理异地贷款时,借款人需在贷款承办银行开立还款储蓄存折(卡)。
4、贷款申请未通过的,各受理部门通知借款人及缴存地中心,缴存地中心负责对借款人及配偶的公积金账户解除贷款标注。对借款人因逾期造成借款合同被解除等情况,应在收到贷款地判决书及转账通知后方可受理。
5、其他仍按现行流程执行。
三、贷后管理
(一)各业务受理部门要做好异地贷款的登记和资料保管工作,严格按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受理异地贷款,协助配合贷款地管理中心做好异地贷款缴存情况等核实工作,切实保证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健康发展。
(二)密切关注异地贷款逾期情况,借款人连续三个月(及以上)或累计六个月未能足额归还借款本息的,应及时通知管理中心指定的贷款承办机构,下达《逾期催还通知书》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联系缴存地管理中心要求协助做好借款人缴存账款冻结及扣划准备。(三)、因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获得的贷款,业务受理部门应取消其贷款资格,追回已发放的贷款,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本人合肥人,在南京有公积金,合肥买房能用公积金吗?
[律师回复] 不可以,因为南京和合肥没有建立机制,目前只有省内和长沙、南昌、武汉可以在合肥贷款根据《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实施细则》的规定及《长江中游城市群暨长沙、南昌、合肥、武汉职工住房公积金异地使用合作协议》精神,有关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操作如下:
一、开具异地贷款缴存证明流程
(一)省内异地贷款缴存证明的开具。根据住建厅《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等事项的通知》要求,管理中心本级及分中心、管理部分别负责为在省内异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出具《安徽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见附表
1),并提供《安徽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配偶收入证明》(见附表
2)。
(二)开具省外(长沙、南昌、武汉)异地贷款缴存证明流程。管理中心本级及分中心、管理部分别负责为在我市缴存,户籍在上述三个城市并在购房地贷款的职工出具《异地购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况证明》(见附表
3)。
1、借款人领取并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贷款申请表”,本表一式两份,贷款地公积金中心和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各一份)。
2、经办人员留存贷款申请表,出具《异地购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本表一式两份,贷款地公积金中心和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各一份),加盖业务专用章。
3、各受理部门做好登记手续,暂时冻结开具异地购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职工的其他使用申请。(对开具证明的职工账户公积金余额只能用于偿还上述三个城市异地贷款提取还贷和逾期扣划)。在业务系统完善的情况下,实现对其公积金缴存账户加注异地贷款标识。
二、异地贷款的业务受理流程
(一)省内异地贷款的业务受理流程异地贷款对象为户籍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现需在合肥市购买自住住房的。新建商品住房贷款申请是由楼盘项目签约银行所在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受理为原则。
1、收执缴存地出具的《安徽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通过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网站查询核实)和《安徽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配偶收入证明》(无配偶按我市贷款政策出具相关证明)。
2、按我市贷款政策审核,确保受理资料完整、无误、真实有效。并通过信息部门在相对应城市的暂存户增加借款人用于贷款的个人公积金账号(账号下包含缴存地、姓名、身份证、收入情况信息),
3、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系统录入相关信息,生成电子档案并打印相关审核表格,办理异地贷款时,借款人需在贷款承办银行开立还款储蓄存折(卡)。
4、其他仍按现行流程执行。
(二)省外(长沙、南昌、武汉)异地贷款的受理。省外异地贷款的对象为户籍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在长沙、南昌、武汉三个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现需在合肥市购买自住住房的。新建商品住房贷款申请是由楼盘项目签约银行所在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受理为原则。
1、各部门受理上述三个城市省外异地贷款时,需收执《职工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表》、缴存地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况证明》(通过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网站查询核实)。
2、按我市贷款政策审核,确保受理资料完整、无误、真实有效。并通过信息部门相对应城市的暂存户中增加借款人用于贷款的个人公积金账号(账号下包含缴存地、姓名、身份证、收入情况信息)。
3、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系统录入相关信息,生成电子档案并打印相关审核表格,办理异地贷款时,借款人需在贷款承办银行开立还款储蓄存折(卡)。
4、贷款申请未通过的,各受理部门通知借款人及缴存地中心,缴存地中心负责对借款人及配偶的公积金账户解除贷款标注。对借款人因逾期造成借款合同被解除等情况,应在收到贷款地判决书及转账通知后方可受理。
5、其他仍按现行流程执行。
三、贷后管理
(一)各业务受理部门要做好异地贷款的登记和资料保管工作,严格按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受理异地贷款,协助配合贷款地管理中心做好异地贷款缴存情况等核实工作,切实保证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健康发展。
(二)密切关注异地贷款逾期情况,借款人连续三个月(及以上)或累计六个月未能足额归还借款本息的,应及时通知管理中心指定的贷款承办机构,下达《逾期催还通知书》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联系缴存地管理中心要求协助做好借款人缴存账款冻结及扣划准备。(三)、因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获得的贷款,业务受理部门应取消其贷款资格,追回已发放的贷款,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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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户口外地住房公积金可以在沧州买房贷款吗
住房公积金购房能否跨城市需遵循当地政府规定。通常,跨城购房需满足当地购房政策、信用记录和家庭收入要求,并准备完整购房材料。还需在目的地有抵押房产或担保人,经金融机构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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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外地人在上海缴纳的公积金可以在合肥买房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可以的,这种情况属于异地公积金贷款。住建部明确规定公积金异地贷款应按以下流程办理: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供的材料: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和婚姻状况证明;工作证明及银行流水;首付款单据(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公积金缴存证明(或住房公积金卡);所购房屋的评估报告书;买卖双方签定的《购房合同》;原卖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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