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公司名义是什么罪

最新修订 |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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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滥用公司信誉签署合同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或履行中骗取对方财物。若有人利用公司信誉私自签约获利,可能面临合同诈骗罪的指控。根据罪行严重程度,将受到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
冒用公司名义是什么罪

一、冒用公司名义是什么罪

滥用公司信誉签署合同的行为极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本罪行一般是指以谋求非法占有所得为动机,在合约订立或者履行的过程中,采用欺骗伎俩从对方当事人手中夺取财富的行为。若是有人在利用公司信誉的掩护下,私自签定合约并从中攫取不当利益,那么他们将可能被判定犯有合同诈骗罪。

依据罪行的危害性之大小,对其进行处罚的力度也会有所区别,这其中便包括了但不仅限于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以及没收个人财产等多种刑罚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二、冒用公司名义签合同合同诈骗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合同诈骗事件处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根据实际情况,与对方共同协商并对合同内容进行适当的更改或补充。协商变更的方式包含了对原有合同条款内容的相应调整或者增加新的条款。而协商解除的方式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尚未到达最长期限之前,经过充分深入的讨论协商后,提前终结合同关系。尽管协商变更及协商解除均可作为解决合同纠纷的有效手段之一,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当欺诈方试图利用这一机制获取更大利益时,往往会对此表示强烈反对。在此种情形之下,受害方应有更充分的准备,采用更为合适的应对措施。

其次,如果被欺诈方在签署合同时发现该合同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且怀疑对方存在欺诈行为,那么可以考虑不再履行该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事实上,这条策略适用于那些发现已经签订的合同存在问题,相信对方可能涉嫌欺诈,并且认为双方签订的这份合同可能属于欺诈性质的无效合同的情况。在这类局面下,被欺诈方应该静观其变,暂停执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事宜,比如暂停交付货物,暂停支付款项等,避免因过早履行合同导致自身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欺诈方已经开始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部分义务,但是在履行过程中发现合同可能有欺诈之嫌,并且对方也存在欺诈的可能性,那么此时重中之重就是要尽快暂停履行合同中的其他约定。总而言之,面对复杂多变的合同诈骗局面,我们需要灵活运用不同的策略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三)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五)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在滥用公司声誉签订合同时,有可能触犯到合同诈骗罪这一犯罪行为。该犯罪的核心特征是以不正当手段攫取他人财物,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或者在合同执行期间欺诈对方当事人,从而获取非法所得。在实践中,如果有人恶意地利用公司的良好信誉来满足个人私欲并从中谋取暴利,那么他就有可能被指控犯下合同诈骗罪。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涉案人员将会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以及没收财产等多种刑事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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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后果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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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冒名股东一般是如何定义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一般是如何定义的
所谓股东,是指者以虚拟人(如死人或者虚构者)的名义,或者盗用真实人的名义向公司出资并注册登记。
2、股东的认定
被者虽然在工商登记上登记为股东,但也不能被认定为股东。因为:
(1)如果被者是根本不存在的人,势必将因股东的缺位而导致股东权利义务无人承受,不利于维护公司法律关系的稳定。
(2)如果被者是姓名被盗用之人,因其实际并未出资,也并没有在公司章程上签字,其在股东名册上的签字也是被他人冒签,不符合法律规定,当然不能认定为股东。
股东也不能认定为股东。股东无非是为了规避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果认定股东为公司股东,不但违反法律规定,而且将助长恶意行为。对公司的债务,应当由股东承担无限责任。
3、公司股东隐名、、挂名的法律后果
“挂名股东”(名义股东)的麻烦在于,其不但不是实际权利人,而且一旦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的,则名义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如果公司债权人以名义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挂名股东是无法对其进行抗辩的。也就是说,挂名股东得首先承担资本补足责任,然后才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股东”更糟糕,其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则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民事责任及相应的行政责任。
此类问题的处置首要的是应保护被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且其应当优先于对第三人债权的保护,因为被受害人的人身权受到了侵犯。这就是公司法“解释三”之所以规定“当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不应当予以支持”的主要根源。
4、股东问题的几种解决路径
(1)通过工商部门直接解决。
被者向工商部门(在深圳市可拨打12020投诉)反映情况后,工商部门可以委托有关机关进行笔迹等文书鉴定,确认注册文件虚假事实后,由公司登记机关直接撤销公司登记或责成公司股东内部先自行处理股东的股份问题,然后办理变更登记。
(2)通过诉讼途径间接解决。
先由做出注册文件无效或类似文件无效的判决书,再请求工商部门依据判决书撤销公司登记,或做出相应变更。此类途径有:
A、确权之诉。被者可以请求确认用以虚假注册公司的名称登记申请书、申请报告、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授权书、申请承诺书、承诺书、投资协议书等文件无效,此类诉请应属于案件受理范围,应当受理,因为确认真假,辨别是非是人民的基本职能;被者也可以请求确认冒用他人名义注册公司的行为无效,但后者让看来似乎有些越俎代庖,代行工商部门职权了,因此,此类诉请一般很难立案,还是选择前者较为稳妥。
B、侵权之诉。请求判令者停止对被者姓名权等权利的侵犯,排除妨碍,赔礼道歉。只要最后确认注册文件上签名全部虚假,则工商部门应当依据判决书,撤销公司登记或注销股东身份。但在实践中,工商部门往往会提出注册文件上签名虚假和注册文件无效不能划等号,拒绝被者的撤销申请,最终有可能使被者不能达到取消股东身份的目的。究其原因在于:和工商部门都不愿意主动承担确认注册文件无效的责任,万一确认错误,撤销了公司登记,将致使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要知道存在股东的公司一般十有八九都有大量外债等问题的。
C、在诉讼中直接免责。上海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二)》在处理股权确认纠纷的相关问题中规定:“ 债权人向工商登记文件中的公司名义股东主张其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名义股东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按照约定向实际出资人追偿因此遭受的损失。在上述纠纷中,公司债权人将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可以根据案情判决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名义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系被他人为股东的,不予承担责任。”可见,被者也可不主动去注销自己的股东身份,等到公司债权人向公司股东主张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时,再举证证明自己系被他人为股东的,这样也可免责。但是到那时往往既有公司债权人的反对,也有公司其他股东推卸责任不予配合的可能,被者全身而退难度很大。在实践中,也很有可能判决被者先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然后再由被者向者追偿,毕竟全国只有上海市高级人民有此类规定。
D、通过行政诉讼直接工商部门,请求判决工商部门撤销虚假登记。此路径最为直接有效。虽然依据法理,工商部门完全有义务有能力撤销虚假登记,但是缺乏可供工商部门操作的具体法律依据,因此应当判决工商部门撤销虚假登记,这样既可以填补相关法律缺失所造成的漏洞,也可以防止弄假成真。但是目前还没有看到以此路径取得成功的案例,因此诉讼风险较大,因为工商部门职责的确是负责形式审查,没有职责也无法对每份注册文件的真实性通过文笔鉴定或实际调查等进行实质审查。
(3)通过追究刑事责任的途径解决。
在股东案件中,往往伴有伪造、变造身份证,私刻印章伪造公司文件,伪造验资证明等行为,这些行为情节严重的,或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或构成伪造、变造身份证罪,或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对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可以先通过追究刑事责任,然后再凭刑事判决书,请求工商部门撤销登记或作出处理。但在实践中,这种刑事责任追究往往非常困难,很难见到,因为仅“情节严重”就很难界定和准确把握。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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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是否违法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是否违法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案情简介: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2012年7月29日,王某使用伪造的户口本、身份证,冒充房主即王某之父的身份,在某房屋中介公司,以出售一处房屋为由,与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为100万元,并当场收取徐某定金1万元。2012年8月12日,王某又收取徐某支付的购房首付款29万元,并约定余款过户后给付。后双方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王某虚假身份被住建委工作人员发现,余款未取得。2013年4月23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查获。次日,王某的亲属将赃款退还徐某,徐某对王某表示谅解。
判决: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构成合同诈骗罪
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本案中,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其父亲的名义与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徐某财物,徐某已将30万元交付给王某,王某构成诈骗罪。但王某是以签订合同的方式实施的诈骗,应以特殊规定优先适用,以合同诈骗罪定罪。王某在归案后,王某的亲属将赃款退还徐某,徐某对王某表示谅解,作为王某从轻量刑情节。
冒用他人名义诈骗的起诉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书格式如下:
1、标题为民事状
2、第一部分是诉讼参与人基本信息。原告和被告是基本的诉讼主体。有第三人的,还要列明第三人。原被告如果是自然人的,要按照“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的顺序写明。如果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要写明单位名称,次行一定要写法定代表人及其职务。如果有诉讼代理人,还应写明诉讼代理人的信息。
3、诉讼请求部分:应当写明需要对方给付的具体标的,分点描述。
4、事实与理由部分:说明事实情况,内容应当全面完整,但语言应简洁,不能过于繁琐。一般来说是按照时间的顺序来叙述。事实与理由的最后一段一般是写被告的某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5、另起一行空四格写“此致”,再另起一行顶格写名称。落款写具状人名称、时间。需要具状人手写签名,单位需加盖公章。如有附件需在落款下另起一行列明。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规定:
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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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公司名义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有效吗
冒用公司名义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已经构成无权代理,严重者还可能触犯刑法遭到刑责。冒用公司名义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已经构成了违法犯罪,是会受到法律严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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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冒用他人名义签合同,违约责任谁承担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冒用他人名义签合同,违约责任谁承担
【案情简介】
11月17日中午,在敦化市某茶馆内,被告人闫某以延吉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理的身份,采取欺诈手段,隐瞒事实真相,向被害人董某出示自行伪造“延边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承包合同书”,谎称与该公司签订在敦化市某小区承建5栋住宅楼的工程,想将该承建5栋住宅楼工程转包出去。在闫某花言巧语的劝说下,董某同意承包该5栋住宅楼的工程。闫某让董某预交工程保证金5万元,当天董某支付闫某工程保证金人民币3万元。
11月27日,闫某又将董某约到该茶馆,闫某拿出“延吉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公章与董某签订一份在敦化市某小区承建5栋住宅楼建筑施工合同,并从董某手中收取工程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同年12月份,被告人闫某以工程急需用钱先后两次从董某手中骗取现金人民币7000元。共计骗取被害人董某人民币57000元,赃款均被闫某挥霍。案发后,闫某已返还董某现金人民币57000元。
【法律说法】
认为,被告人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闫某系初犯、偶犯,无犯罪记录,并已退赔全部赃款,在审理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敦化市人民以合同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闫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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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构成什么罪
如果冒用公司名义签订了合同,并从中非法获取利益的话,可能会构成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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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构成什么罪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冒用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构成什么罪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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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分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刑事责任是什么?
冒用他人分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如果构成犯罪,当事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刑从拘役到有期徒刑不等,对于冒用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判刑最高可以是无期徒刑。合同诈骗犯罪的表现方式就是嫌疑人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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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含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含义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含义是什么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它主要表现为四种形态,即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行为。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行为,虽然构成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不构成假冒行为。
作为一种最为常见危害也最为严重的市场混淆行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必须具备市场混淆行为的一般要件。市场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假冒或模拟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使其商品(含服务)与他人的商品发生混淆,从而导致或是以导致购买者误认的行为。
一般来说,构成此种行为必须具备四个要件,一是行为主体只限于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要非凡注重的是,对经营者不能从民事权利能力的角度进行解释,而必须从行为性质角度进行解释。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所从事的行为属于经营行为,而不管他是否具有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的主体资格,不管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行为人即属于经营者。
只有这样,才不会使许多从事不正当竞争的非法经营者逃脱法律的制裁。二是被混淆的标的是他人商品的标识,包括商标、商号、姓名、名称、商品容器、包装、装磺等。三是混淆的目的是为了与他人的企业、企业活动或企业的商品发生混淆,使人误认为其商品是他人具备竞争优势的商品,从而不正当地牟利。四是混淆的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此商品与彼商品的混淆,损害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并扰乱正常的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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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冒用他人名义,要求甲方退还租金押金,甲方不退应该怎么样办
[律师回复] 正常途径:将房东至人民,有押金条就行。租赁期限超过6个月的应当书面约定,没有书面约定的则视为不定期租赁。
首先,房东无故不退还押金可以采取的方式当然是协商与,关于押金一般在合同中会有约定,房东的行为属于对合同的违约,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当然遇到这种事情协商一般不能解决问题,多半会走到这一步,房东的恶意违约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向既能要求返还押金,也能要求其按照合同支付违约金。
其次,必须做到证据充分,必须要证明的事项有以下几个:确实存在租赁关系并且租赁关系已经结束,没有以上需要赔偿房东的事项,房东确实有扣押证据的行为事实。为了证明事实,平时对租房相关信息保留下来,作为证据支持主张。
、如果租赁合同没有明确押金的性质或规则,则押金作为租赁预付款处理,无论如何都要返还的。
2、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投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房东应于租赁关系消除且租客迁空、点清并付清所有应付费用后的当天将租房押金全额无息退还租客。
4、租房期间有财产损失可以相目应扣除押金,押金在扣除财物损失后应该退还。
5、在投有明确约定押金性质的情况下,押金的作用是为房屋及屋内财产设定的一个担保,租赁期间如造成出租人房屋及室内设施的财产损失则从押金里扣除。
6、如投有造成该损失则合同期满或者解除合同时应予退还。
7、租房押金不退的问题可以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收集证据,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定金】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冒用他人姓名犯法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冒用他人姓名犯法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冒用他人姓名是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违法行为。侵犯姓名权是指侵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从法律上来讲,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当然,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比如说笔名、艺名等等。
具体侵权行为包括: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
如发现上述情形,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冒用他人姓名犯法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冒用他人姓名犯法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冒用他人姓名是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违法行为。侵犯姓名权是指侵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从法律上来讲,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当然,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比如说笔名、艺名等等。
具体侵权行为包括: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
如发现上述情形,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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