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积金什么时候开始交
自公积金账户开设之后,并不强制要求立即进行缴费操作。对于新加入职场的员工而言,他们需在入职后的第二个自然月起开始缴纳住房公积金;而对于单位新调入的员工来说,则是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的那一天起开始缴纳住房公积金。各单位有责任在每月向员工发放工资的日期起的五个工作日之内,将本单位应缴存以及为员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至住房公积金专项账户之中,并由受托银行负责将其计入每位员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公积金什么条件可以提取
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的特定情况时,是可予提取的;例如离退休人员可以申请提取,购房者或者翻修业主也可以提出这类请求,此外出国定居也是如此。当雇员不幸离世或被宣告死亡之际,他们的法定继承人有权将名下的公积金取出。此项业务需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请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经过该中心对与申请事宜有关的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通常会在1至3个工作日内将款项转账至您所提供的银行账户内的银行卡或者存折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
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自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式设立之后,并不要求立刻进行费用缴纳的工作。对于新加入公司的员工来说,他们需要从开始工作后的第二个自然月开始缴纳相应的公积金;而对于从其他公司调入本公司的员工而言,他们需要从发放工资的那一天起开始缴纳相应的公积金。单位有责任在每个月发放工资之后的五个工作日之内,将应该由员工个人承担以及公司为其代扣代缴的公积金金额汇集到专门设立的账户中,然后再由委托的银行负责将这些资金划转并计入每位员工的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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