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如何申请检察院配合侦查

最新修订 |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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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侵占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方面,通常由公安部门承担主要职责。然而,当受害者或者他们的代理律师认为有必要采取进一步行动来保障自身权益时,他们亦可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监督请求。在此情况下,检察院具有对侦查活动进行全面监督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公平性的权力。在提出监督申请之际,申请人必须附上详尽的案件背景陈述、相关证据资料以及他们所认定的侦查行为不当之处的理由解释。检察院将依据具体事实情形作出是否参与监督的决策。
侵占罪如何申请检察院配合侦查

一、侵占罪如何申请检察院配合侦查

在侵占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方面,通常由公安部门承担主要职责。然而,当受害者或者他们的代理律师认为有必要采取进一步行动来保障自身权益时,他们亦可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监督请求。在此情况下,检察院具有对侦查活动进行全面监督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公平性的权力。在提出监督申请之际,申请人必须附上详尽的案件背景陈述、相关证据资料以及他们所认定的侦查行为不当之处的理由解释。检察院将依据具体事实情形作出是否参与监督的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二、侵占罪如何找寻证据

在确定职务侵占罪案件中取证有效性的关键因素时,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嫌疑人的具体身份以及其获取、占有被害单位财产的具体方式;

其次,证人证言亦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最后,亦需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坦白陈述、受害人的详细陈述等多个角度。而所谓的职务侵占罪,则是指特定主体(即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的员工)凭借职务之便,将本应属于单位所有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且涉案金额必须达到一定标准才可构成此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涉及暴力侵占罪类案件的侦办活动中,公安机关往往被赋予首要职责。但当受害者或其委托律师认为有必要采取更为积极的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时,他们有权向所在地区的人民检察院递交监督请求书。在这种情况下,检察院有责任对案件的侦查过程实行全面的监督与管理,以确保其合法性及公正性得到充分保证。在提出监督申请之时,申请人务必附带详细的案情说明、相关证据材料以及他们所认定的侦查行为不当之处的理由阐述。检察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是否介入监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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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4.jpg
一、检察院补充侦查是什么意思
补充侦查,在提起公诉阶段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了罪行或同案人,需要补充进行有关专门调查等工作的一项诉讼活动。补充侦查的目的在于查清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的规定,补充侦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这种形式一般适用于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了重要犯罪事实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制作《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写明退查的理由和需要补充查明的具体事项及要求。
另一种是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只有某些次要的犯罪事实、情节不清,证据不足,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有违法情况,在认定事实和证据上与公安机关有较大分歧或者已经退查过但仍未查清的案件。
自侦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应将案件退回本院侦查部门。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中,对各种证据有疑问的都要进行重新收集或鉴定。比如人民检察院对鉴定结论有疑问或依照当事人的请求,应当自行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进行医学鉴定,必要时可以聘请医学机构或专门鉴定机构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参加。人民检察院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存在疑问的,应当要求办案人员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必要时应当重新收集和制作,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可以进行鉴定。
对证人证言有疑问的,也应当重新进行询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拖延结案时间,避免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久押不决的情况,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督促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
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如果在主要事实或证据上发生了重大变化,侦查机关就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如果只是在个别情节上补充了有关材料,可以书面意见的形式移送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应当撤销案件的,应将决定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分几步
审查起诉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承前启后的中间环节。为保证审查起诉得以顺利进行,审查起诉的具体方法和步骤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1、各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应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人民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应当指定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办理,也可以由检察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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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这是人民检察院核实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所必需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还有助于直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态和悔罪态度,为其提供辩护的机会,倾听其辩解理由。因此,讯问犯罪嫌疑人意义重大,必须依法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讯问只能由检察人员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检察人员在讯问时不得少于2人,并且首先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然后根据犯罪嫌疑人的陈述情况和阅卷确定复核证据的重点,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让其回答。除对质以外,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并注意做好笔录。
4、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询问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这也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受害者,对案件情况比较了解,因而听取他的意见,既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又有利于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缺乏法律知识或受其文化水平限制,不能准确地陈述和回答检察人员的问题,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诉讼。
因此,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这样更有助于检察人员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询问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时,应当由两个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并须向他们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询问前还要告知他们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和陈述,询问时应个别进行,同时注意做好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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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不是只有公安局才可以侦查,检察院侦查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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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侦查了是不是一定会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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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取核实证据查明刑事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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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获犯罪嫌疑人或剔除不予刑事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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