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恶劣情节有哪些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相关条款,对于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的严重情节进行了明确规定:首要的是交通运输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其次,还存在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举例来说,如果驾驶员在饮酒后驾车、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车辆、严重超速行驶、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等违法行为引发了重大交通事故,并且在事故发生后,行为人逃避法律责任,未能积极参与救治伤员,甚至在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销毁证据等行为,均有可能被认定为“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属于交通肇事罪吗
在此次事件中,关于被告人的行为涉及到交通肇事罪这一罪行。所谓交通肇事罪,乃是指在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框架下,由于当事人未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而引发严重车祸,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并依照法律程序受到严厉刑事处罚。它是一种典型的过失泄密公众安全的犯罪类型,依照我国刑事法学理论的理解与解释,所有犯罪行为的成立均须符合四大构成要素,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以及犯罪主观方面,因此我们将以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为基点来剖析交通肇事罪的特征。至关重要的是,在判断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其唯一准绳便是根据该罪的犯罪构成进行衡量。在发生交通肇事案件时,通常会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裁决,这也是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之间所存在的显著差异,具体的量刑标准需依据案件的实际性质来判断确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明文规定,交通肇事罪所包含的严重情节主要包括肇事者罔顾事故发生后的逃逸行为以及其他极其恶劣的表现方式。相比之下,那些明显更为恶劣的违法犯罪行为往往涉及到饮酒驾车、未取得相应驾驶证照仍从事驾驶活动、严重超速行驶、蓄意违反交通规则从而引发重大灾难性事故的情况;他们将会在事故实际发生之后选择逃避应负的责任、对受伤人员视若无睹、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损毁相关证据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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