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乃指公安机关、国安机关依法依规将犯罪嫌疑人押解至公安部门或国安机关指定的特定地点,对其实施人身自由加以限制的一项严肃的法律措施。关于刑事拘留之后是否会有判定刑罚这回事,乃是具体由案情的种种因素所抉择。若犯罪嫌疑人被证实确有犯罪事实,且犯罪事实清晰明确,证据确凿无误,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与第四条之规定,凡法律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者,均应依法予以定罪量刑;对于任何犯罪分子,在适用法律时皆应一视同仁。因此,倘若犯罪嫌疑人被判定为有罪,便将依法接受刑事制裁,其中包括可能的判刑。然而,最终是否会判刑仍需依据案件的具体事实以及法律适用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二、刑事拘留指哪天开始算刑期
在刑事案件中,拘留期限的计算应当自实际执行拘留之日开始起算,因此在将犯罪嫌疑人员从现场带到公安机关的过程中,已经严格限制了他们的人身自由,这段时期亦应当被计入拘留期限当中。关于刑事拘留,我们通常采用日作为计算单位,且对于期间的起点,并不计算在内。换言之,拘留期间应从次日起算。而拘留期间的届满以法定期间的自然日数量的最后一日为准。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可达37天(其中包括刑事拘留30天以及向检察机关申请批准逮捕的7天)。在此期间,若未对嫌疑人进行逮捕,则可能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当事人。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拘留主要是由公安机关等国家公权力执行机构根据相关法律程序,将涉嫌犯法的犯罪嫌疑人押解到特定场所进行人身自由上的适度限制。至于刑拘之后是否需要遭受进一步的刑事处罚(即所谓的“判刑”),这取决于案情本身的具体性质及其呈现出的种种要素。当嫌疑人所涉及的犯罪事实清晰明了、相关证据确凿可靠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对于法律明确规定的任何犯罪行为都应当予以定罪量刑;并且,所有被判有罪的犯罪人员在接受惩戒性司法制裁方面亦应当遵守公正原则,无分别对待;当然,在最终的判决结果中,被告人是否需要接受根本性的刑事处罚(即俗称的“判刑”),还需综合考虑整个案件的事实真相以及法律适用情况来做出全面准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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