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刑事拘留后是否有赔偿,以及赔偿金额的具体范围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当公众人士因犯罪行为而遭到刑事拘留之后,由于其触犯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而遭受司法机关实施拘留措施;亦或是在此期间,羁押期限超越了刑事诉讼法所设定的期限,随后司法机关决定撤回案件、不予起诉或经审判宣告无罪,从而终止对该犯罪行为的刑事追责程序。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至于具体的赔偿金额,则需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考量与确定,因此,我们无法直接提供一个确切的赔偿金额。通常来说,赔偿金额将涵盖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例如医疗费用、误工工资、精神损害赔偿等等,然而,具体的数额还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来加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被刑事拘留后家属怎么办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某人因涉嫌犯下刑律而遭受刑事拘留时,首先应立即与负责此案件调查处理的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取得联系并了解所涉罪行的具体情况。
其次,当事人享有权利向办案机构查询其被羁押的场所。依照法定程序,传唤及拘传行为不得超过12个小时,且不得采用此类方式来变相限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
此外,公安机关在对某个人实施拘留之后,除非存在妨碍侦查工作进行或无法通知到相关人员等特殊情况外,必须在24小时之内将拘留的原因以及羁押地点告知被拘留者的亲属或其所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条款,在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情况下,若我国公民遭受了错误的刑事拘留,或是在其人身自由受到严重侵犯的情况下,所涉案件的审理超出了合理的期限,然而最终结果却是该案撤销、被定为不起诉或者无罪释放,那么他们将依法享有向国家申请赔偿的权利。关于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应以实际损失为准,其中可能涉及到的项目包括但不仅限于医疗费用、误工工资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至于具体的赔偿额度,则需要由法院根据案件的详细情况进行裁量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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