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警察立案标准怎么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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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犯罪的立案调查标准包括:行为人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强制手段与女性发生性关系;或与不满十四岁少女发生性关系,不论手段如何均构成强奸罪。如造成严重伤害、死亡或存在加重情节(如公共场合强奸、轮奸等),应依法严惩。
强奸罪警察立案标准怎么规定

一、强奸罪警察立案标准怎么规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具体法律规范,对强奸犯罪进行立案调查的标准应包含且不仅局限于以下各个方面:行为主体实施了利用暴力、威胁或其他强制性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如果受害者为年龄未满十四岁的未成年少女,那么无论行为主体是否采取了暴力、威胁等手段,都将按照强奸罪进行定罪量刑,并依法从严惩处。除此之外,若强奸行为导致受害者身体受到严重伤害、死亡,或者引发了其他严重的后果,亦或是存在其他法律条款中所明确列举的加重情节,例如在公共场合公开实施强奸、轮奸等恶劣行径,这些因素同样应当作为立案调查的关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强奸罪警察给调解吗

在论述这一问题之前,首先应当明确指出的是,对于任何形式的强奸行为,无论是通过调解还是协商,都是难以达成和解与妥善处理的。

此外,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强奸行为被纳入了常规八大刑事犯罪当中,因此,涉及此种罪行的责任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制裁

然而,若有确实证据能够证实确有发生强奸行为,且被害人为体现宽容态度而提供书面声明的情况下,司法机构有权适度减轻案件的量刑标准,但这绝对不意味着其可以逃脱应负的法律责任。关于违法事实及其状况的严重程度,强奸嫌疑人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处罚;如情节特别恶劣或者蕴含著其它重大犯罪情节者,则可能面临超过十年的刑期乃至终身监禁乃至极刑的严厉制裁。

最后值得强调的是,若法律对该类案件设有具体的惩罚规范,那么就应对照相关法律判决予以坚决落实。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具体条款规定,涉及到强奸犯罪的立案以及调查核实的相关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在行为实施过程中,行为人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性手段,侵犯了对方的性自主权从而与之建立起无保护措施的性关系;其次便是对比女方年龄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无论行为人行径中所使用的何种手段,都将被认定为构成严重的强奸犯罪。当然,如果在这个过程当中导致了受害人出现了严重的身体伤害、甚至是死亡,或者强奸行为发生于公众场合且属于轮奸等更加恶劣的情节时,那么经调查属实将会受到法律更严格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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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在所有的国家,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的影响,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比如使用药物麻醉女性后,与其发生性行为,事后证实该性行为不是该女子自愿的,也属于)。
2、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案里的一般问题
(一)问题:在一些国家的刑法中:一个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同一个发生性关系(未满十四周岁),不管该是否自愿,罪都成立。这里所谓的,是指刑法里规定的、未达到一定年龄的女性。其立法法理是:没有足够的能力对行为作出正确判断,决定是否"同意",因此即使该实际上"同意"与他人,该"同意"在法理上也是无效的,即不被法律承认,与该者依然需按罪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在司法解释中,凡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子发生性关系,不论该女子是否自愿,都属于罪。也就是说中国的刑法""概念指不满14周岁的女性。在,刑法将""年龄规定为不满16周岁。若与该发生性关系,会被控"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行为罪",俗称"衰十一"。在日本,刑法将""年龄规定为不满12周岁。
(二)问题:在某些国家的刑法里(比如中国的刑法),""不是一个罪名,它只是"罪"的加重情节,也就是说""仍然属于"",但它是更恶劣更严重的行为。对于,刑在罪的量刑基础上,再加重量刑。比如若普通罪判被告有期徒刑7年,则可判被告10年以上有期徒刑,某些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甚至可以判被告无期徒刑。
(三)罪是否成立的问题罪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罪名,往往会产生很多争议。一个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关键(仅就中国大陆的刑法来说):
(1)罪的主体必须是男性,也就是说中国刑法认为:女性是不可能男性的;
(2)罪的对象必须是女性,也就是说中国刑法认为:男性是没法被的;
(3)从情节上讲,必须是男性强迫女性与其发生性行为,女性不是自愿的。强迫,不仅包括各种暴力、胁迫手段,还包括麻醉、灌醉、欺骗、诱惑等手段。
(4)从细节上说,男性必须将插入被害女性的内,才可以构成罪。在刑法上,这被称之为"奸入"。如果没有"奸入",虽也属于罪,但确切的说属于:罪(未遂)。比如一男一女性,将其按倒,由于女性反抗未能将其插入被害女性的内,这时该男子就属于:罪(未遂)。
(四)热恋男女的性行为与罪的问题如果男女热恋,可以证实二人正属于恋人关系的:当该男子与女朋友发生性行为,事后女朋友反悔的,一般来说,不算罪。在21世纪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恋人间的性行为一般处理原则都是:慎用刑法里的罪。
(五)发生性行为时女子半推半就,是否属于罪的问题发生性行为时,如果女子当时半推半就,而事后又后悔的;如果男性可以证明当时女子确实属于"半推半就”,则不属于强奸罪;如果男性无法证明当时女子属于"半推半就",而女子却有证据证明该性行为违背了自己意志,则可以按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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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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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在一些国家的刑法中:一个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同一个发生性关系(未满十四周岁),不管该是否自愿,罪都成立。这里所谓的,是指刑法里规定的、未达到一定年龄的女性。其立法法理是:没有足够的能力对行为作出正确判断,决定是否同意,因此即使该实际上同意与他人,该同意在法理上也是无效的,即不被法律承认,与该者依然需按罪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在司法解释中,凡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子发生性关系,不论该女子是否自愿,都属于罪。也就是说中国的刑法概念指不满14周岁的女性。在,刑法将年龄规定为不满16周岁。若与该发生性关系,会被控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行为罪,俗称衰十一。在日本,刑法将年龄规定为不满12周岁。
(二)问题:在某些国家的刑法里(比如中国的刑法),不是一个罪名,它只是罪的加重情节,也就是说仍然属于,但它是更恶劣更严重的行为。对于,刑在罪的量刑基础上,再加重量刑。比如若普通罪判被告有期徒刑7年,则可判被告10年以上有期徒刑,某些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甚至可以判被告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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