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倘若公民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幸遭受误判而遭到不当的拘留,这是指相关部门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严格规定,以此为由对公民进行了强制性的拘留行动;又或是依据了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特定范围以及特定程序,对公民实施了拘留行为,然而拘留期限却超出了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合理期限。在此之后,若有关部门决定撤回案件、不予起诉或者法院宣判无罪,从而终止了对该公民的刑事追责,那么受害者便享有获得赔偿的法定权益。因此,如果公民确实因为误判而遭受了刑事拘留,并且符合上述所述的所有条件,即拘留期限过长且最终得以无罪释放或者不予起诉,那么这位公民就有权向国家提出赔偿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刑事拘留能够隐瞒吗
在相关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在普通情况下,从拘役到正式判决的时间跨度通常为数个月不等。之所以如此安排,是由于犯罪案件需历经公安机关的细致调查与取证阶段,在此期间可能会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之相关条款可知,倘若国民因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遭遇误判而被不当拘禁,即等待审判期间的拘押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或者拘押期限超过法定时限,且在案件被撤回、宣告不起诉或者最终判定无罪之后,该国民便有权利向国家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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