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退赃怎么计算

最新修订 |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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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受贿罪的刑罚与贪污罪相似,主要根据涉案金额和犯罪情节确定。被告如能在审判前主动坦白、真心悔过并积极退赃,可能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刑罚。但退赃数额及影响需依案件具体情况而定,无固定公式。最终判决需综合所有事实证据,依法由法院作出。
受贿罪退赃怎么计算

一、受贿罪退赃怎么计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对于犯下受贿犯罪行为的,其惩罚措施与贪污犯罪基本类似,同样是依照贪污金额的多少以及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作为判断刑事责任轻重的标准。对于已经被检方立为公诉案件的受贿罪犯,若在案件提请审判之前能够如实招供自己的罪行,表现出真诚的悔过之意,并且积极地进行退赃行动,以防止或减小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那么他们将有可能获得从轻、减轻甚至是免于刑事处罚的宽大处理。然而,关于退赃金额的具体数值及其对刑罚产生的影响,则需根据每起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无法直接给出一个固定的计算公式。因此,对于受贿罪退赃问题的计算,必须综合考虑案件的所有相关事实和证据,并由法院依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做出最终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受贿罪退赃的认定条件都有什么

关于行贿受贿罪中退赃问题的判定应依据下列具体情境进行分析:倘若在行为人成功实施了受贿行为之后,由于某些因素的驱使而选择将赃款予以退回,尽管此举无法改变其构成犯罪这一事实,行贿者和受贿者均需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然而,这一行为将被视为量刑时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另一方面,如若受贿者在接受赠与之时并不具备主观上索取贿赂的意图,而是在短暂保管后立即将赃物归还,那么这种情况便不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但是,行贿者仍然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起法律责任,并受到相应的制裁。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受贿犯罪行为的刑罚措施与贪污罪基本相同,主要针对涉案的财产数量以及犯罪情节进行判定和量刑。若被告人能够在诉讼程序启动之前主动向司法机关认罪伏法、发自内心地表示忏悔并且积极承担退还全部或部分非法所得的话,有望得到更为轻微或者得以减轻处罚,甚至是免予刑事追究的有利结果。然而,退赔金额及其对案件特定情况的实际效应仍需依据个案的具体情形加以判断,无法给出统一的衡量标准。最后的判决结果需要借助对所有相关事实证据的全面评估,并由司法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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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受贿罪退赃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及时退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九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后,因自身或者与其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罪。”《意见》列举了案发前退还(上交)财物的两种情形:一种是“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可简称为“及时退还”:另一种是“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可简称为“被动退还”。
一、及时退还
“及时退还”,行为入主观上没有的故意,客观上表现为及时退还或者上交,不存在犯罪故意,故不构成犯罪。
除《意见》列举的两种退还情形外,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形,即行为人虽未及时退还或者上交,但在收受财物后至案发前的期间内主动退还或者上交的。此种情形可以简称为“主动退还”。在该情形下,行为人在接受财物时存在的故意,但经过一定时间段后,因主客观原因等诸多因素的变化,自己主动退还或者上交收受的财物。从法理分析,行为人既具有的故意,又具有的行为,且犯罪过程已经完成,因此,应当构成罪(既遂),至于后面的退还行为,应当视为犯罪后的“退赃”,可以作为处罚时的量刑情节,但不能改变已然犯罪的性质。实践中,“主动退还”的情况复杂多样,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把握的标准不
一,故《意见》对此种情形未作规定。对于“主动退还”情形,可以结合收受财物的时间长短、数额大小以及是否牟利等具体情况,选择适用不以犯罪论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主动退还”一般不会影响构成犯罪,但在少数情况下,行为人虽然接受财物时存在故意,但在较短时间内即出现悔悟,且未为对方谋取利益即主动退还财物,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以犯罪论处。
(2)在构成犯罪的前提下,考虑到行为人“主动退还”虽然属于“退赃”情节,但表明其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较小,对职务廉洁性的损害也相应减小,故对其从宽处罚往往能获得民众认同。另对不同退赃行为比较分析,在实践中,被告人到案后的“积极退赃”行为尚可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主动退还”与“积极退赃”相比,行为人体现的主观恶性更小,社会危害更低,举重以明轻,对“主动退还”情形更应当从宽处罚。对案发前“主动退还”的行为从宽处罚有一定的法理基础、司法基础和民意基础。如果无视“主动退还”与“积极退赃”的区别,不利于激励行为人及时悔罪,也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背道而驰。
二、在具体案件中,对从宽处罚幅度的把握应当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
(1)从退还的时间来看,“主动退还”一般介于“及时退还”和“被动退还”之间,退还时间的迟早反映了悔罪程度的大小,一般而言,越接近“及时退还”情形的,从宽处罚的幅度就越大:越接近“被动退还”情形,退还越晚的,从宽处罚的幅度就越小;
(2)从是否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来看,“主动退还”时已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尤其是非法利益的,从宽的幅度就越小,没有或者不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从宽的幅度就越大;
(3)收受财物数额的大小,也影响从宽的幅度。根据以上三个方面的因素,结合行为人到案后的认罪态度等情况,分别确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对案发前“主动退还”的,首先应当考虑从轻处罚;对数额不大,且没有为他人牟利,退还时间早,犯罪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刑事处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如果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处罚仍明显偏重的,可以依照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受贿12万退赃已退赃判多久
[律师回复] 12万元并积极退赃的,按新修订的《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罪的处罚规定】对犯罪的,根据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罪的处罚规定】对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
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
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
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或者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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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受贿罪的刑罚与贪污罪相似,主要根据涉案金额和犯罪情节确定。被告如能在审判前主动坦白、真心悔过并积极退赃,可能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刑罚。但退赃数额及影响需依案件具体情况而定,无固定公式。最终判决需综合所有事实证据,依法由法院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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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行贿受贿罪退赃要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及时退还”,行为入主观上没有的故意,客观上表现为及时退还或者上交,不存在犯罪故意,故不构成犯罪。
行为人虽未及时退还或者上交,但在收受财物后至案发前的期间内主动退还或者上交的。此种情形可以简称为“主动退还”。在该情形下,行为人在接受财物时存在的故意,但经过一定时间段后,因主客观原因等诸多因素的变化,自己主动退还或者上交收受的财物。从法理分析,行为人既具有的故意,又具有的行为,且犯罪过程已经完成,因此,应当构成罪(既遂),至于后面的退还行为,应当视为犯罪后的“退赃”,可以作为处罚时的量刑情节,但不能改变已然犯罪的性质。实践中,“主动退还”的情况复杂多样,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把握的标准不
一,故《意见》对此种情形未作规定。对于“主动退还”情形,可以结合收受财物的时间长短、数额大小以及是否牟利等具体情况,选择适用不以犯罪论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主动退还”一般不会影响构成犯罪,但在少数情况下,行为人虽然接受财物时存在故意,但在较短时间内即出现悔悟,且未为对方谋取利益即主动退还财物,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以犯罪论处。
(2)在构成犯罪的前提下,考虑到行为人“主动退还”虽然属于“退赃”情节,但表明其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较小,对职务廉洁性的损害也相应减小,故对其从宽处罚往往能获得民众认同。另对不同退赃行为比较分析,在实践中,被告人到案后的“积极退赃”行为尚可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主动退还”与“积极退赃”相比,行为人体现的主观恶性更小,社会危害更低,举重以明轻,对“主动退还”情形更应当从宽处罚。对案发前“主动退还”的行为从宽处罚有一定的法理基础、司法基础和民意基础。如果无视“主动退还”与“积极退赃”的区别,不利于激励行为人及时悔罪,也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背道而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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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要不要退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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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12万已退赃,已退赃判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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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罪的处罚规定】对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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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受贿之后将受贿款退回的,看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构成受贿罪。若国家工作人员在受贿后、在被监察、纪检、公安机关查处之前自发及时退还或上交请托人财物的,不构成受贿罪;但如果是被查处之后退回或是为了掩盖犯罪事实退回,则依旧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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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能怎么追赃款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受贿罪能怎么追赃款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追缴贿赂犯罪的一方当事人,还是向双方重复追缴在案件审理中,方的金额和行贿方的行贿金额中都有认定该笔退还款物,即该笔款物既是行贿罪的犯罪金额,也是罪的犯罪金额,在追缴过程中应当如何执行有观点认为只向一方追缴,有观点认为应向双方都追缴。笔者认为,追缴一方当事人即可。因为行贿与属于对象犯,虽然在双方的犯罪金额中都予以认定,但实际上该笔款物送到人后,行贿人处既已不存在;被退还到行贿人后,人处也实际不存在。即行贿人用于犯罪的款物就是人违法所得的款物,二者是重合的,如果重复追缴,则超越了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追缴范围。
2、向人追缴还是向行贿人追缴有观点认为,应向人追缴,罪影响更坏;有观点认为应向行贿人追缴,行贿罪是贿赂犯罪的根源。笔者认为,从罪责相适应、案件实际情况及方便执行的角度,应考虑向行贿人追缴。
首先,该笔退还款物本身处于行贿人处。
其次,如果对人追缴,而不追缴行贿人,对人而言,实际上交出的是其另外的款物,因为该笔涉案款物已经退还了行贿人;对于行贿人而言,之前送出去的贿赂款还得以收回,没有相应的经济损失,势必造成对行贿人的纵容。故应当向行贿人追缴。
3、方构罪,行贿方不构罪的,应否追缴行贿方被勒索的情形。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即被勒索的当事人获得的是正当利益或者正当利益都未获得的,其行为性质便不是行贿。这种情形下,人案发前退还行贿人的款物应否追缴笔者认为,不应当追缴。此种情况,行贿当事人不仅不构成犯罪,其财产权利还一定程度上受到了侵犯,属于被害人角色,人退还的款物是实际上属于行贿人的合法财产,而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是应当返还的。所以,行贿人退还的是被勒索行贿人的合法财产,理所应当对该款物不予追缴。行贿方金额未达到立案标准的情形。根据我国现行立案标准,个人数额是5000元以上,行贿数额是1万元以上,那么行贿人的行贿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之间时,人成立罪,行贿人构不成行贿罪。此种情形下,人退还行贿人的5000元至1万元的款物应否追缴呢笔者认为,不应当追缴。此种情形与行贿方被勒索的情形在性质上是一致的,即行贿人不构成犯罪,可以推定被退还的款物属于行贿人的合法财产,而对于合法财产,当然不应当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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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罪退赃怎么退
单位受贿罪退赃,主要就是单位把犯罪所得主动交给司法机关。具体怎么交、啥时候交,得看案件性质和所处的法律阶段。在刑事调查、审查起诉、审判这几个阶段,要分别向公安、检察院、法院申报或请求退赃。退赃的行为,一般会作为减轻刑罚的重要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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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受贿12万,已退赃已经退赃,判刑多久?
[律师回复] 12万元并积极退赃的,按新修订的《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罪的处罚规定】对犯罪的,根据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罪的处罚规定】对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
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
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
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或者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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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应该如何追赃款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追缴贿赂犯罪的一方当事人,还是向双方重复追缴在案件审理中,方的金额和行贿方的行贿金额中都有认定该笔退还款物,即该笔款物既是行贿罪的犯罪金额,也是罪的犯罪金额,在追缴过程中应当如何执行有观点认为只向一方追缴,有观点认为应向双方都追缴。笔者认为,追缴一方当事人即可。因为行贿与属于对象犯,虽然在双方的犯罪金额中都予以认定,但实际上该笔款物送到人后,行贿人处既已不存在;被退还到行贿人后,人处也实际不存在。即行贿人用于犯罪的款物就是人违法所得的款物,二者是重合的,如果重复追缴,则超越了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追缴范围。
2、向人追缴还是向行贿人追缴有观点认为,应向人追缴,罪影响更坏;有观点认为应向行贿人追缴,行贿罪是贿赂犯罪的根源。笔者认为,从罪责相适应、案件实际情况及方便执行的角度,应考虑向行贿人追缴。
首先,该笔退还款物本身处于行贿人处。
其次,如果对人追缴,而不追缴行贿人,对人而言,实际上交出的是其另外的款物,因为该笔涉案款物已经退还了行贿人;对于行贿人而言,之前送出去的贿赂款还得以收回,没有相应的经济损失,势必造成对行贿人的纵容。故应当向行贿人追缴。
3、方构罪,行贿方不构罪的,应否追缴行贿方被勒索的情形。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即被勒索的当事人获得的是正当利益或者正当利益都未获得的,其行为性质便不是行贿。这种情形下,人案发前退还行贿人的款物应否追缴笔者认为,不应当追缴。此种情况,行贿当事人不仅不构成犯罪,其财产权利还一定程度上受到了侵犯,属于被害人角色,人退还的款物是实际上属于行贿人的合法财产,而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是应当返还的。所以,行贿人退还的是被勒索行贿人的合法财产,理所应当对该款物不予追缴。行贿方金额未达到立案标准的情形。根据我国现行立案标准,个人数额是5000元以上,行贿数额是1万元以上,那么行贿人的行贿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之间时,人成立罪,行贿人构不成行贿罪。此种情形下,人退还行贿人的5000元至1万元的款物应否追缴呢笔者认为,不应当追缴。此种情形与行贿方被勒索的情形在性质上是一致的,即行贿人不构成犯罪,可以推定被退还的款物属于行贿人的合法财产,而对于合法财产,当然不应当追缴。
受贿罪什么时候退赃好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罪及时退赃好可以从轻处罚。涉嫌罪,数额较大的,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处罚。最新的司法解释对“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解释如下: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2.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3.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认定这“数额特别巨大”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或者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条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条或者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罪的处罚规定】对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
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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