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开发合同委托人是否有转让权

最新修订 |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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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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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委托合同中,未经书面认可不得转让,但可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有条件。一方在对方许可下可转让权利义务,涉及批准登记手续需遵照法规。委托人有权优先受让研究开发的专利申请权,但需支付相应费用并履行提供支持和接受成果的义务。如委托人违约,可能需负责研发延误的责任。
委托开发合同委托人是否有转让权

一、委托开发合同委托人是否有转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委托合同未经委托人书面认可,不得擅自转让。然而,若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协商一致意见,是完全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相应变更的。同时,如果法律或行政规章制度明确了变更合同须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也应遵循这些规定执行。此外,当一方当事人经对方许可后,有权将自身在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方。同样地,如果法律或行政规章制度规定了转让权利或转移义务需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亦应遵守这些规定。

关于委托合同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具体如下所述:

(一)委托人的权利

1.对于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应由研究开发人取得申请专利权。而当研究开发人成功获得专利权时,委托人则可无偿使用该项专利

2.若研究开发人决定转让专利申请权,委托人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

(二)委托的义务

1.作为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及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以及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2.若委托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导致研究开发工作出现停滞、延误甚至失败的情况,那么他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

第八百五十二条【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义务】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提出研究开发要求,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第八百五十三条【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义务】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第八百五十九条【委托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

二、委托开发合同产权纠纷如何解决

在涉及到房地产合同纠纷方面,首要步骤是在争议双方之间展开友好交流与协商的过程。倘若未能妥善地达成共识,那么按合同所明确规定的争议解决途径来处理便是理所当然的选择。若合同中已明确规定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关进行裁决,那么我们必须严格遵循这一规定,向相应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然而,如果合同并未包含仲裁条款或是该条款被判定为无效,那么我们便需要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解决方案。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房地产合同纠纷属于典型的不动产物权纠纷,因此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类纠纷的诉讼管辖权归属于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若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仲裁条款或者该条款被判定为无效,合同当事人仍有机会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仲裁事项。但若合同当事人无法就仲裁事宜达成一致意见,那么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将归属于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仲裁法》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关于知识产权及其委托管理协议中所规定事项,本文将详细陈述相关法律要求。在此类协议中,除非经过书面形式的明确同意或者受到双方协商达成的特定条款约束,否则不得进行任何权利内容的转让。然而,若然双方能够就此问题进行一致的意见调谐,则可以变更特定的约定条件。在您的许可下,我方是允许对使用权业务范围作出调整的;但是,当牵涉到版权注册程序时,这些变更必须遵守国家法规所设定的法定程序无法规避。作为受托人,我们有权利先于其他人员或团体来接手您研究课题的相关专利申请权。不过,为了落实这个权利,您需要向我们支付契合规定的费用。同时,您还需承担为研究项目提供明示支持并且在研究完成后接受科研成果的职责。若若发生委托方违反协议的情况,有可能会被追究其导致研究工作延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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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转委托的,对第三人的行为不承担责任。例如委托人临时患急病,不能前去处理,由于情况紧急,如果不转托第三人代为处理,就会使委托人受到很大的损失。既然您确实有理由不能继续,那么可以跟你的委托人商议,争取他的同意。希望我的回答能帮上您的忙,如果您还有其他需要的,可以直接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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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所以说。不过要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委托贷款。因此。据此、利率等代为发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直接对委托人与借款人发生法律约束力。因此,转让的对象应当是委托合同中的债权、借款合同中的债权等两种权利、用途,约束的是委托人与借款人、金额期限,不承担贷款风险、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以受托人名义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中的受托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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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人与受让人双方确定转让意向及转让价格;
2、转让人填写《资金信托合同转让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受让人填写《受益账户确认书》,并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受益账户储蓄存折(银行卡)复印件;
4、受益账户所在代理行出具对受益账户的核对确认意见并签章;
5、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签署《资金信托合同转让协议》;
6、受让人向转让人支付信托合同受让金;
7、受益权转让成功,转让人与受让人分别向信托公司支付1‰的手续费。
《信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1、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2、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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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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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委托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商标转让合同是指商标的所有人依法定程序,将其商标转移给他人,并由受让人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  
一、审查商标转让合同效力:  商标转让合同效力审查主要是审查合同是否有无效或可撤销情形,被转让的商标是否为被人民冻结的商标以及办理了质押登记的商标:  
1、审查合同中是否存在中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
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审查被转让的商标是否为被人民冻结的商标以及办理了质押登记的商标。在冻结期和质押期内,未经人民和质权人的同意,该商标不得转让。否则,该商标转让合同无效。  
二、审查商标转让合同条款:  
1、合同主体。合同的转让方应为合法享有商标专用权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受让方限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2、商标的基本情况,包括商标名称、图案,国别、注册时间、注册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和商品或服务的名称。  
3、商标权使用许可状况。商标权在被转让前,经常会出现转让人已将商标使用权许可
第三人使用的情况。为了保障受让人的利益,受让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清楚了解该被转让的商标的权利状况,应明确约定被转让商标被许可使用的情况,以及受让人在合同签订后是否仍需承受被许可使用的相关权利义务。  
4、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应约定清楚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以及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  
5、商标权转让的性质。应明确约定该商标权转让的性质是属于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还是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不同的转让性质,受让人享有不同的权利期限。  
6、商标权转让的时间。针对不同的商标权转让性质,转让的时间也有所不同。对于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一般约定自商标权转让合同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而对于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则应约定转让期限,并约定转让方将在转让期限届满之日起收回商标权。  
7、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此条款中应明确约定转让费及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如系涉外业务,还要考虑到币种汇率、计算方法。  
8、商标转让手续的办理。应明确约定双方应共同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另外,应约定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应由何方承担。  
9、商品质量的保证。商标权转让方要求受让方保证该商标所标示的产品质量不低于转让方原有水平,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供商品的样品,提供制造该类商品的技术指导或技术诀窍(可另外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还可提供商品说明书、商品包装、商品维修法,在必要时还应提供经常购买该商品的客户名单。属非永久性转让的,转让方可以监督受让方的生产,并有权检查受让方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  
10、双方的保密义务。应明确约定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  1
1、违约责任,是保障债务履行以及保护、救济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当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违约责任注意事项:  
①没有明确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各种情形,因此无法适用违约责任条款。  
②在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的违约形式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的计算依据,使得违约条款不具有可操作性。  
③将解除合同误解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或者错误地认为只要违约就可以解除合同  
④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1
2、争议解决条款,一般约定先经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①、若采用诉讼方式解决,各方出于自身的立场考虑都尽量约定在己方所在地管辖。  
②、若采用仲裁途径解决,各方出于自身的立场考虑都尽量约定在己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管辖。  1
3、法律适用条款,对于双方处于不同国家的情况,各方出于自身的立场考虑都尽量约定适用本国法律。  
三、商标转让合同常见法律风险:  
(一)、转让方应注意  
1、明确受让方限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未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作为商标权的受让方是受限的。  
2、商标转让费应尽量约定为分期支付,如合同签订时支付部分费用,剩余部分则于商标转让核准公告后支付。应避免约定为一次性于商标转让核准公告后支付。  
二、受让方应注意  
1、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转让方对于被转让的商标合法享有商标专用权,且该商标专用权是有效的。商标注册证书应作为合同附件。需要提醒的是,受让方不能仅凭转让方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书,还必须调查转让方是否为商标注册人。另外,应了解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是否与转让方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和地址一致,若转让方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和地址,与被转让商标注册证上的名称和地址不符合的,商标局将驳回转让申请。  
2、为了防止出现在同一类商品或服务上存在不同生产者或服务者使用相同商标的混乱现象和消费者的误认。应明确约定商标权人转让其注册商标时,应当连同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其他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起转让给同一受让人。  
3、根据现行法规,发生在后的商标转让不能影响在先的使用许可的效力。被许可人在许可有效期内仍可以继续使用该商标,从而对转让商标的受让方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商标权使用许可状态应明确约定清楚。  
三、转让方和受让方都应注意  
1、根据中国《商标法》第39条第2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由于自合同签订后至核准公告之日,受让方并未取得商标专用权,这段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应明确约定。  
2、应明确办理转让注册商标手续时,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  综上所述,双方在签订和履行商标转让合同时,对被转让的商标要有充分的认识了解,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从而最大限制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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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委托书用公证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这一问题进行解答,大家可以了解一下。
一、股权转让委托书用公证股权转让委托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法定的程序,依法对委托人的委托他人转让公司股权的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二、股权转让委托书是否需要公证
(一)股权转让只要是经股东会决议认可并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权后的合法转让,与第三方签定双方间的转让合同或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不需要公正;
(二)但出现以下情况时,一般会采取公证来防范风险:
1、转让双方对有关事项存疑时(如对转让比例、转让出资时限等);
2、当事人一方不到亲自到场签约委托他人代办时;
3、双方认为有必要公证时;
4、立据公证为其他用途时;
(三)股权转让协议自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生效,公证不是必经法律程序。一般只要有真实有效的委托书就可以了,公证只是加强委托书的证明效力。
三、办理股权转让委托书公证通常需要提交的材料
1、委托人为自然人的,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要提供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
2、委托事项的权属凭证:股权证明书;
3、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股权一般属于重大的财产权益处分,需要提供结婚证或者是单身证明等,如夫妻共同委托等;
5、经过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
6、公证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股权转让协议公证办理程序
1、申请和受理当事人办理股权转让协议公证,应先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公证处审查后,决定受理或不受理。
2、审查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当事人需向公证处提供有关材料(附后)。公证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关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如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应根据公证处的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
3、转让方和承让方的代表应在公证员面前在股权转让协议书上签字,以确认签字的真实性。
4、出证公证处在审查了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以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出具公证书。综上所述,就是关于股权转让委托书用公证吗相关内容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由此可见,股权转让协议办理公证不是必须的,需要根据情况决定。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需要了解,可以咨询的网站,我们有专业的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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