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车保险拒赔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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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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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事故由投保人故意造成、未按时缴纳保费导致保单失效、事故发生在免责条款规定的范围内、投保人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证据、超出保险期限或保额的事故等。具体情况需根据保险合同条款而定。
什么情况车保险拒赔

一、什么情况车保险拒赔

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的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

首先是在保险合同尚未正式生效之前,若新车在没有取得临时车牌或临时车牌已过期的情况下发生了意外事故,则保险公司将不予赔付。

其次,如果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年度安全检查或未能顺利通过此项检验而出现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同样不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在车辆维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将不予赔付。

再者,如果在保险费用缴纳完毕之前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亦会拒绝赔付。

最后,如果事故发生时间已经超过了48个小时,那么保险公司很可能会选择不予赔付。

保险法》第二十七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二、什么情况车险不赔

1.饮酒驾驶、持无效驾驶执照或尚未进行年度审核的车辆,均不在理赔范畴内。鉴于大多数汽车保险条款都明确规定,其只适用于符合标准的车辆,对于那些未能按时完成年度检查的车辆则视为不合规车辆对待。无论是饮酒驾驶还是持有无效驾驶执照的情况下,驾驶员都没有资格上路行驶,这无疑是严重违反我国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

另外,驾驶员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在实习期阶段上高速公路等情况,也都将成为保险公司拒绝对其进行理赔的理由。

2.因操作失误而产生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例如当发动机进水后,驾驶员强行启动引擎从而导致其受损,保险公司对此将不予赔偿。在汽车保险的合同细则中通常会作出详细规定,因发动机进水后驾驶员试图强制点火所引发的发动机损伤,均被纳入保险公司的免责范畴。

3.自行加装的设施及部件不予赔偿。尽管车主在购买车辆之后可以自主选择添加音响设备、冰箱、车尾翼、行李架等附属设备,但这些设备的损失保险公司亦无法予以赔偿。若车主依然希望为额外加装的设备投保,可以考虑选择部分保险公司提供的“新增设备损失险”服务,然而请务必确保在改装后并未留下任何安全隐患,否则保险公司依然可能会拒绝进行赔付。

4.主动放弃追索权的情况同样无法得到理赔。在汽车出现事故后,如果被保险人选择主动放弃向责任方求偿的权利,那么保险公司相应地也有权利针对该事件不再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在不幸发生事故以后,被保险人必须首先向第三方责任人寻求赔偿,只有当成功从第三方获得赔偿才能够申请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若被保险人选择直接向保险公司寻求赔偿,且已经主动放弃向第三方责任人求偿的权力,那么保险公司将会拒绝进行赔付。

5.维修期间的损失亦不在理赔范围之内。大部分的保险公司都会明文规定,若被保险车辆在经营性的汽车修理工厂遭到盗窃或者遭受碰撞等损失,保险公司一律不负有赔偿责任。因为在店铺维修期间,汽车厂应对车辆拥有保管责任,假如在这个过程当中,由于保管人员的疏忽而造成的车辆损坏甚至丢失,那么保管人自然应当承担相关的责任。鉴于此类场所应对车辆所承担的保管角色,无论是车辆丢失还是遭到损坏,保险公司对此均采取较严格的态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在诸多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权利拒绝进行理赔服务,这些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首先是保险事故系由投保人故意行为所致;其次是由于投保人未能按时支付保费,导致保单效力终止;再次是事故发生在免责条款所明确规定的范畴之内;除此之外,如果投保人提交了虚假信息或者伪造了相关证据,以及事故超越了保险期限或者保险金额的限制等,也同样属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合法理由。具体的处理方式和标准,需要依据保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来进行判断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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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车保险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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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保险什么情况拒赔
车险拒赔情况多样,如醉酒、无证驾驶、发动机进水损坏、爆胎仅车轮受损、车内物品撞击、未经定损自行维修、放走肇事者、仅轮胎遗失、牵引未保车辆碰撞、碰撞家庭成员、车灯或倒车镜单独破碎、加装设备损坏及随车物品损失等。这些情况均不在保险公司赔付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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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强险在什么情况下拒赔?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交强险在什么情况下拒赔?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看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的对象
从以上法律法规可以得出以下可追偿情形。

一、无证或无相应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品后的驾驶人。

三、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驾驶人。
四、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的条件

四、被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以上四种情形的追偿对象均是机动车的实际驾驶人员。而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时效起点。至于诉讼时效应当按照《民法总则》之规定按照3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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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业主可以拒绝收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哪些情况业主可以拒绝收房
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的交房通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接收:
1、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2、交付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道路、电梯、供水、供电、燃气等基础生活设施不具备基本使用条件的;
3、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等未通知买受人的;
4、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司法实践中,各级处理因房屋质量问题而引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时,一般将房屋质量问题划分为三个层次:
1.明显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所谓“主体结构”是指房屋的主要构件相互连接、作用的平面或空间构成体。主体结构问题当然也包括地基基础工程的质量问题。
2.属于可以保修的一般质量问题。这是指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之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经修复后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
3.介于前面两种情形之间的一种情形,即“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而对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属于法官根据生活常识自由裁量的范围,常常参考如下几个要素:
危害居住人的程度,如果已经危害居住人的生命安全,直接认定影响居住使用;如果危害居住人健康,则居住人应以医院病历证明或相关部门技术检查认定结论为准。另外,即使不存在危及居住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情形,例如大面积的渗漏导致居住人装修被破坏及其他财产损失的,也应当认定为达到严重影响居住的程度。
修复次数。如果多次修复未果,也可认定为严重影响到居住人享用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
应将房屋质量问题放置于房屋的整体价值及买受人的购买目的中进行综合的评判。
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赡养老人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哪些情况下可以拒绝赡养老人
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个方面,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及借口予以免除。
案例
一:父母未尽抚养义务,子女可以拒绝赡养吗?
60 多岁的何婆婆育有4个儿子,均已成家。,其丈夫去世后,何婆婆的4个儿子协商每人每年给其一定数量的粮物和现金,其中3个儿子都按约履行了义务,只有次子刘某某以自己幼时被送至亲戚家中至长大,父母没有抚养过他为由,拒绝履行义务,于是何婆婆将次子刘某某诉至。
遵义市红花岗区经审理后查明:刘某某与其兄弟间协商每年给何婆婆一定数量的粮物和现金,不违反法律规定和何婆婆的意愿,合法有效,应按约定履行义务,支持了何婆婆的诉请,判决被告刘某某立即将粮物和现金交与何婆婆。
法官解读:父母无力抚养幼年时的子女的,子女后应当履行赡养义务。虽然《婚姻法》为父母子女间规定了互相扶养的对等的权利义务,但这并不是说这两个权利是必须“等价交换”的,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因此,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得以此为由而解除。
案例
二:外嫁女儿也应承担赡养义务
李某某、郑某某这对老年夫妻有一个女儿李某,李某出嫁后无固定经济收入,对父母的赡养,李某一直以自己已经外嫁为由,拒绝履行义务。无奈之下,生活困难的李某某、郑某某将女儿告上了法庭。
遵义市红花岗区经审理后查明:原告李某某、郑某某现已年老,又无收入来源,被告李某作为子女负有在经济上接济,生活上直接照顾的责任,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李某不仅是逃避法定义务,而且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应予以改正,判决被告李某每月按时支付给原告李某某、郑某某赡养费各250元,每月回家照看二老一次。
法官解读:没有经济收入的已嫁女儿有无赡养义务?出嫁女儿本人没有收入的,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赡养老年父母义务的理由。因为她们从事的家务劳动与丈夫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具有同等价值,其丈夫劳动所得的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赡养费。
案例
三:分不到家产,是否可以拒绝赡养老人?
年过八旬的刘某某、危某某夫妇一直住在海龙镇某村,二老将自己的房屋和土地分给了4个儿子,其目的是让4个儿子轮流赡养,现二老年岁已高,房间搬来搬去生活不便,故想收回自己的四间房屋居住。
而老四在二老的房屋上加盖了一层,辩称:“房子是我建的,不是父母的房子”,不愿意归还,导致二老无房居住。其他三个儿子则以二老没有分家、分地为借口,也不履行赡养义务。于是,二老请求责令四个儿子履行赡养义务,并归还住房。
遵义市红花岗区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后,根据《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第三款“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的规定,判决4个儿子每月15日前向二老支付赡养费各100元,每年稻谷收割后一个月内向二老提供稻谷各250斤;判决老四将其一楼面向房屋右侧起的
第一通间和第二通间的前半部分交付给二老居住。
法官解读:“赡养父母不能以‘分家析产’为条件”。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受父母有无财产、是否分过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响。
案例
四:子女再多也要分摊赡养扶助义务
李某某、邹某某夫妇二人年纪较大,加上眼睛的视力问题,已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又年老多病,需经常花费医疗。育有的5个子女,均已各自生活,但很少顾及二老的起居,未尽赡养义务,对二老经常不管不问,二老多次到医院接受治疗,他们更是避之不及。为此,二老曾多次寻求村委会、镇政府的帮助,但一直未得到解决。一气之下二老一纸诉状将5个子女全部告上了法庭。
遵义市红花岗区经审理后查明:二老年迈且生活困难,作为二老的5个子女,对二老均具有赡养义务,同时结合二老当地生活水平、日常用药等开支以及5个子女的经济收入状况,应由5个子女尽赡养义务和分摊日常医疗费,判决每人每月各自分摊二老生活费和日常医疗费用300元。
法官解读:子女怎样分担赡养扶助义务?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少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当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时,子女除应分担为其治病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外,还应承担照顾、护理父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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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车保险拒赔
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事故由投保人故意造成、未按时缴纳保费导致保单失效、事故发生在免责条款规定的范围内、投保人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证据、超出保险期限或保额的事故等。具体情况需根据保险合同条款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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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什么情况下当事人索赔会遭拒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合同是一种诚信合同,在订立合同之前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有关情况,否则,出险后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如某重大疾病保险的被保险人投保前隐瞒了乙肝病史,一年多后确诊为肝癌,保险公司可作拒赔处理。
2、未按期交纳保险费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缴纳第一期保险费之后保险合同开始生效,此后投保人必须按期缴纳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之后投保人仍未缴纳保险费又无保费自动垫交功能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在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3、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如被保险人投保了分红险,因疾病住院申请理赔,但因该险种的保险责任中不含医疗保障,自然得不到赔付。
4、保险事故属于责任免除的
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中已明确列明不赔付的项目,如二年内自杀等。
5、保险事故发生在免责期
保险合同中,会清楚注明保单生效后,保险公司有一段“责任免除”时间叫“免责期”,在此期间出险免赔。如一般的长期寿险免责期是180天。
6、所签寿险合同为无效合同
保险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订立却不发生法律效力,例如: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除外),可视为无效合同,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7、缺少必要的索赔单证、材料
被保险人出险后,受益人应及时提供必要的单证、材料,以证实是否属保险责任事故。
8、超过了索赔时效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二年有效索赔时间的,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五年有效索赔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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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拒签情况可以马上重新预约面签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明确了拒签原因,并且拒签原因是缺少某些材料或者是某些问题并没有解释清楚。这种拒签可以重新马上申请的条件一定是明确了拒签原因。比如,签证官要什么材料或者文件,你没有或者没带来。又或者,你带的材料或者文件签证官并不完全了解或者看懂。这种情况的拒签也无须等待,马上重新申请并补齐材料再次来过即可。
2、因为跨辖区面签导致的拒签。这种拒签比较常见。中国有五大领事馆,每个领事馆有自己负责的辖区。在规定的辖区范围内的申请人尽量应该去辖区所属大使馆签证。原因很简单,中国足够大。地区不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也不同。中国人尚且无法完全掌握中国每个地方的情况,作为外国人的签证官就更难了。所以,在东北辖区的沈阳领事馆对于国内约束力的判断就很可能跟广州领事馆所属辖区的情况完全不同。跨区申请到底可不可以,其实是无所谓的。但是跨区签证就会增加拒签风险。因为有些签证官就认为你应该去你的辖区所在领事馆签证,那么跨区签证就是怕不通过。遇到这种情况就马上再次申请重新来过吧。被拒签后马上申请再次面签确实非常考验申请人的心理素质。如果不是自身条件非常过硬。遇到被拒签的情况就真的要好好分析一下原因,不要冲动的跟签证官吵起来。签证策略从始至终都是要让全世界的申请人搞不清楚尺度在哪里的。所以,拒签原因也百分之九十九不会告知。最常见的说法就是根据法律你不能获得签证。所以遇到拒签不要灰心气馁,冷静分析思考自身情况到底如何调整。
在收房时遇到哪几种情况,业主能拒绝收房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收房时遇到哪几种情况,业主可以拒绝收房
一、到了约定的收房日期,房子仍然没有达到签订合同约定的收房条件的,可以拒绝收房,这个条件是业主在签合同时与卖方约定好的。
这种情况下,主要是靠业主和卖方双方的一个自制,尊重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条件。且根据相关规定,《合同法》中的基本原则,合同双方已经约定好了退房的具体条件,而且业主能够证明这些条件是成立的,就可以拒绝收房。比如卖方未能按时交房,延迟超过了合同的规定时间;或者是小区中的配套设施不符合当初买房时的宣传,也可以拒绝收房。
二、房子没有达到相关法律的交付使用条件
没有取得“两书一表”的房子,即《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测绘成果表》这些法律规定的文件时,业主可以拒绝收房,这是房子质量问题的保证。如果在验收房子的时候,在消防、人防、规划都没有合格的,业主也可以拒绝收房。还有我国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不符合的房子,也达不到交房的条件。
通过了解,业主们也清楚了拒绝收房的一些条件。总之,在收房的时候,不可以为了省时间或者精力,而对这个过程随便。如果房子没有达到竣工验收合格的,或者的是没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都需要注意,可能存在着质量问题。有的房子的户型、结构等与购买时的宣传不符合,没有经过业主同意擅自改动的,也是可以拒绝收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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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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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如何撤销赠与,赠与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赠与?
[律师回复] 律师解答:您好,非常乐意为您解答相关问题。《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了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撤销权虽说是任意的,但行使也需要一定的条件限制:
(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
(三)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为了保护赠与人的利益,当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时,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也就是说,在赠与合同订立后或者赠与人已经部分履行赠与义务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赠与义务或者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但尚未履行的部分赠与义务。赠与人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应当符合下列法定条件:
(一)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是发生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后,而不是成立之前。如果自身的经济状况本已十分不好,仍向他人表示赠与意思,实际上其赠与的意思表示多无诚意,赠与合同也无履行基础。
(二)经济状况显著恶化,致使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或者使个人的家庭生活发生困难,不能维持自己的正常生计,不能履行扶养义务等。符合上述条件的,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方式订立,不论赠与的目的性质如何,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尚未履行的赠与义务。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直接拨打我的联系电话。
劳动合同中“特殊情况”具体怎么解释?是外力不可抗拒的因素么、
[律师回复] 如何理解、执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要解决理解问题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发生,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时,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并免除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责任的一项法律制度。《劳动合同法》中的“客观情况”是指履行原劳动合同所必要的客观条件,因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这里的“客观情况”通俗地讲就是出现了“特殊情况”。二是企业在经营上客观存在严重困难考察适用情势变更条款要结合《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来理解。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非是用人单位经营上的存在严重困难,因为只有在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能够减员增效或者减资创效。上述“特殊情况”必须是企业真实遭遇的,事实上客观存在,不能是企业捏造的事实。如自然条件、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战略转移使整个部门被撤销、岗位不再存在等,使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必要履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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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保险拒赔的几种情况
有以下情形的交通事故之一的,保险公司不赔: 1、车撞自家人不赔 第三者责任险只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害。在第三者责任险的条款中规定,“第三者”的定义中,不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家庭成员以及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 2、收费停车场丢车不赔 一般情况下,车辆在收费停车场或者营业性维修厂被盗,保险公司都不负赔偿责任。因为保险公司认为放在以上场所的车辆,停车场有保管车辆的责任,因此由于保管人保管车辆不善造成的车辆丢失需要由保管人来承担责任。 3、车内物品丢失不赔 专家指出,根据保险产品的保险范围规定,盗抢险的赔偿范围仅仅是车辆本身,而不包括车内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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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合伙企业吸收合伙人入伙时未向其告知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事后入伙人能否以此拒绝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企业的经营状况是企业一个时期内经营绩效的综合反映,它包括企业的设立和发展情况,生产条件供应保证情况,经营与销售情况,收入返回情况等;财务状况则是企业经营状况在财务上的表现,是一个企业经营效益和投资收益的客观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反映一个时期内企业的经营效果和发展前景。合伙企业在吸收新合伙人入伙时,原合伙人应就当时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向拟入伙的新合伙人作出介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对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以便新合伙人在入伙前了解合伙企业当时的经营和财务情况,从而作出是否参加合伙的正确决定。  在吸收新合伙人入伙时,原合伙人不履行告知义务,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企业经营情况不好,原合伙人有意隐瞒实情,引诱合伙人入伙,以分散风险或转嫁亏损;二是企业经营状况正常,因原合伙人无意识或疏忽而未告知。显而易见,上述前一种情况属于欺诈,违反合伙的基本原则,即使后一种情况,原合伙人也有过错。对于新入伙合伙人来说,只要是原合伙人未告知当时企业的经营情况,他就是在不了解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下加入合伙的,法律不能强制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企业经营亏损的责任,故当合伙企业发生经营亏损时,他有权拒绝承担后果。  但由于新合伙人入伙后即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使他不知情有权拒绝承担企业经营亏损的责任,但在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要求他代合伙企业清偿所剩债务时,他同样有义务予以清偿,因为债权人也并无过错,他不能因合伙人之间的问题而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当然他如果代企业履行了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所剩下的债务,可就由此造成的损失向其他合伙人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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