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相关法律实践中,虽然有可能仅向保险公司提起诉讼,但值得注意的是,鉴于保险公司对于受害者所承担的实际责任实际上是基于取代肇事机动车方应负的责任,为了方便保险公司能够充分地行使其辩护权,同时也是为了能够更加清晰地查明案情真相,人民法院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会选择将投保人作为共同被告进行起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然而,律师费则须由委托方负担。若对方当事人愿意自行承担此笔费用,当然亦可由其承担律師费。若因律师服务定价产生纷争,则需由律师事务所于与委托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后予以解决。如若协商无果,可提交至相关部门进行调停处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公断裁决。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律实务操作过程中,我们可以单独提起诉讼对保险公司进行追责。然而,考虑到其实际承担的赔偿责任实际上是替代了肇事方所应承担的部分或全部,为了便利于保险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积极行使辩护权利并清晰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法院通常会选择将投保人作为共同被告纳入诉讼程序之中。这样做的目的在于确保保险公司能够全面、深入地参与到诉讼活动中来,从而推动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审理,同时也能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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