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和第三方当事人可委派1至2位代理人参与行政复议程序。在他们委派代理人的情形下,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以证明其委托代理身份。授权委托书需详细载明委托事务、代理权限及代理期限等内容。若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以书面形式进行委托,则可采用口头委托方式。对于口头委托,行政复议机关应予以核实并将相关信息记录在案。当申请人或第三方当事人决定解除或变更委托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行政复议法》第十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
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二、行政复议答复期限10天是工作日吗
需要明确指出并非行政复议答复期限为10日指的自然日。诚如《行政复议法》中明确规制,被申请人应当在接获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交书面答复。
然而需明白,此处提到的期限乃以自然日为准,非工作日所涵盖之期间。若在上述10日期限之内的最后一日恰逢法定节假日,可视情顺延至节假日之后的首个工作日交付。
《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八十八条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本法没有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三日”、“五日”、“七日”、“十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休假日。
申请人以及第三方当事人皆有权利指定1至2名代理人参与到行政复议程序之中。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与第三方当事人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正式的授权委托书,以此来证实他们所指定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和代理权限。该份授权委托书应当详尽地记录委托事项、代理权限以及代理期限等关键信息。倘若公民在特殊环境中难以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委托,那么也可以选择采用口头委托的形式。在此种情况下,行政复议机构应对口头委托的内容进行验证并将核实结果记载于案卷之中。若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当事人决定终止或更改委托关系,就必须以书面形式向行政复议机构进行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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