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播与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通常情况下,此类合约并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范畴。然而,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关键要素来判断此种关系究竟为何类型。首先,应关注合同签署的根本目的以及背后的历史背景。即观看者(主播)与网络平台(公司)之间是否达成了建立雇主-雇员关系的共识,亦或是双方仅仅是基于共同获利、分享利润、分担风险的原则而进行的合作;其次,我们需考察公司与主播之间是否存在着控制、支配以及从属的关系。具体来说,公司是否对直播内容、形式、场地以及直播时间做出明确规定?主播是否必须严格遵循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准时签到、参加每周例会、参与团队建设活动、申请休假等;再者,我们还需关注主播收入的构成及其来源。一方面,主播的薪酬结构是以固定工资为主,还是以保底收益加上提成为主要方式?另一方面,公司在实质上是否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甚至决定主播的实际收入水平;此外,我们还需关注账号的所有权问题。即主播使用的账号究竟是其个人所有,还是由公司提供;最后,我们还需考虑公司业务的整体构成。换言之,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否涵盖了主播的直播内容。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妥善搜集和整理相关证据后,我们有必要依据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原则,对此次事件中的组织者以及主要涉案人员采取严厉的惩戒措施——解除其职务。
然而,员工个人的行为本身并不涉及违法行为,他们只是单方面地违背了劳动合同约定,即构成了一种单独的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面对合同期内员工的工作付出,雇主有权拒绝支付这段时间内的薪酬。当然,在这一过程中,工会应当积极发挥其调节纠纷、促进和谐关系的职能作用,尽力协助解决问题。若最终证实是由于雇主自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义务而引发此次事件,那么雇主理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
对于非劳动法框架下主播合同性质的判断,主要应考虑以下几个关键性要素:首先,需要深入研究合同所设立的具体意图以及相应的背景环境,以进一步明确该合同是否实质上形成了雇佣关系;其次,考察公司对于主播的实际掌控力度,如在内容创作方面是否拥有严格的规定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再次,关注主播获取收益的具体方式及其在公司运营中所受到的潜在影响;此外,需要明确账号所有权的归属状况;最后,研究公司主营业务与主播产生内容之间的密切关联度,从而综合各方面因素进行最终的合同形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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