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限有规定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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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担保期限指保证人保障责任的时间范围。一般保证中,自主债务履行期满后6个月内,债权人未追偿则保证人免除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需在主债履行期满后6个月内主张,否则保证人可能无需担责。如债务履行期有争议,保证期间从宽限期满日起算。合同如有明确规定,则依此执行。
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限有规定吗

一、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限有规定吗

所谓担保期限,实际上是指保证人所享有的保证时间区间。若在相关合同中已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应遵照这些条款来执行;如并无明确指向,那么就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以一般保证为例,其担保期限,也就是保证期间,通常是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算起,长达六个月之久。在此期间内,倘若债权人未能向债务人提出诉讼或申请仲裁,那么保证人将无需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然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来说,如果他们与债权人之间并未就保证期间达成共识,那么债权人有权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之内,要求保证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若在此期间内,债权人并未向保证人提出此类要求,那么保证人便可免于承担保证责任。此外,当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存在争议,或者双方对此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应当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担保物权的实现顺位是什么

当同一标的物为多个债权提供担保措施时,一般的实现顺序可以定义如下:

首先是针对顺序位于前列的债权,行使相应的担保物权;

其次,依据法律规定,法定担保物权具有较高的排他性,通常领先于意定担保物权,例如,留置权在这种情况下会优位于抵押权

第三,如果在同一担保物之上同时存在抵押权和质押权,那么在抵押权先于质押权设立并且经过法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抵押权将处于优先地位。

此外,在概览保证担保制度时,下面几个举措值得我们关注:

1.需要严格审查保证人和其适用性,以确保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2.对保证人的债务偿还能力表现进行充分调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做好预警准备;

3.监督保证人的投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保障债权人对此具备充分的知情权;

4.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明确保证担保责任的承担要求和条件;

5.在设计保证担保合同条款的时候,建议将其与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拥有的不安抗辩权进行有机结合,以消除两者间可能出现的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保证金期间是指保证人所承担之保障义务的时效范围。在一般的保证责任情况下,若主债务履行完毕之日起六个月内,债权人未能向保证人提出追偿请求,那么保证人将被视为已免除了其应负的责任。然而,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形下,债权人必须在主债务履行完毕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相关主张,否则保证人可能会被判定为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对于债务履行期存在争议,那么保证期间应当自宽限期结束之日起计算。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则应按照该约定进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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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约定的保证责任期间能否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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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担保方面的问题第2条规定,担保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自行约定保证期间,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两年的,应认定有效。
二、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两年,是否均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担保法》第二十条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因此,保证人也享有债务人拥有的诉讼时效的抗辩权。
保证人不得擅自归还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应行使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否则将无法强迫主债务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奚晓明观点:当保证期间超过两年,但未超过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如保证约定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的3年,但由于期间内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导致主债务诉讼时效起间不断中断。实际上就是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并为届满,因此,该情形并不适用21条的规定。
三、如果保证期间是十年,到第五年主债务诉讼时效已过,但保证期间并未过,试问保证人是否要承担责任
以往许多学者观点是: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保证人理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原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4号文)。笔者认为,按奚晓明的观点,同理可推知,只要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即使还在保证期间,保证人可以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权。法律原理:主债务是无合同,保证是从合同,主债务结束,从债务自然结束。
综上,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上约定了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为两年,那么担保人所需履行的期限就是两年,如若两年的担保期限过后,担保人将不再担保当事人的债务问题的。
行使担保物权的特别步骤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行使担保物权的特别步骤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行使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
第一百九十六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条 人民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讼。
相关知识: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的不同在于:
1、一审终审。它不同于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不是二审终审,而是一审终审。人民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
2、审判组织不同。特别程序原则上采用独任审判制。民事诉讼法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3、审限短。特别程序的审限原则上为30日。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4、审理的目的不同。在特别程序中,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目的是对一定的民事权利或者法律事实加以确认,不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在普通程序中,人民法院审理的目的是解决民事争议,通过审判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这两种诉讼目的不同,采用的诉讼形式也不同,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
行使担保物权的特别手续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使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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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审终审。它不同于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不是二审终审,而是一审终审。人民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
2、审判组织不同。特别程序原则上采用独任审判制。民事诉讼法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3、审限短。特别程序的审限原则上为30日。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4、审理的目的不同。在特别程序中,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目的是对一定的民事权利或者法律事实加以确认,不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在普通程序中,人民法院审理的目的是解决民事争议,通过审判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这两种诉讼目的不同,采用的诉讼形式也不同,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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