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是有可能发生的情况。因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该罪名”)实际上是一种帮助犯类型的犯罪,其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在于被帮助者所实施的行为亦需被确认为犯罪。假如被帮助者的行为无法被判定为犯罪,那么自然也就无法据此来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了。
2、在判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人是否具有明确的主观故意时,必须要具体地了解他们是否知道自己正在协助他人进行网络犯罪活动。这种明知的程度不能通过推断或者可能的明知来确定,而是需要有明确且充分的情节作为支撑。换句话说,行为人必须要有实际的明知,而非仅仅是怀疑或推测。对于那些虽然在事前有过一定的帮助行为,但是并未持续下去,并且缺乏进一步证据支持的情况,我们可以认为这些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清楚自己正在协助他人进行犯罪活动。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我们无法将其认定为犯罪。同样地,如果行为人制作或销售的软件去向不明,我们就无法确定他们的行为是否与其他犯罪存在关联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也无法将其行为认定为犯罪。
3、在判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人是否具有明确的主观故意时,我们需要对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包括其他的证据、证人的证言、行为人的工作经历、职务以及分工等。如果我们无法从这些方面找到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那么我们就可以认为这是一种证据不足的情况。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二、帮信罪被起诉了该怎么办
在遭遇他人提出诉讼后,您必须迅速行动起来,着手搜集必要的证据,以积极的态度在法庭上进行有效的应诉和答辩。
首先,您需要关注法院送达到您手中的各类诉讼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举证通知书等等。在这过程中,您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提交以下四项基本文件作为您的应诉答辩材料:
1)答辩状;
2)相关证据资料;
3)被告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如果被告方委托了律师代表其出庭应诉,那么您还需向该代理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并且要明确标注该授权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协助信息网络犯罪”(以下简称为“本罪行”)的判定,其关键在于被指控行为是否确实构成犯罪。如果被指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那么相应的罪名也将无法成立。2. 在对“协助信息网络犯罪”的主观故意进行判断时,必须明确行为人是基于确切事实了解并认知到所从事的行为属于犯罪活动,而不仅仅是出于推测或者臆断。仅仅存在短暂的或无确凿证据支持的协助行为,则不能被认定为体现了明确知悉犯罪的情况。此外,在需要确定软件具体流向时,如未能深入调查取证,可能导致无法依法予以定罪判刑。3. 在对“协助信息网络犯罪”的主观故意做出精准判定时,须全面地审视和比较所有相关证据、证言以及行为人的工作背景等因素。如果缺乏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行为人的明知程度,可以理解为证据依然匮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