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予以假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满原判决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上已经执行超过了十三年并且在严格遵守监狱规定的前提下接受了充分的教育改造,确实具有深刻的悔过甚至无重新犯罪可能性的时候。当然,若存在特殊情况,如需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特别批准,则上述所述执行刑期的期限限制亦可视实际情况灵活处理。
《刑法》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二、受贿罪判五年出狱后追诉期如何算
关于对受贿罪的追诉时效认定如下所述:
首先,若受贿罪的法定最高刑期为低于或等于五年有期徒刑,那么其追诉时效将定为五年;
其次,如受贿罪法定最高刑期在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之间,则相应的追诉时效应被确定为十年;
最后,若受贿罪法定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那么其追诉时效则是二十年。
《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受贿罪被判五年能否申请假释若有期徒刑罪犯已服刑时间超过原定刑期的二分之一,或者无期徒刑罪犯在实际服刑过程中已经度过了超过十三年的漫长岁月,并且在此期间他们不仅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深度教育改造,更表现出深刻的忏悔之情,同时也没有任何再次犯罪的显著迹象,那么便可考虑给予其假释的机会。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需要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特别许可时,对于执行刑期的具体要求可能会因具体情况而有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