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起诉书的时效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在处理因合意为基础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行为引发的纷争时,其适用之法定诉讼时效期为叁年;在确定该期间时,应自权益受损方知悉或理应知悉权益遭受损害以及负有义务的一方之日开始起算。然而,若自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已超过贰拾年,则此等侵权行为的权益寻求法院保护的请求将无法得到认可和支持。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应如何选择
本协议的争议解决方式,将依照被告的居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在所属人民法院的专属管辖权来进行裁决。倘若在合同条款约定中已有明确的管辖约定,则应按照其约定执行。
此外,各方当事人亦有权自主选择被告的居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署地、原告的居所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事项具有实质性关联性的地点所在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关于依据保险契约而引发的纠纷案件,其规定的法定追诉时限一般定为三年,以受害者明确了解或者理应清楚知道其权益受侵害以及对方违约行为之日开始起算。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若受害者在权益受到损害之后至二十年内未能提出任何诉讼请求,那么法院将会拒绝接受此相关的侵权诉讼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