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可以竞争谈判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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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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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然没问题。一般来说,劳务分包队伍可以通过公开竞标、邀标或者竞争性磋商等方式来确定。在实际操作中,建筑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遵照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坚持透明、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所有涉及招标投标过程中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详细的招标投标步骤,都必须依据明确的法律和行政条例执行。
劳务分包可以竞争谈判吗

一、劳务分包可以竞争谈判吗

当然可以。通常情况下,劳务分包队伍可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竞争性谈判等多种途径予以明确锁定。在实践中,建设工程相关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透明化、公平化、公正化为原则进行实施。关于招标投标交易过程中的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与责任,以及具体的招标投标流程等方面,均需遵循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明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六百四十四条

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劳务分包可以再分包吗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劳务分包合同通常情况下禁止再次进行分包。

然而,若获得发包方的许可,总承包方有权将其所承包之部分业务转包给其他第三方来执行。但需注意的是,分包单位不可再次将其所承担的劳务作业分包出去。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毫无疑问,我们必须欣然接受。通常而言,劳务分包团队的选择是通过公开的竞标、邀标或是市场竞争性的协商来完成的。然而,实际运作中,建筑项目的招标投标决策必须严格遵守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遵循透明度、公平及公正的原则。同时,对于招标投标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方权利与责任,以及详尽的招投标流程,都需要完备且明确的法律和行政规定作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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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有严格的程序吗?请问竞争性谈判有效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竞争性谈判没有要求最低价中标,既然是竞争性谈判,涉及到谈判,其中还会有很多的细节需要沟通,在谈判中还会有新的补充,不会出现最低价中标的情况,而是最符合。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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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哪些?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中国质量标志主要包括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及名优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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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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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哪些?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大体有7类:1、欺诈性交易方法。2、商业贿赂行为。3、虚假广告。4、侵犯商业秘密。5、掠夺定价。6、欺骗性有奖销售和巨奖销售。7、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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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竞争性谈判程序严格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竞争性谈判没有要求最低价中标,既然是竞争性谈判,涉及到谈判,其中还会有很多的细节需要沟通,在谈判中还会有新的补充,不会出现最低价中标的情况,而是最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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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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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的竞争性谈判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公开招标流程:   (一)签订委托协议: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招标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四)投标: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五)开标:  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六)评标: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七)定标: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八)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二,邀请招标流程:   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的特殊要求,在对投标人的特定条件作出规定后,应当在北京市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指定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2、投标人应于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成立专家委员会,自投标人提交资格证明文件起三日内,从投标人中评定符合项目条件的投标人范围;   4、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合格的投标人范围内,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在一日内向其发出“投标邀请函”;   5、投标截止期、开标/评标、推荐/确定中标供应商、中标结果公告/质疑、发出中标通知、采购文件备案、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备、资金拨付、合同变更洽商案等程序同公开招标方式。  三,   1,采购人确认谈判文件   2,采购中心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文件公示及项目公告   3,采购人在指定时间内,在采购中心对报名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由采购中心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进行登记备案并发放竞争性谈判文件。(若资格审查会不能确定三家合资格供应商或项目采购失败,将重新启动采购程序)   4,采购中心组织谈判评审会议,采购人授权代表由采购人指派一名人员担任(评审时间约一天)   5,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的5个工作日内对推荐结果进行确认   6,采购中心在禅城区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公告、并发出成交通知书及采购结果通知书   7,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在30日内签订合同后,交采购中心审核备案生效
竞争性谈判必须发公告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竞争性谈判谈判期间是不可以公开每个投标人的价格的。但是在结束之后,是要公布中标情况。
参见的法律条文如此:
《政府采购法》中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第四十三条规定: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采购的一种方式,是由谈判小组一家一家的谈判,最后确定最优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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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竞争和完全竞争的区别是什么?
完全竞争市场:1、厂商是价格的接受者。2、厂商进出行业完全自由。垄断竞争市场:1、市场中存在大量的厂商。2、这个行业是可以自由进入的。3、每一个厂商生产特征相互区别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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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竞争性谈判与招标,有何区别
[律师回复] (1)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公开招标采用公告的形式发布;竞争性谈判采用投标邀请书的形式发布。
(2)选择的范围不同。公开招标方式针对的是一切潜在的对招标项目感兴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招标人事先不知道投标人的数量;竞争性谈判针对已经了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且事先已经知道投标者的数量。 
(3)竞争的范围不同。公开招标的竞争范围较广,竞争性体现得也比较充分,容易获得最佳招标效果;竞争性谈判中投标人的数量有限,竞争的范围有限,有可能将某些在技术上或报价上更有竞争力的承包商漏掉。 
(4)公开的程度不同。公开招标中,所有的活动都必须严格按照预先指定并为大家所知的程序和标准公开进行,大大减少了作弊的可能;竞争性谈判的公开程度要逊色一些,产生不法行为的机会也就多一些。 
(5)时间和费用不同。竞争性谈判不需要发公告,招标文件只送几家,缩短了整个招投标时间,其费用相对减少。公开招标的程序复杂,耗时较长,费用也比较高。
(6)报价次数不同。公开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竞争性谈判有多次报价,一般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2次、3次均可,但必须事先再招标文件中说明报价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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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亲戚开了一家公司,现在又有一家同类型的公司开业,但对方经常使小手段,请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竞争包括的内容
[律师回复]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上述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竞争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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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工程承包竞争主要是比自己的竞争力。生存和发展是每个企业时刻面临的现实问题,也是企业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基本目标。能否生存且持续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的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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