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算刑事拘留的期限时,需注意拘留当日亦应视为一天的时间加以计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之明确规定,拘留期限自执行拘留的日期实施计算。例如,假设某犯罪嫌疑人为1月1日被依法刑事拘留,那么1月1日理应作为拘留的首个计算天数进行涵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刑事刑事拘留一般是几天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刑事案件的拘留时长分为一般拘留期限与延长拘留期限两类,具体情况如下:
首先是一般拘留期限,其拘留时长长达14日。此期限自犯罪嫌疑人被送至看守所之日起开始计算。在此期间,公安机关需向检察机关申请批准,而检察机关则需要在7日内进行审核,若审核通过,则将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反之,若未通过审核,则应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更改其他强制措施。
其次是延长拘留期限,其拘留时长达37日。在此期限内,公安机关同样需要向检察机关申请批准逮捕,而检察机关也需要在7日内进行审核。若审核通过,则将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反之,若未通过审核,则应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更改其他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在仰赖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进行刑事拘留期限的运算中,实施拘留当日须作为计算基准的一日予以考虑。倘若某位涉嫌犯罪者于1月1日被依法实施拘留,那么1月1日自然而然就成为了该次拘留行为的初始日子。换言之,拘留期限的计算须自拘留事件发生的那一天伊始实行,从而保证了国家法律得到公平且严格的履行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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