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会见律师规定时间是几点

最新修订 |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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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律师在处理涉及海关业务的诉讼案件时,可在工作日工作时间内与海关部门沟通。具体会面时间需根据当地海关工作安排和案件特性协商确定。律师有权依法获取案件资料,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其权益。
海关会见律师规定时间是几点

一、海关会见律师规定时间是几点

针对律师与海关进行交流以及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事宜,海关方面并无设定固定的约谈时段。对于办理涉及海关业务的相关诉讼案件的律师而言,他们通常可以在常规工作日的工作时间段里,前往海关与有关部门展开充分沟通,或者提供专业合法的法律咨询服务。然而,究竟何时进行会面可能还取决于不同地区海关的日常工作部署及个案的特殊需求,需要进行详细的协调和安排。在这一过程中,律师享有依法查阅、复制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资料,以及为当事人赢取合法权益提供全面法律援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律师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书和资料;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海关会见律师规定时间是多久

刑事诉讼程序中,被拘留者在受审前,其家属或是受雇于其辩护的律师可依法申请探视其本人,而此项请求通常情况下,公安部门将在48个小时之内做出回应,并为其安排律师会面。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过程中,侦查人员往往会在场陪同。

然而,在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律师无需获得任何许可便可直接会见当事人,且会面次数不设上限,只需遵循看守所的工作时间即可。

此外,律师与非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的规定有所区别,律师有权向侦查机构提出会见请求,以确保其能够充分了解案件情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当律师从事处理包含涉海关业务在内的诉讼案件职责之时,可以在所规定的工作日工作期间与相关的某海关机构进行交流和联系。至于具体的会晤时间,则需要依据本地海关机构的工作日程以及各个案件的特殊性进行进一步的协商和约定。作为律师这一特殊职业群体,他们享有依法取得案件相关资料的权利,并且有责任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援助服务,以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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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的特点
[律师回复] 1、海上保险合同和大多数的商务合同一样是双务有偿合同,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投保人的义务是交纳保险费,保险人的义务是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就约定的被保险人的损失、损害和责任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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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优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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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代理人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积极作为的授权意思表示。  
(1)被代理人将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交予他人,使他人得以凭借其代理人身份实施民事行为。被代理人虽然没有授权给行为人,但由于被代理人对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管理不善,让行为人获得,从而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这里有几种具体情形:
①被代理人将其印章、空白委托书、空白介绍信或者空白合同书等交给本单位或者外单位人员携带使用,虽无具体的授权意思表示,但足以构成授权的表象,应认定为表见代理。
②被代理人虽然没有将空白委托文书交给相关人员,但这些证明文件存放和保管随意,单位人员或其他人员无须采取秘密手段就可以获得,由此导致行为人持有授权委托书等与相对人进行交易,应认定为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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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书面或口头方式直接或间接向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代理人,但事实上并未授权。比如某甲准备购买某乙的产品,并表示将授权某丙代为签订买卖合同。后来某甲并未实际向某丙授权,但某丙却以某甲的名义与某乙签订了买卖合同,某丙的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3)因特定的环境和特定的关系而成形的表见代理。特定的空间环境是产生对行为人信任的重要,如无权代理人利用被代理人办公场所从事与被代理人相同的业务。当本人与行为人有特定的法律关系时,有时也会构成表见代理。这一类特殊的法律关系主要有: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行为人与所属机构的职务关系(经理、业务员等)。但这类特殊的法律关系不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必然因素。  
2、被代理人对授权表面持消极的态度,即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构成表见代理。  
3、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挂靠经营,从事民事活动。在经济生活的实践中,特别是建筑、旅游和医药销售等行业的一些企业为获取经济利益,允许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使用自己的营业执照、印章、账户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从中收取管理费。由于行为人使用了被挂靠方的营业执照等,使不知情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挂靠经营者有代理权,挂靠经营者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善意相对人因此遭到不合理的损失,被挂靠单位应承担责任。  
(二)因越权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行为人有代理权,但其代理权受到本人不同程度的限制,而相对人却并不知晓。如果,善意相对人与其进行民事行为,就构成表见代理。这就是现代代理制度中“代理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原则。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1、本人虽对行为人的代理权作了某些限制,但未在委托授权书中说明,或者本人授予代理人一定的代理权,却事后又加以限制,而相对人并不知情。代理人不顾其限制仍按原来的代理权限进行代理活动时,就构成表见代理。  
2、本人委托授权不明,依授权书的文义,对代理权限可作或大或小的解释。民法通则规定,被代理人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被代理人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上述事项的,代理人超出授权的限制所为的行为,属于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代理人自行承担。授权委托书中未载明上述事项的,或授权不明的,代理人超出授权的限制所为的行为,如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就其所为事项享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行为的,代理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相对人可以请求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因行为延续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被代理人已经撤销对行为人委托授权,而行为人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属无权代理行为,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亦可构成表见代理。例如:为了避免原代理人继续实施代理行为,被代理人撤销授权,本应采取收回授权委托书、通知相对人或者发布撤销授权的广告等措施。如果被代理人没有这样做,因该过错行为导致相对人不知代理权已被撤销,仍与代理人为民事行为的,原代理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相对人可以请求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1、直接向特定的第三人表示授权的,代理权消灭后未直接通知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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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特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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