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明确规定,若公安机关对其所拘捕的人士,经过审慎思考判断认为有必要实施逮捕行为的,应该在拘留期内的短短三天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批复文件以进行较为深入的审核与批准。如果是特殊情况的话,那么该期限还可相应地延长一到四个工作日。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屡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而言,提交申请批复的期限则可进一步延长至整整三十天。此外,人民检察院也应在接收到来自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之后的七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因此,在立案刑事拘留之后,逮捕的决定可能会在拘留期结束后的三天至三十天内作出,具体的时间长短将取决于案件的复杂性以及嫌疑人的具体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立案刑事拘留在哪里
在刑事拘留期间,被拘留者将会被关押于看守所内;而在行政拘留期间,则会被关押于拘留所中。
根据相关规定,看守所接收入所人犯时,必须依据送押机关持有并经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核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人犯的临时寄押证明文件。如果缺少上述凭证之一,或者凭证上的记录与实际情况存在出入,那么将无法进行收押。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若公安机关需要对已被拘留者执行逮捕措施,应当在拘留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并报请检察机关进行审查批准。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例如情况较为复杂或者嫌疑人员有特殊情况时,这一期限最多可以延长至七个工作日;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来说,最长则可以延至三十个工作日。而负责审批逮捕请求的检察机关应该在收到相关申请后的七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准许逮捕的最终决策。因此,即便是从拘留者被拘押的那一刻起算,直至检察机关做出是否逮捕的决定为止,整个过程所涉及的时间跨度也可能会涵盖从拘留后的三个工作日至三十个工作日不等,具体的时间长短将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嫌疑人的具体情况。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