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公款罪补充规定有哪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之规定,对于挪用公款罪的认定,应区别对待三种不同类型的情况:首先,对于由个人占用的,挪用公款金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的,将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如果在此情况下,挪用的公款正处于产生利息或需支付利息的阶段,尽管其金额较大,但在案发之前已全额归还本金的,可考虑减轻刑罚或免于处罚。然而,对于给国家或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必须予以追回。其次,若挪用公款的金额巨大,超过了三个月,并且在案发前已经全额归还,可适当减轻刑罚。再次,对于金额较小的挪用公款行为,如果是为了个人经济利益而实施的,则构成挪用公款罪,并不会受到挪用时间长短及其是否归还的影响。例如,将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行为,均可以视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然而,这类活动所收获的利息、收益、股息、红利等违法所得,都应该被追回,但并不计入挪用公款总额。最后,将公款存入银行,用作注册资本金、归还个人贷款、购买住宅楼等本身就属于个人使用性质的用途,也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范畴。值得注意的是,这类挪用公款并不受“大额”和挪用时间的限制。综上所述,挪用公款罪的相关补充规定涵盖了对挪用公款的具体额度、持续时间、使用目的及偿还方式的确认,同时也包含了对违法所得的追回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所获取的利息、收益、股息、红利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作注册资金、归还个人欠款、购买商品房等用于个人使用,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二、挪用公款罪追刑标准是什么
对于挪用公款罪的追责标准界定如下:倘若行为人将挪用公款供个人运用,且数额达到较大范围,或者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则可被认定为犯有挪用公款罪。
此外,若行为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并将其用于个人营利性活动,无论挪用时长以及是否已归还,均构成挪用公款罪。同样地,如果行为人将挪用公款供个人使用,从事诸如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也不论挪用金额大小及挪用时长,都将被判定为犯有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挪用公款犯罪行为可分为三类情形进行认定:单独一人擅自挪用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并超过三个月仍未能归还原资金的情形,将被认定为刑事犯罪;然而,在案情暴露之前如能归还本金,则可考虑对其减轻或免除刑罚,但是所产生的利息损失必须全力追讨回来;数额巨大的挪用公款案件中,若能在案情揭露前及时偿还资金,将有可能获得适度减轻刑罚的结果;对于较小的个人利益挪用行为,尽管其营利活动收益应当设法追回,但这部分金额不应纳入总额计算,即如果公款被用于某种特定的私人用途,即使这种行为并不涉及大量的公款和时间限制,仍然可以被视为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此外,该补充规定还包括了关于违法所得追回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