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如何认定绑架罪罪名

最新修订 |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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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刑法》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构成要件包括:主体是有刑责年龄和能力的自然人;客体是他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客观方面是勒索财物等目的的绑架他人等行为;主观方面是有勒索财物意图。后果依情节,严重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还可罚金或没收财产,轻微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金。绑架中杀害或伤被绑者致重伤死亡刑罚更严。判断时要综合多因素。
刑法上如何认定绑架罪罪名

一、刑法上如何认定绑架罪罪名

依照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对于绑架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犯罪主体,即应当是具备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其次是犯罪客体,即该犯罪行为侵犯到了他人享有的人身自由权及他人的生命权、身体健康权;再次是犯罪客观方面,即行为人实施了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或者将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其中包括直接绑架与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最后是犯罪主观方面,即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确的勒索财物的犯罪意图。

关于绑架罪的法律后果,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可能会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若情节相对轻微,则应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倘若在绑架过程中,行为人对被绑架者实施了杀害或故意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乃至死亡,那么其面临的刑罚将更为严厉,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且还会被处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总而言之,在判断是否构成绑架罪时,我们需要全面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客观行为、行为结果及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多重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刑法上如何认定绑架罪

关于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实施该犯罪行为的必须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其次,主体在主观意识层面必须是明知而为之;第三点,其所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以及人身自由权等各方面权利;

最后,在客观事实中,需要有以暴力手段、胁迫手段或者麻醉方法,抑或是使用其他方式进行非法拘禁和劫持他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明确规定,绑架罪构成要素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作为犯罪实施方的主体应当具备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其次,该罪的客体为他人的人身自由与生命健康权益这两项基本人权;再次,在客观事实层面上表现出的行为内容主要涉及采取勒索财物等含义的手段绑架他人或者以处理交通工具或危险物品相威胁等方式劫持他人;最后,从主观意识角度来看,必须存在勒索财物的明确意图。至于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则需依据具体案情而定,情节严重者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可能被处以罚金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附加处罚。对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害人造成杀害或者伤害,导致其重伤乃至死亡的情况,量刑标准将会更为严格。在进行案件裁决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保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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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如何认定绑架罪罪名
依《刑法》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构成要件包括:主体是有刑责年龄和能力的自然人;客体是他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客观方面是勒索财物等目的的绑架他人等行为;主观方面是有勒索财物意图。后果依情节,严重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还可罚金或没收财产,轻微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金。绑架中杀害或伤被绑者致重伤死亡刑罚更严。判断时要综合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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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绑架罪的既遂呢
[律师回复] 对于如何认定绑架罪的既遂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绑架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问题,在我国刑法理论上有三种代表性的观点:单一行为说,该说认为绑架罪属于单一行为,行为人只要主观上出于勒索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绑架他人并实际控制他人的,为犯罪既遂。至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勒索行为,不影响本罪既遂的成立。复合行为说,该说认为本罪属复合行为,即绑架行为勒索行为(或者提出不法要求),认为除绑架他人外,还要实施勒索财物行为或者提出不法要求的行为,才成立本罪既遂,否则不利于鼓励犯罪人自动中止犯罪,对有些行为人在他人实施绑架后中途参与实施勒索的也无法用共同犯罪理论理解。勒索既遂说,该说认为本罪属结果犯,应以实际勒索到财物,即其犯罪目的实现为标准,没有达到目的的为未遂。
笔者同意
第一种观点,因为在绑架者实施了绑架行为,已对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构成实质性侵害的情况下,不论绑架者是否实施了勒索钱财的行为,也不论勒索的财物是否到位,均应视为绑架罪的既遂。具体理由如下:
1、一种行为究竟是构成犯罪既遂还是未遂,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该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对该罪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如果符合就构成该罪的既遂。我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为人质的”从该条可以看到绑架罪的主观要件是勒索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客观要件是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只要行为人基于勒索财物或者提出不法要求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就符合刑法分则对绑架罪规定的构成要件,就构成了绑架罪的既遂,至于是否实施了勒索行为或是否勒索到了财物,则属于本罪的量刑情节,与是否成立既遂无关。
2、立法者应基于犯罪行为对法益侵害的紧迫性、危险性而决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既遂。在绑架犯罪中其主要客体为人身权利,行为人一旦完成了绑架行为,控制了被绑架人,剥夺其人身自由,其随时有可能对被绑架人实施杀害或者伤害,公民的人身权利已经受到了现实的侵害,从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出发,只要行为人控制了人质,就将其界定为既遂,有利于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威慑潜在的犯罪分子,使其放弃实施绑架犯罪的意念。
3、与犯罪中止问题相联系,在单一行为论的前提下,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绑架行为,就构成了犯罪既遂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绑架行为后,由于良心不安并未勒索财物,而是将被绑架人放回,仍构成绑架罪既遂,因此有学者认为单一论与刑法鼓励犯罪分子自动放弃本可以继续实施犯罪的精神相悖。笔者认为两者并不矛盾。
首先,对于实施绑架行为后,自动放弃勒索财物并放回被绑架人的,我们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会影响对犯罪分子的公正处罚。这也是鼓励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的表现。
其次,在单一行为论的前提下,同样存在着犯罪中止。
4、单一行为论仍能使共同犯罪问题得到正确合理的解决,绑架罪是继续犯,其继续状态包括绑架行为实施后持续控制被绑架人、实施勒索财物行为等直至结束,对被绑架人的控制,对于继续犯来说,犯罪达到既遂后犯罪行为彻底结束前,其他人参与该犯罪活动的,仍属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或称之为事犯。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未实际控制被绑架人之前自动放弃绑架行为,停止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及胁迫等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
最后,在单一行为论的前提下同样存在犯罪未遂,即在实施绑架犯罪的过程中,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其他客观条件的限制,未能实际控制被绑架人的,应认定为犯罪未遂,按未遂定罪处罚。对于行为人在实际控制被绑架人构成既遂后又主动释放被害人的,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应当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如有必要可以根据刑法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报请最高人民核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要从根本上解决此类问题,应当在立法上将主动释放被绑架人等自动放弃犯罪的情节规定为法定减轻情节,以鼓励犯罪人放弃犯罪,这将在后文中详细论述。
概言之,既遂与未遂之区别乃以被掳者是否丧失行为自由而处于行为人势力支配之状态为标准,故若行为人出于勒赎之意图,已将被虏人架离其原来住所,而移置于其实力支配之下,则为本罪之既遂,至于被虏人之是否依照行为人之勒赎指示而支付财物,则与本罪之既遂无关。换言之,既虏人犯罪即属既遂,至于行为人之勒赎意图是否得逞,则在所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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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如何认定绑架罪罪名
依《刑法》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构成要件包括:主体是有刑责年龄和能力的自然人;客体是他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客观方面是勒索财物等目的的绑架他人等行为;主观方面是有勒索财物意图。后果依情节,严重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还可罚金或没收财产,轻微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金。绑架中杀害或伤被绑者致重伤死亡刑罚更严。判断时要综合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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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要怎样认定绑架罪的既遂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绑架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问题,在我国刑法理论上有三种代表性的观点:单一行为说,该说认为绑架罪属于单一行为,行为人只要主观上出于勒索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绑架他人并实际控制他人的,为犯罪既遂。至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勒索行为,不影响本罪既遂的成立。复合行为说,该说认为本罪属复合行为,即绑架行为勒索行为(或者提出不法要求),认为除绑架他人外,还要实施勒索财物行为或者提出不法要求的行为,才成立本罪既遂,否则不利于鼓励犯罪人自动中止犯罪,对有些行为人在他人实施绑架后中途参与实施勒索的也无法用共同犯罪理论理解。勒索既遂说,该说认为本罪属结果犯,应以实际勒索到财物,即其犯罪目的实现为标准,没有达到目的的为未遂。
笔者同意
第一种观点,因为在绑架者实施了绑架行为,已对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构成实质性侵害的情况下,不论绑架者是否实施了勒索钱财的行为,也不论勒索的财物是否到位,均应视为绑架罪的既遂。具体理由如下:
1、一种行为究竟是构成犯罪既遂还是未遂,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该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对该罪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如果符合就构成该罪的既遂。我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为人质的”从该条可以看到绑架罪的主观要件是勒索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客观要件是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只要行为人基于勒索财物或者提出不法要求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就符合刑法分则对绑架罪规定的构成要件,就构成了绑架罪的既遂,至于是否实施了勒索行为或是否勒索到了财物,则属于本罪的量刑情节,与是否成立既遂无关。
2、立法者应基于犯罪行为对法益侵害的紧迫性、危险性而决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既遂。在绑架犯罪中其主要客体为人身权利,行为人一旦完成了绑架行为,控制了被绑架人,剥夺其人身自由,其随时有可能对被绑架人实施杀害或者伤害,公民的人身权利已经受到了现实的侵害,从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出发,只要行为人控制了人质,就将其界定为既遂,有利于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威慑潜在的犯罪分子,使其放弃实施绑架犯罪的意念。
3、与犯罪中止问题相联系,在单一行为论的前提下,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绑架行为,就构成了犯罪既遂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绑架行为后,由于良心不安并未勒索财物,而是将被绑架人放回,仍构成绑架罪既遂,因此有学者认为单一论与刑法鼓励犯罪分子自动放弃本可以继续实施犯罪的精神相悖。笔者认为两者并不矛盾。
首先,对于实施绑架行为后,自动放弃勒索财物并放回被绑架人的,我们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会影响对犯罪分子的公正处罚。这也是鼓励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的表现。
其次,在单一行为论的前提下,同样存在着犯罪中止。
4、单一行为论仍能使共同犯罪问题得到正确合理的解决,绑架罪是继续犯,其继续状态包括绑架行为实施后持续控制被绑架人、实施勒索财物行为等直至结束,对被绑架人的控制,对于继续犯来说,犯罪达到既遂后犯罪行为彻底结束前,其他人参与该犯罪活动的,仍属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或称之为事犯。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未实际控制被绑架人之前自动放弃绑架行为,停止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及胁迫等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
最后,在单一行为论的前提下同样存在犯罪未遂,即在实施绑架犯罪的过程中,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其他客观条件的限制,未能实际控制被绑架人的,应认定为犯罪未遂,按未遂定罪处罚。对于行为人在实际控制被绑架人构成既遂后又主动释放被害人的,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应当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如有必要可以根据刑法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报请最高人民核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要从根本上解决此类问题,应当在立法上将主动释放被绑架人等自动放弃犯罪的情节规定为法定减轻情节,以鼓励犯罪人放弃犯罪,这将在后文中详细论述。
概言之,既遂与未遂之区别乃以被掳者是否丧失行为自由而处于行为人势力支配之状态为标准,故若行为人出于勒赎之意图,已将被虏人架离其原来住所,而移置于其实力支配之下,则为本罪之既遂,至于被虏人之是否依照行为人之勒赎指示而支付财物,则与本罪之既遂无关。换言之,既虏人犯罪即属既遂,至于行为人之勒赎意图是否得逞,则在所不问。
要怎样认定绑架罪的既遂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绑架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问题,在我国刑法理论上有三种代表性的观点:单一行为说,该说认为绑架罪属于单一行为,行为人只要主观上出于勒索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绑架他人并实际控制他人的,为犯罪既遂。至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勒索行为,不影响本罪既遂的成立。复合行为说,该说认为本罪属复合行为,即绑架行为勒索行为(或者提出不法要求),认为除绑架他人外,还要实施勒索财物行为或者提出不法要求的行为,才成立本罪既遂,否则不利于鼓励犯罪人自动中止犯罪,对有些行为人在他人实施绑架后中途参与实施勒索的也无法用共同犯罪理论理解。勒索既遂说,该说认为本罪属结果犯,应以实际勒索到财物,即其犯罪目的实现为标准,没有达到目的的为未遂。
笔者同意
第一种观点,因为在绑架者实施了绑架行为,已对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构成实质性侵害的情况下,不论绑架者是否实施了勒索钱财的行为,也不论勒索的财物是否到位,均应视为绑架罪的既遂。具体理由如下:
1、一种行为究竟是构成犯罪既遂还是未遂,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该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对该罪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如果符合就构成该罪的既遂。我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为人质的”从该条可以看到绑架罪的主观要件是勒索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客观要件是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只要行为人基于勒索财物或者提出不法要求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就符合刑法分则对绑架罪规定的构成要件,就构成了绑架罪的既遂,至于是否实施了勒索行为或是否勒索到了财物,则属于本罪的量刑情节,与是否成立既遂无关。
2、立法者应基于犯罪行为对法益侵害的紧迫性、危险性而决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既遂。在绑架犯罪中其主要客体为人身权利,行为人一旦完成了绑架行为,控制了被绑架人,剥夺其人身自由,其随时有可能对被绑架人实施杀害或者伤害,公民的人身权利已经受到了现实的侵害,从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出发,只要行为人控制了人质,就将其界定为既遂,有利于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威慑潜在的犯罪分子,使其放弃实施绑架犯罪的意念。
3、与犯罪中止问题相联系,在单一行为论的前提下,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绑架行为,就构成了犯罪既遂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绑架行为后,由于良心不安并未勒索财物,而是将被绑架人放回,仍构成绑架罪既遂,因此有学者认为单一论与刑法鼓励犯罪分子自动放弃本可以继续实施犯罪的精神相悖。笔者认为两者并不矛盾。
首先,对于实施绑架行为后,自动放弃勒索财物并放回被绑架人的,我们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会影响对犯罪分子的公正处罚。这也是鼓励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的表现。
其次,在单一行为论的前提下,同样存在着犯罪中止。
4、单一行为论仍能使共同犯罪问题得到正确合理的解决,绑架罪是继续犯,其继续状态包括绑架行为实施后持续控制被绑架人、实施勒索财物行为等直至结束,对被绑架人的控制,对于继续犯来说,犯罪达到既遂后犯罪行为彻底结束前,其他人参与该犯罪活动的,仍属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或称之为事犯。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未实际控制被绑架人之前自动放弃绑架行为,停止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及胁迫等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
最后,在单一行为论的前提下同样存在犯罪未遂,即在实施绑架犯罪的过程中,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其他客观条件的限制,未能实际控制被绑架人的,应认定为犯罪未遂,按未遂定罪处罚。对于行为人在实际控制被绑架人构成既遂后又主动释放被害人的,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应当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如有必要可以根据刑法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报请最高人民核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要从根本上解决此类问题,应当在立法上将主动释放被绑架人等自动放弃犯罪的情节规定为法定减轻情节,以鼓励犯罪人放弃犯罪,这将在后文中详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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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如何认定 怎么认定绑架罪
认定绑架罪考虑到四个方面,包括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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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未遂的认定是什么罪名
绑架未遂属于犯罪行为,应当被判定为绑架罪。绑架罪就是为了勒索财物或者把他人当做人质而实施的犯罪行为。绑架未遂就是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绑架行为了,但是因为自身以外的原因没有成功。对于这种绑架未遂的犯罪分子,可以比照绑架既遂的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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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该如何判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照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第一款的规定,犯绑架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需要注意:“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绑架他人后,又实施故意伤害,故意行为的,被绑架罪所包容,不单独定罪。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人的”未遂时的处罚原则将“杀害被绑架人”解释为包括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情况在内,更符合立法本意,既应当适用“杀害被绑架人”条款,同时适用刑法关于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理由如下:一是有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这样更坚持严惩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统
一,应当判处死刑的,依然判处死刑,否则,可以考虑杀害未遂的刑法规定,既不会导致刑罚过于严厉,也不至于轻纵犯罪,从而减少死刑适用。二是有利于处理绑架中止。由于免除处罚以没有造成损害为前提,为鼓励犯罪行为人中止犯罪,保护被绑架人的生命,做到罪刑相适应,对绑架中止的,在适用“处死刑”的法定刑的同时,还必须适用刑法关于中止犯的规定。因为绑架中止表现为在绑架过程中中止,绑架行为已经侵害了被绑架人的人身自由,属于造成了损害。三是更符合立法本意。若从字面上理解“杀害被绑架人”中的“杀害”,则有失偏颇,容易导致对那些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未遂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情形,不能直接适用绑架罪的相关条款对其准确定罪量刑。虽然《刑法》第239条规定“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其法定刑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死刑,但在具体量刑时,还要贯彻“宽严相济、区别对待不同情况”的原则。就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情况而言,如果造成的后果并非特别严重,并非不能从轻判处,可以把这种情况视为一个可以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更符合立法本意,否则,应依法考虑判处死刑。
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该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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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九条
第一款的规定,犯绑架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需要注意:“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绑架他人后,又实施故意伤害,故意行为的,被绑架罪所包容,不单独定罪。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人的”未遂时的处罚原则将“杀害被绑架人”解释为包括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情况在内,更符合立法本意,既应当适用“杀害被绑架人”条款,同时适用刑法关于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理由如下:一是有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这样更坚持严惩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统
一,应当判处死刑的,依然判处死刑,否则,可以考虑杀害未遂的刑法规定,既不会导致刑罚过于严厉,也不至于轻纵犯罪,从而减少死刑适用。二是有利于处理绑架中止。由于免除处罚以没有造成损害为前提,为鼓励犯罪行为人中止犯罪,保护被绑架人的生命,做到罪刑相适应,对绑架中止的,在适用“处死刑”的法定刑的同时,还必须适用刑法关于中止犯的规定。因为绑架中止表现为在绑架过程中中止,绑架行为已经侵害了被绑架人的人身自由,属于造成了损害。三是更符合立法本意。若从字面上理解“杀害被绑架人”中的“杀害”,则有失偏颇,容易导致对那些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未遂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情形,不能直接适用绑架罪的相关条款对其准确定罪量刑。虽然《刑法》第239条规定“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其法定刑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死刑,但在具体量刑时,还要贯彻“宽严相济、区别对待不同情况”的原则。就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情况而言,如果造成的后果并非特别严重,并非不能从轻判处,可以把这种情况视为一个可以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更符合立法本意,否则,应依法考虑判处死刑。
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该如何判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照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第一款的规定,犯绑架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需要注意:“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绑架他人后,又实施故意伤害,故意行为的,被绑架罪所包容,不单独定罪。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人的”未遂时的处罚原则将“杀害被绑架人”解释为包括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情况在内,更符合立法本意,既应当适用“杀害被绑架人”条款,同时适用刑法关于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理由如下:一是有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这样更坚持严惩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统
一,应当判处死刑的,依然判处死刑,否则,可以考虑杀害未遂的刑法规定,既不会导致刑罚过于严厉,也不至于轻纵犯罪,从而减少死刑适用。二是有利于处理绑架中止。由于免除处罚以没有造成损害为前提,为鼓励犯罪行为人中止犯罪,保护被绑架人的生命,做到罪刑相适应,对绑架中止的,在适用“处死刑”的法定刑的同时,还必须适用刑法关于中止犯的规定。因为绑架中止表现为在绑架过程中中止,绑架行为已经侵害了被绑架人的人身自由,属于造成了损害。三是更符合立法本意。若从字面上理解“杀害被绑架人”中的“杀害”,则有失偏颇,容易导致对那些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未遂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情形,不能直接适用绑架罪的相关条款对其准确定罪量刑。虽然《刑法》第239条规定“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其法定刑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死刑,但在具体量刑时,还要贯彻“宽严相济、区别对待不同情况”的原则。就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情况而言,如果造成的后果并非特别严重,并非不能从轻判处,可以把这种情况视为一个可以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更符合立法本意,否则,应依法考虑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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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绑架宠物算绑架罪吗
法律上绑架宠物不算绑架罪。绑架针对的是人,绑架宠物应该属于盗窃罪。绑架罪严重很多,起步是十年的有期徒刑,情节在严重一些可能会是死刑,盗窃罪情节不严重的一般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绑架狗给人家送回去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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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该怎样判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照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第一款的规定,犯绑架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需要注意:“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绑架他人后,又实施故意伤害,故意行为的,被绑架罪所包容,不单独定罪。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人的”未遂时的处罚原则将“杀害被绑架人”解释为包括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情况在内,更符合立法本意,既应当适用“杀害被绑架人”条款,同时适用刑法关于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理由如下:一是有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这样更坚持严惩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统
一,应当判处死刑的,依然判处死刑,否则,可以考虑杀害未遂的刑法规定,既不会导致刑罚过于严厉,也不至于轻纵犯罪,从而减少死刑适用。二是有利于处理绑架中止。由于免除处罚以没有造成损害为前提,为鼓励犯罪行为人中止犯罪,保护被绑架人的生命,做到罪刑相适应,对绑架中止的,在适用“处死刑”的法定刑的同时,还必须适用刑法关于中止犯的规定。因为绑架中止表现为在绑架过程中中止,绑架行为已经侵害了被绑架人的人身自由,属于造成了损害。三是更符合立法本意。若从字面上理解“杀害被绑架人”中的“杀害”,则有失偏颇,容易导致对那些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未遂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情形,不能直接适用绑架罪的相关条款对其准确定罪量刑。虽然《刑法》第239条规定“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其法定刑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死刑,但在具体量刑时,还要贯彻“宽严相济、区别对待不同情况”的原则。就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情况而言,如果造成的后果并非特别严重,并非不能从轻判处,可以把这种情况视为一个可以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更符合立法本意,否则,应依法考虑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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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该怎样理解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第
一,杀害被绑架人也不是情节加重犯。情节加重犯是指某种基本犯罪因具有某种严重的情节而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类型,如果将“杀害被绑架人”理解为情节加重犯,则意味着只要行为人有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无论被绑架人是否出现死亡的后果,对行为人均要科以死刑。这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将犯罪过程中的预备、未遂、中止一概判处死刑,有悖于我国限制死刑的政策,有重刑主义之嫌。

二,杀害被绑架人不是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中的结果必须是基本犯罪行为造成的,且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的出现是过失。在绑架罪中,如果行为人为控制被绑架人采用暴力等手段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主观上并不追求被绑架人的死亡,对于死亡结果是过失的罪责,可以认定为结果加重犯,但毫无疑问,这种情形应属于“致被害人死亡”而不是故意杀害被绑架人。而对于为灭口或其他原因在绑架行为之外的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由于被绑架人的死亡结果不是绑架行为造成的,而是行为造成的,且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而非过失,故而,杀害被绑架人不宜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三,杀害被绑架人是行为加重犯。行为加重犯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除了基本罪的危害行为外,还增加了其他危害行为,或者实施了比基本罪行为性质更恶劣、更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同种行为,刑法对此仍规定为一罪,但加重其法定刑。我国刑法对行为加重犯从重处理的立法已有不少,如“交通肇事后逃逸,”加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拐卖妇女、儿童有奸淫被拐卖妇女行为的,加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杀害被绑架人就是极为典型的行为加重犯的立法例,且是将行为与结果组合在一起作为加重因素的犯罪形态,即杀害被绑架人既包含的行为,又包含被绑架人死亡的结果。
绑架人质时间是绑架罪成立要件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时间不是一)客体要件绑架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同时又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打法劫持他人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直接对被害人身体实施打击和强制,如捆绑、推、拽、殴打、伤害、强行架走等,所谓胁迫是指以不顺从就实施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恐惧不敢反抗的行为。胁迫实施暴力的对象既可以是被害人本人,也可以是对在场的被害人的亲属,胁迫的方式可以用语言,也可以用动作,如用刀在被害人面前比划,但胁迫必须是对被害人当面实施。所谓麻醉是指利用药物、醉酒等致被害人、昏睡、昏迷的行为。所谓“劫持”是指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劫离原地的方法已如前述,把持控制被害人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捆绑、禁闭、监视、挟持、麻醉等。其本质特征是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故在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过程中行为人也可能使用暴力、威胁,也可能不使用暴力、威胁。(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现为方面直接故意,且以花俯羔谎薏荷割捅公拉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所谓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绑架被害人的目的在于以加害被害人相威胁,迫使被害人的近亲属交给其财物,这里的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金银财宝等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或财产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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