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如何认定绑架罪罪名

最新修订 |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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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刑法》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构成要件包括:主体是有刑责年龄和能力的自然人;客体是他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客观方面是勒索财物等目的的绑架他人等行为;主观方面是有勒索财物意图。后果依情节,严重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还可罚金或没收财产,轻微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金。绑架中杀害或伤被绑者致重伤死亡刑罚更严。判断时要综合多因素。
刑法上如何认定绑架罪罪名

一、刑法上如何认定绑架罪罪名

依照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对于绑架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犯罪主体,即应当是具备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其次是犯罪客体,即该犯罪行为侵犯到了他人享有的人身自由权及他人的生命权、身体健康权;再次是犯罪客观方面,即行为人实施了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或者将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其中包括直接绑架与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最后是犯罪主观方面,即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确的勒索财物的犯罪意图。

关于绑架罪的法律后果,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可能会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若情节相对轻微,则应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倘若在绑架过程中,行为人对被绑架者实施了杀害或故意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乃至死亡,那么其面临的刑罚将更为严厉,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且还会被处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总而言之,在判断是否构成绑架罪时,我们需要全面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客观行为、行为结果及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多重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刑法上如何认定绑架罪

关于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实施该犯罪行为的必须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其次,主体在主观意识层面必须是明知而为之;第三点,其所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以及人身自由权等各方面权利;

最后,在客观事实中,需要有以暴力手段、胁迫手段或者麻醉方法,抑或是使用其他方式进行非法拘禁和劫持他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明确规定,绑架罪构成要素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作为犯罪实施方的主体应当具备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其次,该罪的客体为他人的人身自由与生命健康权益这两项基本人权;再次,在客观事实层面上表现出的行为内容主要涉及采取勒索财物等含义的手段绑架他人或者以处理交通工具或危险物品相威胁等方式劫持他人;最后,从主观意识角度来看,必须存在勒索财物的明确意图。至于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则需依据具体案情而定,情节严重者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可能被处以罚金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附加处罚。对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害人造成杀害或者伤害,导致其重伤乃至死亡的情况,量刑标准将会更为严格。在进行案件裁决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保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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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绑架罪如何认定
1、侵犯的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常常以危害被害者相威胁,迫使其家属交付赎金;在绑架过程中,被害人往往受虐待、重伤甚至惨遭杀害;还有的将被害人危害后再勒索财物。犯罪的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既包括妇女、儿童,也包括妇女、儿童以外的人。
2、客观方面——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这三种犯罪手段的共同特征,是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境地,将被害人非法绑架离开其住所或者所在地,并置于行为人的直接控制之下,使其失去行动自由的行为。法律只要求行为人具有绑架他人其中一种手段就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对本罪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问题,,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如果仅参加了绑架的行为,但未参与杀害、伤害被绑架人,没有实施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行为,该未成年人对这种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如果在绑架过程中实施了杀害或者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被绑架人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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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打电话给我说他被警察抓走了,说是被认定为绑架罪既遂,所以我想详细地了解一下怎么认定绑架罪既遂呢
[律师回复] 第
一,绑架罪的罪质特征在于侵犯人质的人身权利。刑事立法把绑架罪置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根据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绑架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绑架罪侵害的并非财产权利,使用实力控制人质就是本罪既遂,而不管行为人勒索财物的要求是否提出或者得逞。

二,“勒索行为”不是绑架罪的客观要件。“勒索(或者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究竟属于绑架罪的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这是导致绑架罪既遂认定不同标准的症结所在,也是区分勒索型绑架罪和抢劫罪的关键所在。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刑法理论将绑架罪分为勒索型绑架和人质型绑架两种情形,两者的客观行为方式都表现为勒索目的支配下的劫持人质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应当指犯罪人的主观目的,故“勒索”只是绑架罪的犯罪目的。这种解读符合刑法条文的含义和规范目的,是忠实于法律的正确解释。因此,本罪的客观要件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将他人置于自己或者第三者的实力支配下(即绑架人质行为),而不要求客观上实施勒索财物的行为。“勒索(或者提出其他不法要求)行为”不是绑架罪的客观要件。

三,“勒索(或者提出其他不法要求)”只是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从犯罪构成原理看,绑架罪属于目的犯,“勒索财物”的只是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属于“主观的超过要素”,只要存在于犯罪人的内心即可,不要求付诸实施,即与之相对应的外在客观事实不是犯罪构成要件,此种犯罪目的的实现与否既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也不影响犯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出于“勒赎”的主观目的,实施了“掳人行为”并将其置于实力控制之下,不论勒索财物的行为是否实施、勒索财物的目的是否得逞,都构成绑架罪的既遂。

四,勒索行为是否实施,不影响绑架罪成立。以劫持人质为手段向第三人发出勒索要求、实施勒索行为属于勒索型绑架罪的典型样态,并且“绑架人质行为”和“勒索行为”通常具有前后承继的递延性。但是这丝毫不影响绑架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从现实中看,“掳人”+“勒赎”是勒索型绑架罪的典型行为方式,但解释刑法条文不能以典型情形来概括全部情形,忽略哪怕是万分之一的例外,否则会犯不完全归纳、以偏概全的逻辑错误。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规格与现实发生的犯罪典型样态不可混为一谈,这是“应然”与“实然”两个层面上的问题。无论从刑法规定还是法理上看,“勒索”只是绑架罪的犯罪目的,与之相对应的外在的“勒索行为”不是绑架罪的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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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绑架属于激情犯罪而非蓄谋已久,绑架之后, 由于害怕惩罚、同情被害人、悔悟等原因, 未提出勒索要求即主动释放人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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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候的朋友小时候家里面很穷,他从小就很节约、节俭,后来他的爸爸生了病,需要钱来医治,他不得已准备绑架了人,关于绑架罪的未完成形态如何认定呢?
[律师回复] 根据《刑法》规定,绑架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在绑架罪的量刑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绑架罪主体为已满16周岁的人。14-16周岁的人,单纯地实施绑架行为的,不构成犯罪;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定故意杀人罪。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如果没有杀死被绑架人,只能认定为绑架罪加重情节的未遂“。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
2、由于法律对绑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立法上采用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而且是处死刑,因此,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严格掌握适用的条件。所以,绑架罪一般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法定加重情节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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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观点,因为在绑架者实施了绑架行为,已对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构成实质性侵害的情况下,不论绑架者是否实施了勒索钱财的行为,也不论勒索的财物是否到位,均应视为绑架罪的既遂。具体理由如下:
1、一种行为究竟是构成犯罪既遂还是未遂,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该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对该罪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如果符合就构成该罪的既遂。我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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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法者应基于犯罪行为对法益侵害的紧迫性、危险性而决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既遂。在绑架犯罪中其主要客体为人身权利,行为人一旦完成了绑架行为,控制了被绑架人,剥夺其人身自由,其随时有可能对被绑架人实施杀害或者伤害,公民的人身权利已经受到了现实的侵害,从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出发,只要行为人控制了人质,就将其界定为既遂,有利于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威慑潜在的犯罪分子,使其放弃实施绑架犯罪的意念。
3、与犯罪中止问题相联系,在单一行为论的前提下,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绑架行为,就构成了犯罪既遂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绑架行为后,由于良心不安并未勒索财物,而是将被绑架人放回,仍构成绑架罪既遂,因此有学者认为单一论与刑法鼓励犯罪分子自动放弃本可以继续实施犯罪的精神相悖。笔者认为两者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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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单一行为论的前提下,同样存在着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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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言之,既遂与未遂之区别乃以被掳者是否丧失行为自由而处于行为人势力支配之状态为标准,故若行为人出于勒赎之意图,已将被虏人架离其原来住所,而移置于其实力支配之下,则为本罪之既遂,至于被虏人之是否依照行为人之勒赎指示而支付财物,则与本罪之既遂无关。换言之,既虏人犯罪即属既遂,至于行为人之勒赎意图是否得逞,则在所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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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致人重伤,如何认定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绑架后致人重伤如何定罪 行为人在实施绑架过程中,只要造成被绑架人死亡的,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也不论客观上采用何种手段,都只以绑架罪一罪定罪处罚,而不再另行定罪,这在审判实践中已无争议。但对于“绑架过程中以特别残忍手段致被绑架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情形如何定罪量刑,我国刑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由此引发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讨论。 (1)以绑架罪一罪定罪处罚 持该观点的论者认为,依立法精神,对这种情况自然也应定绑架罪一罪,而不必另行定故意伤害罪。 关于“绑架过程中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情形能否适用死刑的问题,有论者认为,依据世界公认的死刑配置原理,死刑只能分配给所侵犯的权益的价值不低于生命的权益价值的最严重的故意犯罪;依据刑法第239条规定,只有“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的情形才能适用死刑,说明立法者对死刑的适用是有所选择的。据此,在绑架过程中致被绑架人重伤的,应仅定绑架罪一罪,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2)以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 持该观点的论者认为,我国1997年刑法并没有对故意伤害被绑架人未致人死亡的情形作出规定,也没有排除以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的可能。行为人绑架被害人后,以伤害的主观故意,对被害人又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触犯绑架罪的同时又触犯了故意伤害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3)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持该观点的论者指出,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以特别残忍手段致被绑架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应成立故意伤害罪并适用死刑规定进行处罚。理由是:未致人死亡的绑架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而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故意伤害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如果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包容在绑架罪中而适用绑架罪的刑罚,会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如果以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进行数罪并罚,会出现部分犯罪事实被重复评价的问题。绑架过程中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残疾属于想象竞合犯,是同一行为,既构成了绑架罪,又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适用择一重罪原则进行处罚。据此,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成立故意伤害罪,适用刑法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判处行为人死刑。 (4)应结合故意伤害行为所发生的阶段视情况而论 该种观点认为,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其死亡的,在绑架罪加重构成的评价范围内,属于“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情形,仅定绑架罪一罪,不存在另行定故意伤害罪的问题。对于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而未致死的情况,刑法第239条并没有排除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或实行数罪并罚的可能性。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的故意伤害行为在不同的阶段实施时,其性是有所不同的,因而对于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而未致其死亡的情形,应当结合故意伤害行为所发生的阶段予以区别对待。如果行为人的伤害行为是为了控制被绑架人而实施的,仅以绑架罪一罪论处;如果该伤害行为是发生在已经控制了被绑架人而实施的,则应以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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