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如何认定绑架罪罪名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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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刑法》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构成要件包括:主体是有刑责年龄和能力的自然人;客体是他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客观方面是勒索财物等目的的绑架他人等行为;主观方面是有勒索财物意图。后果依情节,严重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还可罚金或没收财产,轻微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金。绑架中杀害或伤被绑者致重伤死亡刑罚更严。判断时要综合多因素。
刑法上如何认定绑架罪罪名

一、刑法上如何认定绑架罪罪名

依照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对于绑架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犯罪主体,即应当是具备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其次是犯罪客体,即该犯罪行为侵犯到了他人享有的人身自由权及他人的生命权、身体健康权;再次是犯罪客观方面,即行为人实施了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或者将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其中包括直接绑架与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最后是犯罪主观方面,即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确的勒索财物的犯罪意图。

关于绑架罪的法律后果,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可能会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若情节相对轻微,则应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倘若在绑架过程中,行为人对被绑架者实施了杀害或故意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乃至死亡,那么其面临的刑罚将更为严厉,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且还会被处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总而言之,在判断是否构成绑架罪时,我们需要全面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客观行为、行为结果及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多重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刑法上如何认定绑架罪

关于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实施该犯罪行为的必须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其次,主体在主观意识层面必须是明知而为之;第三点,其所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以及人身自由权等各方面权利;

最后,在客观事实中,需要有以暴力手段、胁迫手段或者麻醉方法,抑或是使用其他方式进行非法拘禁和劫持他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明确规定,绑架罪构成要素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作为犯罪实施方的主体应当具备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其次,该罪的客体为他人的人身自由与生命健康权益这两项基本人权;再次,在客观事实层面上表现出的行为内容主要涉及采取勒索财物等含义的手段绑架他人或者以处理交通工具或危险物品相威胁等方式劫持他人;最后,从主观意识角度来看,必须存在勒索财物的明确意图。至于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则需依据具体案情而定,情节严重者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可能被处以罚金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附加处罚。对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害人造成杀害或者伤害,导致其重伤乃至死亡的情况,量刑标准将会更为严格。在进行案件裁决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保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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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绑架罪的既遂呢
[律师回复] 对于如何认定绑架罪的既遂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绑架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问题,在我国刑法理论上有三种代表性的观点:单一行为说,该说认为绑架罪属于单一行为,行为人只要主观上出于勒索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绑架他人并实际控制他人的,为犯罪既遂。至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勒索行为,不影响本罪既遂的成立。复合行为说,该说认为本罪属复合行为,即绑架行为勒索行为(或者提出不法要求),认为除绑架他人外,还要实施勒索财物行为或者提出不法要求的行为,才成立本罪既遂,否则不利于鼓励犯罪人自动中止犯罪,对有些行为人在他人实施绑架后中途参与实施勒索的也无法用共同犯罪理论理解。勒索既遂说,该说认为本罪属结果犯,应以实际勒索到财物,即其犯罪目的实现为标准,没有达到目的的为未遂。
笔者同意
第一种观点,因为在绑架者实施了绑架行为,已对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构成实质性侵害的情况下,不论绑架者是否实施了勒索钱财的行为,也不论勒索的财物是否到位,均应视为绑架罪的既遂。具体理由如下:
1、一种行为究竟是构成犯罪既遂还是未遂,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该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对该罪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如果符合就构成该罪的既遂。我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为人质的”从该条可以看到绑架罪的主观要件是勒索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客观要件是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只要行为人基于勒索财物或者提出不法要求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就符合刑法分则对绑架罪规定的构成要件,就构成了绑架罪的既遂,至于是否实施了勒索行为或是否勒索到了财物,则属于本罪的量刑情节,与是否成立既遂无关。
2、立法者应基于犯罪行为对法益侵害的紧迫性、危险性而决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既遂。在绑架犯罪中其主要客体为人身权利,行为人一旦完成了绑架行为,控制了被绑架人,剥夺其人身自由,其随时有可能对被绑架人实施杀害或者伤害,公民的人身权利已经受到了现实的侵害,从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出发,只要行为人控制了人质,就将其界定为既遂,有利于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威慑潜在的犯罪分子,使其放弃实施绑架犯罪的意念。
3、与犯罪中止问题相联系,在单一行为论的前提下,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绑架行为,就构成了犯罪既遂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绑架行为后,由于良心不安并未勒索财物,而是将被绑架人放回,仍构成绑架罪既遂,因此有学者认为单一论与刑法鼓励犯罪分子自动放弃本可以继续实施犯罪的精神相悖。笔者认为两者并不矛盾。
首先,对于实施绑架行为后,自动放弃勒索财物并放回被绑架人的,我们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会影响对犯罪分子的公正处罚。这也是鼓励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的表现。
其次,在单一行为论的前提下,同样存在着犯罪中止。
4、单一行为论仍能使共同犯罪问题得到正确合理的解决,绑架罪是继续犯,其继续状态包括绑架行为实施后持续控制被绑架人、实施勒索财物行为等直至结束,对被绑架人的控制,对于继续犯来说,犯罪达到既遂后犯罪行为彻底结束前,其他人参与该犯罪活动的,仍属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或称之为事犯。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未实际控制被绑架人之前自动放弃绑架行为,停止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及胁迫等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
最后,在单一行为论的前提下同样存在犯罪未遂,即在实施绑架犯罪的过程中,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其他客观条件的限制,未能实际控制被绑架人的,应认定为犯罪未遂,按未遂定罪处罚。对于行为人在实际控制被绑架人构成既遂后又主动释放被害人的,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应当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如有必要可以根据刑法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报请最高人民核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要从根本上解决此类问题,应当在立法上将主动释放被绑架人等自动放弃犯罪的情节规定为法定减轻情节,以鼓励犯罪人放弃犯罪,这将在后文中详细论述。
概言之,既遂与未遂之区别乃以被掳者是否丧失行为自由而处于行为人势力支配之状态为标准,故若行为人出于勒赎之意图,已将被虏人架离其原来住所,而移置于其实力支配之下,则为本罪之既遂,至于被虏人之是否依照行为人之勒赎指示而支付财物,则与本罪之既遂无关。换言之,既虏人犯罪即属既遂,至于行为人之勒赎意图是否得逞,则在所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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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在单一行为论的前提下同样存在犯罪未遂,即在实施绑架犯罪的过程中,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其他客观条件的限制,未能实际控制被绑架人的,应认定为犯罪未遂,按未遂定罪处罚。对于行为人在实际控制被绑架人构成既遂后又主动释放被害人的,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应当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如有必要可以根据刑法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报请最高人民核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要从根本上解决此类问题,应当在立法上将主动释放被绑架人等自动放弃犯罪的情节规定为法定减轻情节,以鼓励犯罪人放弃犯罪,这将在后文中详细论述。
概言之,既遂与未遂之区别乃以被掳者是否丧失行为自由而处于行为人势力支配之状态为标准,故若行为人出于勒赎之意图,已将被虏人架离其原来住所,而移置于其实力支配之下,则为本罪之既遂,至于被虏人之是否依照行为人之勒赎指示而支付财物,则与本罪之既遂无关。换言之,既虏人犯罪即属既遂,至于行为人之勒赎意图是否得逞,则在所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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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未遂的认定是什么罪名
绑架未遂属于犯罪行为,应当被判定为绑架罪。绑架罪就是为了勒索财物或者把他人当做人质而实施的犯罪行为。绑架未遂就是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绑架行为了,但是因为自身以外的原因没有成功。对于这种绑架未遂的犯罪分子,可以比照绑架既遂的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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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要怎样认定绑架罪的既遂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绑架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问题,在我国刑法理论上有三种代表性的观点:单一行为说,该说认为绑架罪属于单一行为,行为人只要主观上出于勒索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绑架他人并实际控制他人的,为犯罪既遂。至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勒索行为,不影响本罪既遂的成立。复合行为说,该说认为本罪属复合行为,即绑架行为勒索行为(或者提出不法要求),认为除绑架他人外,还要实施勒索财物行为或者提出不法要求的行为,才成立本罪既遂,否则不利于鼓励犯罪人自动中止犯罪,对有些行为人在他人实施绑架后中途参与实施勒索的也无法用共同犯罪理论理解。勒索既遂说,该说认为本罪属结果犯,应以实际勒索到财物,即其犯罪目的实现为标准,没有达到目的的为未遂。
笔者同意
第一种观点,因为在绑架者实施了绑架行为,已对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构成实质性侵害的情况下,不论绑架者是否实施了勒索钱财的行为,也不论勒索的财物是否到位,均应视为绑架罪的既遂。具体理由如下:
1、一种行为究竟是构成犯罪既遂还是未遂,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该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对该罪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如果符合就构成该罪的既遂。我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为人质的”从该条可以看到绑架罪的主观要件是勒索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客观要件是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只要行为人基于勒索财物或者提出不法要求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就符合刑法分则对绑架罪规定的构成要件,就构成了绑架罪的既遂,至于是否实施了勒索行为或是否勒索到了财物,则属于本罪的量刑情节,与是否成立既遂无关。
2、立法者应基于犯罪行为对法益侵害的紧迫性、危险性而决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既遂。在绑架犯罪中其主要客体为人身权利,行为人一旦完成了绑架行为,控制了被绑架人,剥夺其人身自由,其随时有可能对被绑架人实施杀害或者伤害,公民的人身权利已经受到了现实的侵害,从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出发,只要行为人控制了人质,就将其界定为既遂,有利于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威慑潜在的犯罪分子,使其放弃实施绑架犯罪的意念。
3、与犯罪中止问题相联系,在单一行为论的前提下,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绑架行为,就构成了犯罪既遂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绑架行为后,由于良心不安并未勒索财物,而是将被绑架人放回,仍构成绑架罪既遂,因此有学者认为单一论与刑法鼓励犯罪分子自动放弃本可以继续实施犯罪的精神相悖。笔者认为两者并不矛盾。
首先,对于实施绑架行为后,自动放弃勒索财物并放回被绑架人的,我们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会影响对犯罪分子的公正处罚。这也是鼓励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的表现。
其次,在单一行为论的前提下,同样存在着犯罪中止。
4、单一行为论仍能使共同犯罪问题得到正确合理的解决,绑架罪是继续犯,其继续状态包括绑架行为实施后持续控制被绑架人、实施勒索财物行为等直至结束,对被绑架人的控制,对于继续犯来说,犯罪达到既遂后犯罪行为彻底结束前,其他人参与该犯罪活动的,仍属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或称之为事犯。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未实际控制被绑架人之前自动放弃绑架行为,停止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及胁迫等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
最后,在单一行为论的前提下同样存在犯罪未遂,即在实施绑架犯罪的过程中,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其他客观条件的限制,未能实际控制被绑架人的,应认定为犯罪未遂,按未遂定罪处罚。对于行为人在实际控制被绑架人构成既遂后又主动释放被害人的,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应当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如有必要可以根据刑法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报请最高人民核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要从根本上解决此类问题,应当在立法上将主动释放被绑架人等自动放弃犯罪的情节规定为法定减轻情节,以鼓励犯罪人放弃犯罪,这将在后文中详细论述。
概言之,既遂与未遂之区别乃以被掳者是否丧失行为自由而处于行为人势力支配之状态为标准,故若行为人出于勒赎之意图,已将被虏人架离其原来住所,而移置于其实力支配之下,则为本罪之既遂,至于被虏人之是否依照行为人之勒赎指示而支付财物,则与本罪之既遂无关。换言之,既虏人犯罪即属既遂,至于行为人之勒赎意图是否得逞,则在所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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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会被认定为加重犯么
[律师回复] 一、绑架罪有结果加重犯吗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有哪些情形绑架罪有结果加重犯。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致使被绑架人死亡”。限于绑架行为本身过失导致被绑架人死亡,并要求绑架行为与死亡之间具有直接性因果关系。对因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应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犯绑架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绑架罪的认定注意什么注意以下几点: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绑架人的绑架行为与被绑架人的死亡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对该死亡主观上至少有过失的罪过,如果被绑架人的死亡与绑架行为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该死亡对于行为人而言是意外事件。如,被害人自己吸烟引起火灾被烧死,不能要求绑架分子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再如,被绑架人的亲属因精神受到打击而自杀死亡的,也不包括在绑架“致人死亡”内。 2、杀害被绑架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死被害人的情形:该杀害行为本质上属于故意行为,但在这里,没有单独以故意罪论处,而是被主要行为——绑架行为所包含,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理论上将这种现象称之为包容犯。既然故意行为被绑架罪所包容,而不单独定罪,那么故意伤害被绑架人的行为显然也是可以被绑架罪所包容,而不单独定罪的。 3、绑架犯罪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39条明确规定“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即可谓绝对的法定刑主义,也是我国刑事立法中很罕见的立法例。可以这么说,在绑架犯罪中,只要在客观上出现了被绑架人死亡的后果,主观上行为人对该死亡有故意或者有过失(过失情形表明绑架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对行为人的定性就直接以绑罪论处,量刑就判处死刑。立法的目的就是威慑这类犯罪。当然如果行为人有自首、立功,或者是不满18周岁的人或者怀孕妇女等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或不适用死刑的对象,是不能判处死刑的,因为分则的具体规定还要受到刑法总则原则的制约。关于绑架罪有结果加重犯吗这个疑惑,小编已经清楚了。简单来说,就是被绑架者死亡,且受害者的死亡与绑架者有直接因果关系,这就属于加重了绑架罪的结果处理,但是若是没有直接关系的话,受害者的死亡算是意外,绑架者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大家若还是存在相关疑惑,可以在线咨询的律师团队。
绑架罪,绑架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是怎么区分,
[律师回复] 一、绑人要债犯绑架罪吗近几年来,社会上出现了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即以强行扣押“人质”的方式,胁迫他人履行一定行为为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定行为为目的”,实践中大多是健债款,要求“以钱换人”。这种行为从形式上看与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行为很相似,但实质上有很大区别: 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后者以逼索债务为目的,以扣押“人质”作为讨还债务的手段。 第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以绑架的人自身完全无过错,而后者以绑架的“人质”大多自身有过错(如欠债不还),甚至有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也有的纯属索然无辜。因此,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三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 二、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就绑架行为人对他人人身自由的侵犯而言,绑架实际上就是非法拘禁,与非法拘禁罪十分相似。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目的方面不同绑架罪主观上必须是以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利益为目的,而非法拘禁罪无此目的。这里要注意的是,《刑法》第238条第3款所规定的“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这里的债务是否包括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债务如高利贷、赌债等呢根据最高人民2000年6月30日《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9号)的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规定定罪处罚。可见,上述第3款中“索取债务”中的债务既包括合法债务,也包括非法债务,因为从行为人的角度来看,不论是合法不是非法债务,行为人就是想要回自己的那一部分,而不是非法勒索他人财物的问题。 (2)行为方式不同绑架罪只能以积极作为的方式实施,而非法拘禁罪既可以是作为的方式,也可以是的方式。因为借钱不还而产生了纠纷的,此时需要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来进行解决,如果采取绑人要债的方式,只会让自己陷入困境。就算最终能够要回借款,但此时也会承担不利的责任。根据规定绑人要债的其实并不是犯绑架罪,此时一般是会认定构成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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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绑架宠物算绑架罪吗
法律上绑架宠物不算绑架罪。绑架针对的是人,绑架宠物应该属于盗窃罪。绑架罪严重很多,起步是十年的有期徒刑,情节在严重一些可能会是死刑,盗窃罪情节不严重的一般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绑架狗给人家送回去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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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绑架罪共同犯罪是怎么认定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绑架罪共同犯罪的认定如下:
1、客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必须共同犯罪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
2、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3、共同犯罪成立的主体条件是两人以上。
4、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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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致人死亡应该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绑架罪过失致人死亡怎么定性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因此,绑架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只认定为绑架罪一罪,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绑架罪是如何进行认定的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因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他人实施绑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暴力,是指行为人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捆绑、堵嘴、蒙眼、装麻袋等人身强制或者对被害人进行伤害、殴打等人身攻击手段。 胁迫,是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或者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以实施暴力相威胁。 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如利用药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处于昏迷状态等。 法律只要求行为人具有绑架他人其中一种手段就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如果仅参加了绑架的行为,但未参与杀害、伤害被绑架人,没有实施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行为,该未成年人对这种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如果在绑架过程中实施了杀害或者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被绑架人的,则应按故意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强行将他人劫持,以杀害、杀伤或者不归还人质相要挟,勒令与人质有关的亲友,在一定期限内交出一定财物,以钱赎人。
绑架罪怎么认定过失致人死亡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绑架罪过失致人死亡怎么定性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因此,绑架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只认定为绑架罪一罪,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绑架罪是如何进行认定的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因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他人实施绑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暴力,是指行为人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捆绑、堵嘴、蒙眼、装麻袋等人身强制或者对被害人进行伤害、殴打等人身攻击手段。 胁迫,是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或者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以实施暴力相威胁。 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如利用药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处于昏迷状态等。 法律只要求行为人具有绑架他人其中一种手段就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如果仅参加了绑架的行为,但未参与杀害、伤害被绑架人,没有实施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行为,该未成年人对这种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如果在绑架过程中实施了杀害或者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被绑架人的,则应按故意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强行将他人劫持,以杀害、杀伤或者不归还人质相要挟,勒令与人质有关的亲友,在一定期限内交出一定财物,以钱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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