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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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涉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合同欺诈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犯罪数额分为“较大”、“巨大”和“特别巨大”三个层次,对应不同刑期及罚金或没收财产。具体数额标准由司法机关规定,可能因地区和时间而异。立案需综合考虑涉案金额、诈骗手法及后果等因素。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并满足其他构成要件的案件,可初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并启动调查。
施工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一、施工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是多少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明文确立,规范了合同诈骗罪的明确立案标准,主要涵盖如下关键要素: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际签署以及执行合同的全过程之中,图谋诈骗对方当事人所拥有的财物。2.若被确认为犯罪数额规模较大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徒刑或是拘役惩罚,并相应地给予罚款,或者仅处以罚金。3.若是犯罪数额规模极其庞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影响社会安全秩序的情节严重者,则需接受三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同时处以适当的罚金刑罚。4.对于犯罪数额规模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影响社会安全秩序的情节极端严重者,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的严厉惩处,并附加罚款或者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关于具体的犯罪数额标准,通常由司法机关予以明确规定,然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可以推断出立案标准至少包含“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这三个层次。具体的犯罪数额标准可能会因为地域差异以及时间变化而有所不同,因此需要查阅最新的司法解释或者相关法律文件。在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到涉案金额、诈骗手法、所产生的不良后果等多重因素,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综合的判断。如果涉案金额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并且满足上述法律条款中所规定的其他构成要件,那么就可以初步认定为涉嫌合同诈骗罪,并据此展开立案调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施工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期限怎么算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追诉时效法律作出如下明确规定:

1.如果其法定最高刑罚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则其追诉时效的期间应为五年;

2.若法定最高刑罚为五年以上但不满十年有期徒刑,那么其追诉时效的期间应为十年;

3.倘若法定最高刑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其追诉时效的期间应为十五年;

4.最后,对于法定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情况,其追诉时效的期间应为二十年。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行为人基于非法定的目的,通过非法签订合同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欺骗方式,瞒天过海地侵占他人财务资源。关于本罪的犯罪情节,规定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三档细分程度,每一档次对应着相应的刑期与罚金数额甚至是财产没收措施。当然,明确的犯罪数额界定则交由司法部门决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以由于地域差异以及时间流逝等多方面原因产生变化。就立案过程而言,这需要结合案情涉及到的全部涉案金额、实施诈骗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以及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行全面剖析。若达到了“数额较大”的红线,并且其他必要的构成要素也得到充分证实,便可以初步将这些案件判定为合同诈骗犯罪行径,继而开始展开深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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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
(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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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上述电力设备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具体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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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犯罪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行为,这里的行为即包括作为,也包括;行为人的破坏行为必须危及公共安全。
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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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高检研发字[1986)第16号)
1.尚未安装完毕的农用低压照明电线路,不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行为人即使盗走其中架设好的部分的电线,也不致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其行为应以盗窃定性。
2.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供电的线路,仍应认为是正在使用的线路。行为人偷割这类线路中的电线,如果构成犯罪,应按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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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供电的线路,仍应认为是正在使用的线路。行为人偷割这类线路中的电线,如果构成犯罪,应按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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