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的人能自由活动吗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第七十一条明文规定,获得取保候审许可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可拥有有限的行动自由,但须严格遵守相关的约束条款。他们可以离开自身所在的城市、城镇或者乡村,但在此之前必须得到执行机关的明确审批允准。倘若此类人士的居住地址、就业单位以及联系方式出现任何变故,应当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向履行职责的机关通报。在接到传唤通知后,他们有义务立即前往指定地点,并不得妨碍证人出庭作证,也不能销毁、篡改证据或者进行串供。除此之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依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被取保候审者遵守更多的限制性规定,例如禁止进入某些特定区域、禁止与特定人员接触或通讯、禁止参与某些特定活动,甚至可能会要求将护照等重要证件交由执行机关保管。若被取保候审的人士未能遵守上述规定,已经缴纳的保证金将会被部分或全额没收,同时还可能面临着责令其写下悔过书、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或者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甚至逮捕等严厉处罚。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而需要实施逮捕,则可以先对其进行拘留处理。总而言之,在严格遵循上述各项规定的基础之上,被取保候审的人士确实能够享有有限度的自由活动权利,但他们的活动范围及其方式均受到了相应的严格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的担保期限是多久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款规定,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接受保释候审方面,最长可达12个月;而对于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则限制为6个月。
然而,作为取保候审的担保人而言,其所提供的担保期限通常不会超出上述的法定上限,即绝对不会多于一整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于获得取保候审的嫌疑犯或被告,他们享有一定程度上的行动自由,然而,当他们需要离开居住地时,必须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如果他们的住所发生了变化,则需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告。此外,他们还需要随时准备接受传唤,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证人作证等行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对他们提出更为严格的限制性条件。如果被保释人员违反了相关规定,他们的保证金将面临被没收的风险,同时他们还可能被要求进行悔过,甚至可能被逮捕。在某些情况下,他们也可能首先被拘留。总而言之,虽然被取保候审的人员在遵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拥有一定的自由度,但是他们的活动仍然受到诸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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