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明确规定,对于行贿罪的情节严重程度,我们可从如下几个主要层面加以明确和界定:首先,是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的相关规定,当行贿金额达到特定的标准,例如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时,便可被视为“情节严重”。其次,是为了谋求不正当利益而实施的多次行贿行为。《解释》进一步指出,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三个或以上的人员行贿,或者在过去五年之内有过多次行贿记录,那么这种情况亦可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再者,是行贿行为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如果行贿行为导致了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引发了其他严重后果,比如影响到国家重大决策的制定、损害了国家的声誉等等,那么这同样可以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最后,还有其他一些严重情节,例如行贿手段极其恶劣、行贿行为对整个社会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等等,这些都可以被视为“情节严重”。总的来说,行贿罪的情节严重程度可以通过行贿金额、行贿次数、造成的后果以及行贿手段等多个方面来进行综合判断和评估。如果在具体案件中,行贿行为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形,那么就可以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行贿罪如何认定自首
关于行贿罪的自我坦白认定问题,首先,在涉及到行贿行为的刑事案件中,被告方是否在自动投案后详细地陈述出主要案件事实,这将成为公诉人需要向法庭出示的有力证据之一。在具体判定何谓“主要案件事实”时,我们可以参考并依照相关司法解释中的明确规定,即只要被告方在投案后能够详细地陈述出主要案件事实,便可视为符合自首的条件。
其次,如果受贿者向司法机关揭发其行贿者存在行贿行为,而在侦查机关对该犯罪嫌疑人(即行贿者)采取强制措施之前,该犯罪嫌疑人经过司法机关的耐心劝导和深入教育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那么这种情况也应被认定为自首。
最后,即使行贿者在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后,仍然能够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行贿事实,同样可以被认定为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于行贿罪的情节轻重进行评估与界定,其中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贿金额是否超出100万元;第二,是否为了谋求不当利益而多次实施行贿行为;第三,是否给国家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社会影响;最后,行贿手段是否极其恶劣。以上各个因素的综合考量将直接影响到对行贿行为的严重程度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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