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危险驾驶罪的分类及相应法律责任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危害驾驶罪包括如下几种严峻情况:1.在道路上进行与他人追逐竞速,情节特别恶劣者;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者;3.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活动中,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者;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者。对于此类违法行为,法律将予以严厉制裁,即处以拘役刑罚,并处以罚金。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亦将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若以上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犯罪法规,则应依照处罚更为严重的规定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交通危险驾驶罪是如何认定的
交通危险驾驶罪主要指在道路上行驶机动车辆时,行为人可能存在的诸如酗酒、吸食毒品、车速过快、追逐竞速等对公众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不当操作行为。仅以定罪立案为例就需明确指出,行为人必须明知自身的驾驶行为已然严重违背了交通法则的规定,并且这些错误的操作极易造成实质性的安全隐患或已经导致了现实中的人身财产损失。在法律实践中,法庭审理此类案件时,会全面考察并权衡行为的具体情节、所产生的不良后果以及行为人在实施该行为过程中所表现出的主观心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明文规定,针对汽车驾驶涉及到的下列严峻违法情形,应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首先便是公路上的驾驶竞速,只要情节恶劣,便可能构成此罪;其次是在醉酒状态下进行驾驶活动,这无疑是严重威胁他人的安全;再次就是在从事校车或者公交客运活动时实施超载或超速的行为;最后则是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从而对公众的安全构成实质性威胁。对于此类蓄意危及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现行法律明确要求法院可做出判处拘役以及罚金的判决。对于第3和第4种情况,如果车主或经营者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同样应当受到法律制裁。在此基础上,如果被指控人的罪行存在触犯其他法律条款的情况,那么按照更为严重的犯罪作出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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