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危险驾驶罪的分类及相应法律责任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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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害驾驶罪涉及以下严重情形:1.道路追逐竞速,情节恶劣;2.酒后驾车;3.超载或超速从事校车或客运业务;4.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威胁公共安全。对此类行为,法律规定将判处拘役并罚款。若车辆所有者或管理者对第3、4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同样受罚。如同时违反其他罪名,按重罪定罪。
交通危险驾驶罪的分类及相应法律责任是什么

一、交通危险驾驶罪的分类及相应法律责任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危害驾驶罪包括如下几种严峻情况:1.在道路上进行与他人追逐竞速,情节特别恶劣者;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者;3.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活动中,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者;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者。对于此类违法行为,法律将予以严厉制裁,即处以拘役刑罚,并处以罚金。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亦将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若以上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犯罪法规,则应依照处罚更为严重的规定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交通危险驾驶罪是如何认定的

交通危险驾驶罪主要指在道路上行驶机动车辆时,行为人可能存在的诸如酗酒、吸食毒品、车速过快、追逐竞速等对公众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不当操作行为。仅以定罪立案为例就需明确指出,行为人必须明知自身的驾驶行为已然严重违背了交通法则的规定,并且这些错误的操作极易造成实质性的安全隐患或已经导致了现实中的人身财产损失。在法律实践中,法庭审理此类案件时,会全面考察并权衡行为的具体情节、所产生的不良后果以及行为人在实施该行为过程中所表现出的主观心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明文规定,针对汽车驾驶涉及到的下列严峻违法情形,应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首先便是公路上的驾驶竞速,只要情节恶劣,便可能构成此罪;其次是在醉酒状态下进行驾驶活动,这无疑是严重威胁他人的安全;再次就是在从事校车或者公交客运活动时实施超载超速的行为;最后则是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从而对公众的安全构成实质性威胁。对于此类蓄意危及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现行法律明确要求法院可做出判处拘役以及罚金的判决。对于第3和第4种情况,如果车主或经营者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同样应当受到法律制裁。在此基础上,如果被指控人的罪行存在触犯其他法律条款的情况,那么按照更为严重的犯罪作出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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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危险驾驶罪的分类及相应法律责任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害驾驶罪涉及以下严重情形:1.道路追逐竞速,情节恶劣;2.酒后驾车;3.超载或超速从事校车或客运业务;4.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威胁公共安全。对此类行为,法律规定将判处拘役并罚款。若车辆所有者或管理者对第3、4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同样受罚。如同时违反其他罪名,按重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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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危险驾驶罪是什么犯罪类型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危险驾驶罪是什么犯罪类型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刑法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
1、从主观方面来讲,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是过失犯罪类型的,主观必须是过失。
2、从行为条件上来说。危险驾驶罪是典型的行为犯,只需要实施了危险驾驶的行为,就会受到处罚。即属于行为犯罪类型。
3、从危害结果来说。危险驾驶罪是情节犯,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即属于情节犯犯罪类型。
按照刑法分则,危险驾驶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从法理上讲属于行为犯。
法律依据:
《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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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属于什么犯罪种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刑法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
1、从主观方面来讲,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是过失犯罪类型的,主观必须是过失。
2、从行为条件上来说。危险驾驶罪是典型的行为犯,只需要实施了危险驾驶的行为,就会受到处罚。即属于行为犯罪类型。
3、从危害结果来说。危险驾驶罪是情节犯,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即属于情节犯犯罪类型。
按照刑法分则,危险驾驶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从法理上讲属于行为犯。
《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有哪些
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追逐竞驶、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危险驾驶罪有: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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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分类及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在刑法中,危险驾驶罪被分为四类:追逐竞驶、酒驾、校车或旅客运输严重超员超速以及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这些行为通常会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如果这些行为与其他犯罪同时存在,那么将根据具体情节的轻重,适用更严厉的法律条款来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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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有哪些
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追逐竞驶、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危险驾驶罪有: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危险品驾驶员属于什么类型的工种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危货运输不算特殊工种。
  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特殊工种不是一个正式的概念,只是约定俗成的叫法。所以,标准或法规对它没有正式的定义。
  特殊工种,不同于特种作业。,原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条对特种作业作出了定义。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对上述定义作了部分更改,明确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如电工、金属焊接和切割等)。从事这类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工作范围: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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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在哪一类
危险驾驶罪基于潜在危险量刑,与实害犯不同。该罪特点在于尚未造成实际损害,却对法益构成显著威胁,足以引发无辜者生命、健康及财产的重大风险。它关注的是行为对法益的可能危害,而非已发生的实质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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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和朋友昨天去参加了一个学术讨论会,这次会议的主体是危险驾驶罪类型,我们不是很清楚,所以问问?
[律师回复] 甲方:
住址:
公司负责人:
邮政编码:
乙方:
住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乙方因在甲方工作,已经(或将要)知悉或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保密协议。

一、 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商业秘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技术信息,其范围主要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设计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等;

(2)经营信息,其范围主要包括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报表及财会档案、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投标中的标底与标书内容等等;

(3)甲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二、 乙方的保密义务
对第一条所称的商业秘密,乙方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1) 不得刺探与本职工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

(2)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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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表叔被说是危险驾驶罪,但是具体是什么原因不清楚。所以我想问下关于危险驾驶罪是什么?以及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吗
[律师回复]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八、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3]
法律标准
编辑
认定标准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别。其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主观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其次,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立案标准
本罪分为两种情形: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情节恶劣限制了追逐竞驶的处罚范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
量刑标准
[4]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上述量刑标准的法律效力
编辑
上述量刑标准引的是‘;“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六条;“ 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所以,上述《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只供审判实践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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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在哪一类
危险驾驶罪基于潜在危险量刑,与实害犯不同。该罪特点在于尚未造成实际损害,却对法益构成显著威胁,足以引发无辜者生命、健康及财产的重大风险。它关注的是行为对法益的可能危害,而非已发生的实质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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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昨天在课堂上,老师问道,疲劳驾驶的危害及预防措施是什么?我查了下相关的书籍,没有找到答案,希望知道的朋友帮我解答下。
[律师回复] 疲劳,是指因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而造成的身体机能和心理机能失调。驾驶疲劳是指由于驾驶员长时间连续驾驶车辆所产生的疲劳。驾驶员长时间在速度快,噪声大,驾驶姿势单调、注意力高度集中,身体肌肉处于紧张状态下,产生生理机能和心理机能的失调,而在客观上出现驾驶技能下降的现象。为了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加强驾驶员对疲劳驾驶危害性的认识,预防疲劳驾驶,确保行车安全,本文就疲劳驾驶话题进行探讨。
  1 产生驾驶疲劳的原因
  睡眠不足是造成驾驶员疲劳的主要原因。睡眠质量不好,又导致睡眠不足,造成生理、心理疲劳。不注意劳逸结合,长时间驾驶车辆,连续在复杂的道路状况下行驶及高速行驶,精神过度集中等,都是引起驾驶疲劳的重要原因。在睡眠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要求驾驶员集中精力驾驶车辆,任何人都很难做到。
  
1.1 睡眠不足引起的疲劳
  近些年来,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们生活习惯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夜生活逐渐丰富多彩,有些驾驶员通宵达旦玩耍,或者晚上饮酒、KTV娱乐过度,造成睡觉之前精神高度亢奋迟迟不能入睡,第二天精神萎靡怠倦,还没上车驾驶已是疲惫不堪,这种状态下出车,别说长时间驾驶车辆不安全,就是短时间内一旦遇到紧急情况,也难以应对。
  有的驾驶员家庭事务繁多、同事之间的关系不太好、夫妻关系又不和睦,家中有小又有老,精神负担过重,昼思夜想也影响睡眠。有的驾驶员赚钱心切,工作过量、昼夜不停多装快跑,睡眠不够,体力得不到恢复。有的却是睡眠环境条件差,外界干扰厉害,没有得到很好的休息等等,都易在生理、心理上产生疲劳。
  
1.2 驾驶中产生的疲劳
  引起驾驶疲劳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驾驶员在行车中的疲劳,主要是神经和感觉器官的疲劳,以及因长时间保持固定姿势,血液循环不畅所引起的肢体疲劳。
  驾驶员长时间坐在固定的座位上,动作受到一定限制,注意力高度集中,忙于判断车外信息,精神状态高度紧张,从而出现眼睛模糊、腰酸背痛、反应迟钝、驾驶不灵活等驾驶疲劳现象,且主要是眼睛和身体的疲劳。
  车辆行驶在路上,发动机声音、车身振动产生的噪声、车外能见度低、交通拥挤,人车混杂,路况极差等因素会使驾驶员着急,情绪紧张,长时间处在这样的驾驶环境下,驾驶员需要付出大量精力,因此容易产生疲劳。
  高速行驶时,车外的交通情况相对增多,变化加快,目不暇接,驾驶员就要集中精神目视前方各种动态,手脚配合要顺畅,对路面的情况要有个提前度,谨防预料外的情况突然发生,在这样精力高度集中的情况下,极易产生疲劳。
  有些驾驶员驾驶时间短,技术水平低、操作不熟练,经验少而安全意识差,碰到复杂路段恐惧、紧张,手忙脚乱影响操作,对路面情况处理不当,随之又更增加了恐惧感和紧张情绪,这样恶性循环,更易导致疲劳。
  2 疲劳驾驶对行车安全的危害
  现实生活中,许多驾驶员对效益与安全、工作与休息的关系认识不清,盲目追求效益,置安全于不顾,致使疲劳驾驶,危害极大,随时都有可能引发交通事故。
  
2.1 驾驶员疲劳驾驶在精神方面对行车安全的危害
  疲劳驾驶在精神方面的主要表现为神情恍惚,思想不集中、知觉混乱、听觉迟钝、注意力涣散,视野范围缩小,视觉不清晰,辨认交通标志和识别能力大幅度下降,经常丢失重要的交通信息。思考欠周到、判断失误现象增多,视线引起错觉,特别是在夜间驾驶时把河道看成公路,将无路视为有路,这种现象比比皆是。
  
2.2 驾驶员疲劳驾驶在身体方面对行车安全的危害
  主要表现为肌肉收缩调节机能降低,致使操作动作节律失调、手脚麻木、动作呆滞、迟缓、失调,动作的协调性和准确性下降。触觉和运动觉的敏感性减弱,导致在遇到紧急情况下,误把油门当刹车使用。
  
2.3 疲劳驾驶发展到严重的情况下对行车安全的危害
  主要表现为导致驾驶员在行车中出现短暂睡眠现象。这时驾驶员由于处在睡眠状态,失去判断能力,无法接收来自车内外一切信息,“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对身边发生的一切全然不知,遇到弯道不知打方向,下坡不知刹车,上坡不知换挡,人如木偶般无动于衷,这样很容易把车开入峡谷、桥下,或撞在岩壁上、追尾、与来车相撞,酿成重大交通事故。
  3 预防及消除疲劳的途径
  消除疲劳驾驶对交通安全关系重大,是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所以消除疲劳和预防疲劳,对于驾驶员来说就显得特别重要。以下谈一些防止疲劳驾驶的适用方法:
  
3.1 稳定情绪
  驾驶员的情绪好坏对行车安全很重要,确保驾驶员不被各种琐事影响情绪,不把一些不愉快的事带到行车中来,分散注意力,要保持良好的心情,沉稳的心态。
  
3.2 保证睡眠
  驾驶员要尽量养成有规律的生活习惯。每天要保证充足的睡眠,并提高睡眠质量,使大脑得到充分的休息,恢复精力。驾车出行的前一天晚上,最好不要参加娱乐活动,睡前不要吃刺激性食物,否则睡前大脑过于兴奋难以入睡,将影响睡眠质量。充足的精力和饱满的精神是避免疲劳驾驶,保证行车安全的法宝。
  
3.3 控制速度
  驾驶过程中尽量不要长时间高速行驶,高速行驶需要精神高度集中,这样会造成视觉和心理上的紧张,易使驾驶员神经紧绷,从而加快疲劳的产生。最好是维持经济车速行驶,可减轻精神压力,降低疲劳。
  
3.4 事先计划
  提早做好出行计划,了解路途里程及其它情况,预估到达目的地时间,提前对途中就餐和适时休息有个安排,有思想准备的行程对于缓解驾车疲劳是一个非常有效的方法。
  
3.5 按时就餐
  人是铁,饭是钢。驾驶车辆是脑力和体力相结合的劳动,需要消耗较多热能,准时就餐,能及时补充热量,尤其连续长时间行车,更要注意保证体力有足够的能量。
  
3.6 合理安排时间
  科学合理地安排行车时间,切不可在行车途中抢时间,宁可出车早点、途中慢点,人感到有些疲倦一定要停车休息,多进服务区洗洗脸喝喝水,活动活动筋骨。
  
3.7 注意夜间行驶
  夜间长时间行车,适当多吃些抗疲劳的食品,比如喝茶、喝咖啡等。下半夜一点至五点是一天人最困、最难熬、最疲劳的时间段,也是事故多发期,更要注意休息,在驾驶室打个盹、睡上二三十分钟,都有一定的效果,能缓解疲劳。
  
3.8 驾驶环境良好
  车内要整洁舒适,与乘车人保持和谐的气氛,调整好乘坐的姿势以及室内适宜的温度和湿度,减少噪声干扰,放一些悠扬的歌曲提提神、放松放松。
  总之,安全意识高于驾驶技术,为了道路交通安全,为了自己和他人美好的明天,加强对驾驶员的交通安全和职业道德教育势在必行,提升驾驶员的自身修养也不可忽视,明确自己肩上的责任,增强社会责任感,也是有效防止疲劳驾车的一个有效办法。只要驾驶员心中装着交通安全和交通法规,并将之落实到行动上,就会自觉抵制疲劳驾车行为,防患于未然,确保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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