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成立后果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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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诈骗罪的成立及其后果主要受诈骗金额和犯罪情节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诈骗金额的大小决定了刑罚的严重程度:金额较大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金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金额特别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者,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最终判决将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
合同诈骗罪成立后果是什么

一、合同诈骗罪成立后果是什么

关于合同诈骗罪是否成立所导致的影响结果主要取决于诈骗金额的具体数值以及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精准界定,若诈骗金额达到一定规模,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责任;倘若诈骗金额巨大且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缴纳罚金;而对于那些诈骗金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罪犯,他们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的严厉制裁,并且还需缴纳罚金或者接受没收财产的处罚。至于具体的刑罚执行,将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由法院进行公正合理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合同诈骗罪判处缓刑的条件是哪些

在涉及到合同诈骗案中的缓刑判决问题,其前提需满足五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首先,犯罪行为的轻微程度;

其次,宣告缓刑对于被告人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任何严重的负面影响;

再次,法院应当确信该被告人不存在再次实施犯罪的风险;

第四,被告人必须具备真诚的悔过之意;

最后,法院应依法判处被告人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要论及合同诈骗罪的构成以及其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主要受到诈骗金额以及犯罪情节两方面因素的影响。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明确规定,诈骗金额的多寡直接关系到刑罚的严厉程度:若诈骗金额达到较大标准,则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需缴纳罚金;倘若诈骗金额巨大且存在其他严重情节,那么便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缴纳罚金;而当诈骗金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特别严重情节时,则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并且还需缴纳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至于最终的判决结果,将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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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为人与出借人的相互关系。一般的民间借贷关系发生在熟人之间,借贷双方彼此相互信任,双方基于友好、互助和信任而借贷。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多以欺诈行为取得对方的信任,双方的“友好”和“信任”蒙上了一层面纱,是行为人为达到骗财的目的,用尽苦心地刻意培养起来的,撕开虚伪的面纱,什么也没有。本案就是如此,被告人刘天学利用网上QQ聊天和电话联系,罔顾其福建家具厂早已停业倒闭的事实,冒用他人的厂家、展厅展示自己的实力和财富,塑造成功人士的形象,邀请被害人去云南参观考察,以此取得对方好感与信任,尔后与对方确立“恋爱”关系。这些“恋爱”之类的友好关系,不是自然而然发生的,建立在欺骗之上,背后目的显而易见。
二、借款的原因和数额。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借款人多是因为确实遇到生产、生活方面的客观困难,无奈之下才借款,借款的数额相对较少。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以虚假的理由或隐瞒真相的方式套取被害人的“借款”,借款的数额相对较大,当然,也不排除一些诈骗惯犯经常骗些小钱。本案中,被告人刘天学编造种种借款事由,严重欺诈被害人,骗取数额巨大的钱财,异于民间借贷。 
三、借款的诚信度。一般来讲,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在借款时不会欺骗、欺诈出借人,即使有,也是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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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还款的诚意度。借贷关系中,借款人不否认借贷关系,并积极创造条件还款;即使没有按期归还借款,也是因天灾、疾病、亏损等客观原因造成其暂时或在较长时间内丧失偿还能力,是“不能”,非“不为”,根本没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自始至终就没有还款的意愿,骗取钱财后,大肆挥霍,销声匿迹。这一点,是区分借贷与诈骗的关键所在。“非法占有目的”是一个主观因素,认定起来有难度,不能单凭行为人的口供,而要看行为人有否还款的真实意愿,这就需要结合一些客观因素来认定。
1、看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为人正派,是个干事业的人,诈骗犯罪的可能性就少。如果行为人游手好闲,有行骗恶习,就有非法占有借款之嫌。
2、看行为人借款后的态度。行为人借款后不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而是大肆挥霍,不务正业,非法占有借款的嫌疑就很大。
3、看行为人是否否认借贷关系。一般来讲,出具了借条,承认借贷关系,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借款目的。但是,也不尽然,骗子的高明之处就在于此,利用了善良人的这个弱点,既可骗得钱财,又可逃避打击。因此,即使出具了借条,承认借贷关系,还要从深层次考察其出具借条的真实目的。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还款的意愿,出于应付出借人,或者是博取出借人的进一步信任,为下一次甚至更多次的诈骗作铺垫,或者是掩饰犯罪、逃避打击,等等不法之意,就不能以此否定其非法占有之目的。刘天学诈骗案就深刻地印证了这一点。
4、看行为人的还款态度。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会尽其所能还款,暂时不能偿还,也会向出借人说明理由,求得谅解。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对欠款的事实持漠然的态度,即便承诺还款并有少量还款行为,也另有阴谋:要么为日后骗行作准备,要么是敷衍出借人,逃避打击,或二者兼具。被告人刘天学对此演绎得有声有色,他向部分被害人出具过借条,中途还有部分还款行为,也不拒绝对方还款的请求,甚至还有“主动”还款承诺。但是,所有的这些假象都不能掩盖他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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