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涉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可以依法实施拘传、取保候审或是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而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强制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权免受非法侵犯的前提下,使其能够在特定条件下接受司法机关的严格审查与公正审判。若欲阻止对被拘留者的进一步羁押,从理论层面而言,申请取保候审无疑是最为可行的途径之一。然而,取保候审的适用通常需满足一系列特定条件,例如提供担保人或缴纳相应数额的保证金,以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能严格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各项规定,如必须随时听从传唤并不得有任何形式的逃避侦查行为等。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符合上述取保候审的条件时,便可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由办案机关依照案件的具体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审查后,再作出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的最终决定。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是否批准取保候审完全取决于办案机关对案件的综合评估及其所依据的法律规定。若办案机关认为对被拘留者继续羁押更为妥当,或者取保候审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潜在风险,那么他们也有权拒绝取保候审的申请,并继续执行原有的拘留措施。因此,能否成功阻止对被拘留者的进一步羁押,关键还得看办案机关的专业判断与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取保候审如何退款
缴纳取保候审保证金的退款程序详细如下所示:
首先,在取保候审的期限即将期满之际,负责作出该项决定的相关机构将向当事人发出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随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需前去领取这份通知书。
最后,他们需要携带此份通知书前往之前交纳保证金额度的银行取回属于自己的那部分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对于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正式逮捕拘留在押人犯的案件,应当在拘留期限届满之日起三日内向检察机构提出正式的审查与批准请求,特别情形下,度展期最多可延展为四日;而对于重大疑难嫌疑人进行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延期至三十个工作日。当检察机构收到这份请求文件之后,须在七个自然日内反馈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未能获得批准,公安机关有责任立即释放相关囚犯。长期的超期拘留可能会触犯法律法规,因此应当按照相关程序采取相应的取保候审或是监视居住措施。此外,因超期羁押而受影响的当事人或其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得到详细解释并且可以自主申请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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